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需正式签署约定出国务工相关权利义务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多种方式,来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接受服务方或者中介方虽已履行完2年合同义务,但是接受服务方或者中介方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让务工人员回国,必然违反了双方之间关于服务期限的相关义务,超出了履行期限。建议委托专业律师研究出国务工合同关于约定责任的约定是否明确,及时锁定相关诉讼证据,在时效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与违约方签署的出国务工合同或者终止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合理,过高等情况发生的话,人民法院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