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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没有专用章可以吗

2020-09-13 来源:华佗健康网

法律主观:

电子发票实施后发票专用章如何使用 电子发票实施后,关于发票专用章如何使用,也是 纳税 人重点关注的问题,由此给纳税人带来涉税风险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提醒取得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应查阅开具单位地相关规定,如 北京 国地税 、 青岛 国税 、 江苏 省 地税 、 浙江 省国地税等均明确“由电子发票系统自动加盖发票专用章电子签章”,但 重庆 地税规定“纸本电子发票不需要加盖开票人发票专用章。” 发票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或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我国的发票从形式上区分,大致经历了纸制发票、网络发票和电子发票三个阶段,这与社会的发展趋势是紧密相联的。 第一阶段是纸质发票,由纳税人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领购(申领)发票,根据开具形式可分为手写发票、定额发票和机打发票,这是上个世纪我国主要使用的发票形式。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手写版发票已逐渐淡出我们的视野,形成了我国目前以机打发票为主、定额发票为辅的使用现状。但因纸质发票本身存在成本较高、易于伪造、“阴阳票”、“大头小尾”等方面弊端,税务机关正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以改进,逐步推广网络发票加以替代。 第二阶段是网络发票,即通过对传统纸质发票管理方式和流程的电子化,采用网络和纸质双轨运行的方式实现发票的打印。纳税人初次上门申领发票时,一并领取税务机关发行的包括纳税人基础信息、购票版面、限领数量等内容的注册文件,之后安装在已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下载票源信息后便可正常开具。网络发票采用信息技术防伪,可实现开具数据的实时采集,较传统纸质发票其优点在于开具方便、实时监控、成本较低且不易伪造。但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仍取决于其自觉性、消费者是否索要和社会监督的力度。面对“互联网+”形势下电子商务的大潮,网络发票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纸质发票存在的管理、服务和成本等现实问题,势必影响电子商务快速、健康的发展。为此,电子发票随之应运而生。 第三阶段即是电子发票,无论是传统的纸质发票还是网络发票,仍需开票方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最终传递给受票方的也还是纸制发票。随着电子签名技术的实现,税务机关开发建设了电子发票管理平台,税务机关通过该平台赋予纳税人开具发票需要的全部电子数据,纳税人通过自建或借助第三方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网络平台的方式接入该平台开具电子发票。开票方和受票方均可随时查询或根据需要用普通的打印纸打印生纸质发票,减少了到税务机关领取、缴销发票或邮寄发票的麻烦。实现了网上开具、实时比对、信息防伪等多种功能,发票管理效率和社会成本将得到极大优化。 电子发票的使用,实现了纳税人、消费者和税务机关三方共赢的良好格局。对纳税人特别是电商企业而言,电子发票可以降低其运营成本,增强其商业信誉,促使经营业务健康发展。对消费者而言,索要、保存发票的难题迎刃而解,使消费和质量维权更有保障。对税务机关而言,减少纸质发票的印制,将促进节支节能、降耗减排;发票防伪手段全面提升到信息防伪的层次,将使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税务机关的发票造假、账外经营、虚开虚受等问题得到解决;信息的实时上传也将使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工作从以住的“以票控税”模式向“信息管税”模式过渡,大幅降低人力资源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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