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且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明或者画销。需要注意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当事人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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