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和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对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给予补偿。高空坠物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是《民法典》第1253条。所有可能加害人需承担公平责任。
法律分析
一、高空坠物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高空坠物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的界定是什么?
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存在了高空坠物这样的一种情况的话,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民事赔偿的责任,这是依据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第1253条当中的规定。这是属于侵权行为,作为必然是需要承担相关的侵权赔偿的责任的,如果不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话,需要由所有的可能加害人承担公平责任。
结语
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和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给予补偿。在现代社会,高空坠物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定,属于侵权行为,需要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则由可能加害的人承担公平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修订):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二十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工作。海域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火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利用地震监测设施和技术手段,加强火山活动监测预测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修订):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本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第七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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