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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义务

2023-05-27 来源:华佗健康网

(一)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二)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三)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四)附随义务。包括:

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一、保管合同对于保管人的限制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该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该物的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该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享有的权利

保管人的权利即寄存人的义务,关于收取保管费的权利参见寄存人义务的有关部分及规定。

在有偿合同中,寄存人支付保管费是其主要义务,但是支付其他费用,无论对有偿或无偿合同,寄存人都有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这些费用是保管人为寄存人利益预先垫付的。其他费用是指为维持保管物原状,使其免遭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重新包装、防火、防腐、防锈等费用。

如果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即暂时扣留保管物,经过一定期间后,寄存人仍不履行义务,保管人可以将留置物折价变卖、拍卖并从其价款中扣除保管费及其他费用,有剩余的,归还寄存人,不足的,寄存人应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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