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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扣分吗

2021-11-29 来源:华佗健康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扣分,相关规定如下:
1、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2、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也可以处罚款。
交通事故起诉保险公司需要的材料如下:
1、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明;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门诊病历本;
4、医院住院病历;
5、医疗费发票、后续医疗费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
6、关于休息误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或者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交税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如果有、;
7、关于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
8、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9、关于需要营养的诊断证明如果有;
10、司法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如果已鉴定;
11、未成年子女或年迈父母的户口本、以及视情况提供家庭兄弟姐妹户籍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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