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了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五种情况。首先是超出担保责任期限,其次是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提供担保,第三是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第四是未经担保人同意转让债务,最后是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且担保人无过错。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不担责的五种情况
1、超出“担保责任期限”
担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条文中对有效期叫“担保期间”。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担保人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换言之:对于连带责任担保而言,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2、民法典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4、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5、“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拓展延伸
担保责任范围的界定及适用条件是什么?
担保责任范围的界定及适用条件是指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及适用于该范围的条件。担保责任的界定通常包括担保的主体、担保的金额、担保的期限等方面。适用条件涉及担保的触发条件、违约情形、索偿程序等具体规定。担保责任范围的界定及适用条件的明确性对于担保双方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在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担保责任的具体范围和适用条件,以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担保责任范围的界定及适用条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担保合同有效履行的基础。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若第三人未经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担保人将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此外,担保责任不承担的五种情况包括担保期限超过、主合同欺诈或胁迫、未经担保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未经同意转让债务,以及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且担保人无过错。担保责任范围和适用条件的明确性对于双方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因此在担保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以确保有效履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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