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产证办理居住证流程如下:
1、携带身份证、居住地住址就业或者就读证明、近期相片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2、核对无误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请人填写确认;3、居住地派出所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签发制证。
办理居住证的优点如下:
1.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参加中高考;2.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3.享受法律援助;
4.参加社保;
5.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和金;
6.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
7.办理出入境证件、换补领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
8.办驾驶证、机动车登记;
9.办理生育服务证;
10.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
11.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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