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坐牢刑满出来档案不消除,会终生记录在案。我国只有犯罪记录制度,没有犯罪记录消除制度。
犯罪记录信息的管理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进行。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国家机关查询: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当然仍然应当履行相关手续。
2、律师在犯罪记录查询上的权限: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
3、普通公民的查询权限:普通公民不得随意查询他人犯罪记录信息。确有必要查询他人犯罪信息的,应当根据信息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相应的书式材料(主要是查询的用途),经审核通过后能进行相关犯罪记录查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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