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和自首在我国刑法中都可以获得从轻处罚的情节,犯罪团伙中的从犯以及有投案自首表现的犯罪嫌疑人都可能得到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对于犯诈骗罪的量刑,根据实际案情,金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金额巨大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额特别巨大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同时,根据案情严重程度,量刑也可能会从严处罚。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团伙的从犯本身就是属于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而从犯有投案自首表现的,是能从轻判罚的,情节轻微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犯诈骗罪会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犯诈骗罪的,应根据实际案情作如下处罚: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诈骗罪的金额达到上述相关应数额,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严处罚,即量刑会酌情加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团伙的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而从犯有投案自首表现的可以被从轻判罚,情节轻微的则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对于犯诈骗罪的处罚,根据实际案情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会根据诈骗金额的大小进行量刑,并酌情考虑诈骗行为的严重性和影响。同时,如果犯罪情节更为严重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量刑可能会加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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