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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水体长制久清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10-15 来源:华佗健康网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水体长制

久清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8.03.02 • 【字 号】渝建〔2018〕95号 • 【施行日期】2018.03.0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水体长制久清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建〔2018〕9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扎实巩固好中央环保督察及中央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成效,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城市水环境质量,杜绝城市水体黑臭现象,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水体长制久清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市水体长制久清工作

城市水体治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85号)的总体部

署,在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下,2017年全市48段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黑臭,公众满意度均超过90%,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主城区56个湖库长效巩固初见成效,水体水质明显提升。如何巩固好前一阶段的整治成果,建立完善长效机制,有效防止水质反弹、水体再度黑臭,是下一步城市水体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2018年,我市将迎来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和国家“水十条”目标考核。近期,环保部、住建部将组成督查组对我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各区县政府是城市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河长统筹,完善各项措施,分管领导靠前指挥,责任部门蹲点督促,业主单位倒排工期,层层压实责任,严格督查问责,千方百计打好城市水体治理攻坚战,确保年底前完成目标任务并顺利通过国家考核验收。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水体长制久清工作目标

(一)目标任务。根据国发〔2015〕17号、环水体〔2016〕179号、渝府发〔2015〕69号及渝府办发〔2017〕85号文,我市2018年城市水体治理工作目标为:全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全市48段城市黑臭水体和主城区56个湖库实现长制久清;同时,不再出现新的城市黑臭水体。

(二)考核分值。2017年~2021年,环保部、住建部等国家部委每年对我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各100分。其中:“城市黑臭水体”占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20%;“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占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8%。

(三)考核要求。根据住建部、环保部《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249号),公众评议报告、水质监测、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政策机制建设等几项指标评估均为“通过”时,视为整体评估通过。 三、进一步深化城市水体长制久清工作机制

(一)落实“河长”制。各区县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渝委办发〔2017〕11号)的工作要求,全面建立由当地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河长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所有城市水体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河长作为水体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统筹各部门,协调各行业,引导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合力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及湖库整治,预防城市水体出现新的黑臭。

(二)强化联动机制

1.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根据渝府办发〔2017〕85号文要求,按照“属地责任、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标本兼治”的原则,明确辖区内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管理、环保、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及镇街的责任分工,不断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一是要明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预防城市水体黑臭的牵头部门,牵头协调推进整治工作,建立专项检查、监督和考核制度。二是要明确排水口整治、控源截污、內源治理、活水循环、生态修复等各项工程措施的责任单位,制定工作计划并推进实施,确保工程措施的有效性、系统性及完整性。三是要根据污水性质,明确环保、城市管理、水利、农业等排污执法部门责任,确保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废水等实现有效收集、处理及达标排放。四是要明确城市排水(雨水、污水)设施运营维护、水体养护的责任部门,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水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

2.健全跨区联动机制。对盘溪河、肖家河、溉澜溪、花溪河等跨行政区的黑臭水体,要按照全流域治理的理念,加强上、下游区域的协调联动。下游区域应当在上游汇入口附近设立必要的水质监测点,实时观测水质变化情况;发生水质突变时,应当及时向上游区域反馈异常情况。上游区域应当认真、及时处理下游区域反

馈的异常情况,共同推进水体整治工作。因上游原因造成下游水体黑臭的,上游区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治理费用。 (三)严格监督机制

1.加强日常巡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相关镇街、村社要组建专门的巡查队伍,建立日常巡查制度,重点查看是否有生活污水直排、散排,溢流污染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工业排污、养殖污染等问题是否反弹,是否存在水面漂浮物,沿岸是否有生活垃圾堆放,并做好日常巡查记录。针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相关责任部门,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巡查记录及相关处置记录应当存档。牵头部门应当对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通报,确保巡查工作落到实处。

2.做好水质监测。各区县应当于每年4月、8月、12月分别对所有城市水体开展至少1次的水质监测,监测点位应满足水环境质量监测要求,如发现水质监测结果异常,应及时报告牵头部门并做好记录。牵头部门应及时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城市黑臭水体监测点位、监测频率应满足住建部、环保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要求》的规定,并将水质监测数据作为水体长制久清的佐证资料。对整改不到位、进展缓慢的,应当实行“挂牌督办”。

3.严格执法查处。各区县河长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环保、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对本地区的城市水体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涉河违法违规行为,严防违法排污,严控点源污染。 4.强化公众监督。各区县要建立城市黑臭水体信息发XXX公众举报平台,每半年公布本地区黑臭水体名单、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在城市黑臭水体周边的居住区、主要商业区公开整治工作时限、整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布联系和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四)健全保障机制

1.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区县应当将城市水体整治及长效管理专项维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进度及时拨付到位。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金合作(PPP)等方式实施城市水体整治和后期养护,建立以整治和养护绩效为主要依据的“按效付费”机制。

2.健全效果评价机制。各区县要按照建办城函〔2017〕249号文及渝府办发〔2017〕85号文的要求,开展整治效果评估,切实增强市民获得感。 四、进一步完善城市水体长制久清工程措施

(一)查漏补缺,严控污染源头。在全市48个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黑臭及主城区56个湖库长效巩固的基础上,各区县要进一步查漏补缺,科学识别水体面源、点源、内源等污染源,判定主次污染因子,查清流域内所有排水口并对问题排水口进行整治,重点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及溢流污染控制,严控主要污染源。

(二)活水补给,增强水流动性。对水动力条件较差的城市水体,要因地制宜的采取活水循环、清水补给等措施,有效提高水体流动性。一是对城市缓流河道水体,采用设置提升泵站、水系合理连通、利用风力或太阳能等方式,实现水体流动。二是对城市缺水水体或滞流、缓流水体,利用城市再生水、城市雨洪水、清洁地表水等作为城市水体的补充水源,增加水体流动性和环境容量。

(三)生态修复,提升自净能力。在基本完成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等工程措施的基础上,要按照批准的整治方案,因地制宜的抓紧实施生态修复工程。一是采用植草沟、生态护岸、透水铺砖等岸带修复技术对硬化河岸进行改造,恢复岸线和水体的自然净化功能,强化水体的污染治理效果,并及时进行植物收割。二是采用人工湿地、生态浮岛、水生植物种植等生态净化技术,通过土壤-微生物-植物生态系统的恢复与系统构建,持续去除水体污染物,改善生态环境和景观。三是采用跌水、喷泉、射流等人工增氧技术,有效提升水体的溶解氧水平,并辅助提升水体流动性。

(四)海绵城市,助推长制久清。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的工作安排及各区县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自2018年起,在项目建设的各环节,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严控雨水径流污染,从根源上改善城市水环境。

同时,各区县政府要密切跟踪整治成效,视整治成效及时优化整治方案,并抓紧实施整改措施,确保水体长制久清。 五、其他事项

(一)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1.报送河长名单及长制久清方案。全市48个黑臭水体及主城区56个湖库的河长名单(详附件)及长制久清方案,请相关区县于2018年3月20日前报送市城乡建委。

2.报送评估报告。请相关区县按照环水体〔2016〕179号文、建办城函〔2017〕249号文及《关于做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准备工作的通知》(渝建〔2017〕616号)关于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的要求,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资料台账,于2018年12月15日前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表及效果评估报告报送市城乡建委。

(二)国家及市级资金支持政策。我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按效补助”管理细则》(待市政府批准后施行),将对主城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行“按效补助”。同时,我委将会同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积极争取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沿江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及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投向相关区县黑臭水体专项整治。

(三)市级监督考核制度。2018年,市城乡建委将继续会同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情况及主城区56个湖库成效巩固情况开展专项监督

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县城市水体开展水质监督性监测,并在“966566”城乡建设服务热线受理城市水体黑臭等举报内容。 附件:重庆市城市水体三级“河长”体系汇总表

联 系 人:城建处,蒲贵兵、达世模;市管线中心:火传亮 联系电话:63670391、63672214;传真:63670391;邮箱:****************。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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