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都是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危害社会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在犯罪主体上,自然人、单位均可成为两者的犯罪主体,两者的犯罪主观方面均表现为直接故意,且都具有非法牟利的动机。但是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1、犯罪客体不同。非法经营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即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除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之外,还包括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2、概念的外延不同。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但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方面却表现为正常的经营活动,有真实的商品、标的在买卖。而组织、领导传销传活动罪虽然同样侵害社会义的市场经济秩序,但是其通常表现为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也没有获得行政许可,往往只是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为主要谋利手段,并没有真正的市场买卖活动。
3、对情节严重的规定含义不同。非法经营罪是情节犯(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或者结果犯,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要求达到一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才可构成非法经营罪。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行为犯,原则上构成该罪不要求达到特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就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而“情节严重”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只是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情节严重"的则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4、法定刑不同。非法经营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比较,主刑尽管基本相同,但是非法经营罪采用的是倍数罚金,情节严重的即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由于传销犯罪活动的隐蔽性特点,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数额可能很难查清,以此为依据确定罚金数额往往比较困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则采取抽象罚金制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第二档法定刑上设置了没收财产刑,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只有罚金刑的规定,并没有设置没收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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