法律分析:
“推出‘一案四查’的最初目的,是推动多部门合力,凝聚活力,提高工作实效,解决查处力度不够、背后黑恶势力查得不彻底、基层战斗堡垒无法形成等问题。”市扫黑办副主任李良兵介绍,“一案四查”是指由政法机关严查黑恶势力犯罪,由纪委监委深查涉黑涉恶腐败、“保护伞”和部门单位不担当、不作为,由组织部门追查涉黑涉恶的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情况和基层组织建设情况,由执法监督专项组督查黑恶案件办案质效。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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