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县政府数次要求县环保局严肃查处几起河边砂石厂流淌浑水问题。作为对辖区内实施统一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局难辞其咎;可是操作起来,却存在不少困难。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笔者认为,正确处理河边砂石厂环境违法行为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把小规模砂石厂规定在不符合产业政策之列。如果一味要求砂石厂规模宏大,既不科学,又不合理。因为没有一处河边能承受起大规模采砂作业而不破坏生态;再者,不论是城市建设还是乡村建设,都离不了砂石,如果建个猪圈也要需要奔波百里购买砂石材料,不但耗费运输成本,还要造成高碳排放、噪声和扬尘等污染,环境成本的大小不言而喻。我国现行政策是允许河边砂石厂存在的。砂矿的建设既要符合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环保规划,又要适宜资源状况、环境容量和生态状况。例如,《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开采河道砂石,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污染严重项目;改建的不得增加排污量;否则依据第八十一条处罚。此外,《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还规定,使用禁止使用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或者工艺的,由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或报请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符合产业政策、适合环境规划,还要办理一定手续、达到一定条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河边砂石厂可能出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及监测、未申请或者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未审批配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而擅自建设的,未经批准或者未经重新审核同意而擅自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以罚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相关规定,砂石厂一般都由县级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此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未报批且逾期不补办环境影响登记表手续的砂石厂,有审批权的县环保局可对其处以罚款。符合产业政策、适合环境规划,办理一定手续、达到一定条件,还须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规定,“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都由县级以上环保局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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