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在考试过程中,以下行为属于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6)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违纪处理: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上述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第四款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款所规定为替考行为,即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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