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是已拟定好的合同条款,另一方只能全部同意或不同意。预先拟定的条款需遵循公平原则,对重大利益有关的条款应合理提示和说明。若未提醒或未说明,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如对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应按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不利于提供条款一方。若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则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分析
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或制式合同。它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而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但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如果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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