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直补是指为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将以往国家给予国有粮食企业的补贴资金改为直接补贴给种粮农民的政策。
一、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发放的标准是什么
目前,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对一般农户和种植大户分开进行补贴。补贴对象(一般农户和种粮大户)不重复,补贴资金不叠加。享受补贴的农户只能是“一般农户”或“种粮大户”之一,享受的补贴也只能是一项相应的补贴。
二、一般农户补贴标准
各区县的农民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标准各不同,根据关于拨付《2013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和粮食直补资金的通知》,全市已筹集资金总量按各区县粮食总量、播种面积、耕地面积三项指标测算单位补贴标准,一次性下达拨付各区县,分配各区县的补贴资金减去种粮大户补贴资金计算一般农户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标准,具体的直补标准要咨询当地农业部门。
三、大户补贴标准
种粮大户的申报、认定、补贴标准、兑现办法按《种粮大户直接补贴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3年对种粮大户实行两个档次的补贴标准:种植粮食作物50亩(含50亩)至100亩(不含100亩)的,每亩补贴160元;种植粮食作物100亩(含1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230元。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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