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申请者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县域范围内的申请保护产品,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申请保护产品,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