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 当事人死亡 ,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 法定代理人 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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