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有三种情况,第一个是控股合并,被投资单位并不解散,而继续维持其法人地位。第二个是吸收合并,把被投资公司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并入到投资公司,并将被投资公司解散并清算。第三个是新设合并,两家或多家企业从新成立一个新的企业,原投资企业解散。所以因企业合并需要进行清算的只有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才会涉及。
一、法人的合并与分立概念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同,依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公司之间合并,可以强化原公司的竞争能力,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
公司的合并,至少有两个公司才能达成。公司有种类的差别,于是在公司法上就产生了对合并的公司,在种类上是否加以限制的问题,对此在立法和学说上有两种态度;
(一)公司种类非限制主义。即不仅同种类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可以合并;不同种类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也可以合并。
(二)公司种类限制主义。多数国家立法采取此态度,具体有两种不同做法;
其一,限制合并前公司的种类,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同类之间相互合并;
其二,限制合并后公司的种类,即各种公司都可以相互合并,但合并的公司,如果一方或双方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那么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设的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才行。
公司法对公司合并是否有种类限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分立以专章规定,不同于原《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意见》分别就此作出规定
二、民法典关于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法人在合并之后,其权利和义务的享有者及承担者为合并后的法人。在法人分立之后,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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