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以下这些情形认定工伤中的上下班途中:(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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