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检察院没有量刑权利。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权 量刑方法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应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量刑权,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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