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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何认定其它部分的效力

2024-04-26 来源:华佗健康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该规定明确了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为处理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避免了一方当事人否定多数条款有效的可能性。根据该规定,对于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双方应继续履行,对无效条款需修改或删除。劳动合同无效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明确了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主体不适格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所有内容都无效的并不多见,更多的情况下是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个别条款无效。正因为如此,《劳动合同法》沿用《劳动法》的规定,对此作出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为处理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也避免了一方当事人借故以部分条款无效否定多数条款有效的可能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于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而对部分无效或者个别无效的条款必须进行修改或者删除。这里需要把握一个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效的,必须依法进行修改,不得删除;如果是约定条款,可以修改,也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之进行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会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为处理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避免了一方当事人借此否定多数条款的可能性。根据法律,对于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而对于部分无效或个别无效的条款,必须进行修改或删除。在修改或删除时,应遵循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效必须修改,不得删除的原则。根据该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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