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生问答 疾病百科 养生资讯 女性养生 男性养生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超市会追究忘记买单的行为吗?

2023-03-04 来源:华佗健康网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受益人与受害人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成立不当得利的要件有:取得财产利益、受有损失、因果关系、缺乏法律根据。善意得利人不承担返还义务,恶意得利人应返还利益并赔偿损失。已转让给第三人的利益,受损失人可要求第三人返还。

法律分析

会追究的,去超市忘记付款,如果金额较大并且拒绝补齐就涉嫌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

在此行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结语

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取得利益的一方被称为受益人,而遭受损害的一方被称为受害人。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债务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如果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或者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那么他不需要承担返还义务。然而,如果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利益并赔偿损失。如果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受损失的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