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现代化研究
农业现代化研究
第28卷Vol.28No.5
2007年9月
RESEARCHOFAGRICULTURALMODERNIZATIONSept.2007
打破新二元社会结构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入
215009)
丁宪浩
(苏州科技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系,江苏苏州
摘要:农民工作为具有鲜明特征的独特社会阶层,与城市户籍居民一起构成了城市新二元社会结构。新二元社会
结构增加社会的不和谐因素,阻滞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加大和谐社会的构建成本。破解新二元社会结构的现实途径是通过尽快淡化农民工身份特征,尽快“分化瓦解”农民工群体,积极推动农民工融入其他社会阶层。这一进程分为融入障碍消除阶段、融入机制完善阶段和融入文化培育阶段。关键词:新二元社会结构;和谐社会;农民工;社会融入;公平待遇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275(2007)05-0538-04
AcceleratingPeasantWorkers’SocietyIntegrationinConstructionofHarmoniousSociety
DINGXian-hao
(DepartmentofPoliticsandPublicManagement,SuzhouInstituteofScienceandTechnology,Suzhou,Jiangsu
215009,China)
Abstract:Asauniquesocialclasswithdistinctivecharacteristics,peasantworkersconstitutethenewdualsocietystructureofthecitytogetherwithurbanresidents.Thenewdualsocietystructureincreasessocialdisharmoniousfactors,blockstheconstructionofharmonioussociety,andenlargesthecostsoftheharmonioussocietyconstruction.Therealisticwaytobreakthenewdualsocietystructureistoactivelypromotepeasantworkerstointegrateintoothersectorsofthesocietybymeansofdilutingtheidentitycharacteristicsofpeasantworkersanddisintegratingthegroupofpeasantworkersassoonaspossible.Thisprocessisdividedintothreestages,includingeliminatingintegrationbarriers,perfectingtheintegrationmechanismanddevelopingtheintegrationculture.
Keywords:newdualsocietystructure;harmonioussociety;peasantworker;societyintegration;fairtreatment
我国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突出现象,就是1.2亿农民工在流入地的社会融入程度较低[1]。外来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中具有鲜明特征的独特社会类属,与当地户籍居民相对应,在城市里构成一个日渐强化的新的二元社会结构。积极推动农民工社会融入,努力消解新二元社会结构,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非常庞大,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在珠三角达1874万多人,在长三角达
1750万人,京津两市也有461万人,据统计资料分
析,农民工约占流动人口的90%(出于资料获取方
面的原因,本文在不影响结论的前提下在一些场合以“流动人口”近似代表“农民工”)。中西部的许多中心城市和城镇也成为不同区域农民工的流动目的地,吸引来规模可观的农民工,如太原市2006年流动人口就近61万人[2],成都市流动人口达200多万
[3]
1城市化伴生新二元社会结构与农民工社
会群体
城市化召唤农民工进城,农民工的到来正悄然改变着城市的社会结构。虽然他们将自己生存的空间位置由农村转移到城市,但却远未完成从农民到城市居民的社会流动,他们身上烙有的迥异于城市户籍居民的种种印记,使他们成为城市中一个新生的特殊社会阶层。
。农民工在城市常住居民中占比已相当高,以2005
年1%人口抽样调查城镇人口56157万[4]为参照,农民工相当于城镇人口的21.35%,而沿海地区农民工在常住居民中的比例更高,苏州、中山、佛山等地达到40%左右,深圳、东莞等地更高达近80%(表1)。另一方面,农民工已成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农民工在第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分别占58%和52%;在加工制造业和建筑定从业人员中分别占68%和80%
[1]
1.1农民工已成为城市中不容忽视的外来社会群体
一方面,农民工已成为所在城市常住居民的重要组分。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农民工的数量已
。随着近几年农民工数量的迅速增加,他们在城市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2006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准号06SJB840003)。
作者简介:丁宪浩(1955—),男,江苏海门人,教授,从事劳动经济与伦理、生态经济与生态文明、区域经济等研究和教学工作。
收稿日期:2007-07-09;修回日期: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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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甚至已经成为推进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主力军。因年节农民工返乡出现的季节性“保姆荒”、“服务员荒”、“操作工荒”等现象,让城里人深切感受到了农民工的重要性。农民工已经成为成为现代城市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
表1沿海城市外来人口情况
城市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外来人口占常(万人)
(万人)
(万人)
住人口比重(%)
上海1778134043824.63苏州1000607.3392.739.27常州481.90351.6130.3027.04杭州879.33660.45218.8824.89宁波810.74556.7245.0430.22广州949.68750.53199.1520.97深圳827.75181.93645.8278东莞750.63165.65584.9877.93中山243.46140.82102.6442.16佛山580.03354.48225.5538.89珠海
141.5789.651.9736.71
注:依据上述地区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2005年统
计公报数据整理制作。
1.2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与户籍居民存在明显落差
一是身份地位落差。长期来,我国对人们身份地位起决定性影响的是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它将居民划分为身份、地位差异明显的“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
,实行分别管理、区别对待,限制人口迁移流动。由户籍制度衍生出包括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福利保障、教育培训、政治参与、公共服务等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完整的制度规范,无一不体现着优待城镇居民、歧视农村居民、限制人口流动的精神,从而人为地构筑起城乡居民的身份鸿沟。农民工即使进了城,岗位角色由“农民”转换为“工人”,但却无法改变“乡下人”的社会身份,依然是不享有“市民权”的外来者。现在一些地方提出给予农民工以“新居民”的称号,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对其在消弭身份地位落差方面的作用不宜估计过高。
二是经济地位落差。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的总体经济地位相对较低。具体表现为农民工的就业层次较低,就业机会受到一定人为限制,尤其是在一些发达地区、中心城市,为确保实现政府“充分就业”目标,规定某些轻松、“体面”岗位只能或首先招录本地城市居民,加上农民工自身的素质、技能局限,往往更多从事那些劳动条件恶劣、苦脏累差的工作;农民工的收入水平较低,据一些省抽样调查,农民工实际劳动小时工资只相当于城镇职工的1/4,沿海有些地区农民工工资过去十年间呈负增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程度较低,2005年据农业部调查,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仅为12.9%,劳动保障部调查显示农民工医疗、养老保险参保率分别仅为10%和15%
左右[1],2006年虽经努力,参保工伤和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分别达2538万和2367万[5],但与约2亿的农民工总数、1.2亿的外出农民工相比,仍然占比不大[1],绝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相比,生活水平普遍较低。
三是政治地位落差。农民工在城市缺乏参与社会管理、行使政治权利的机会,缺乏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缺乏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更缺乏在政治上升迁发展的机会。这些落差,与拥有城市户籍的“市民”相比,“外来者”农民工只是游走于城市边缘的“非市民”或者最多是“准市民”。
1.3农民工的行为方式、观念意识等与城市居民存
在差异
从主观上讲,农民工存在着靠拢市民、融入城市的愿望,但长期形成的观念、
意识、习惯等很难截然改变。在社会接触与交往方面,农民工的社交范围较为狭窄,多局限于老乡、亲友等封闭的小圈子,缺乏参与当地社会组织的机会,基本被排斥在当地社区之外,有的甚至形成游离于当地社区的或松散、或较为紧密的社会群体;在观念意识方面,农民工的价值标准、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知识素养、理想追求等与城市居民形成鲜明反差,甚至格格不入;农民工还往往有着一种自然的自我角色意识,常常对城市社会处于既想亲近靠拢、又要小心防范的矛盾中,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演化出对城市社会的排斥和敌意。
2新二元社会结构阻碍和谐社会建设
虽然农民工与城市户籍居民如油水分层般的新二元社会结构的出现,在我国目前快速推进城市化、现代化的进程中是难以避免的,但对城市新二元社会结构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带来的危害,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
2.1增加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①新二元社会结构造成社会结构不稳定。农民
工在我国社会进步发展中的历史性功能就在于媒介由农民到工人、由农民到市民的社会流动,新二元结构将农民工与城市工人和居民截然分开,这不仅使农民工社会流动的媒介作用大大削弱,也使农民工群体与流入地居民处于排斥状态,造成不同社会群体间关系的紧张和不稳;而农民工的社会地位过于低下、社会角色过于卑微,使其向较高社会阶层的迁移困难重重,内部流动和空间转移则非常频繁,造成农民工群体自身的不稳定,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②新二元社会结构强化了公民待遇的不公平。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要求,而新二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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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则依据户籍归属,将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的居民分成权利义务相差悬殊的两类,城市户籍居民是享有全权、承担较少义务的“完全公民”,农民工只是权利受到诸多限制、又要承担较多义务的“二等公民”、“准公民”,从而导致公平缺失。③新二元社会结构带来人际关系不和谐。新二元结构容易滋长户籍居民的优越感,产生不尊重农民工的心态;也会强化农民工的防卫心理、自我保护,对伤害自己的人、甚至对全体城市居民、对整个城市社会形成敌对情绪。④新二元社会结构埋下社会秩序不安宁的隐患。待遇不公、地位低下,使相当部分农民工的身理、心理、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等方面极易产生问题、出现危机,而社会对此缺乏针对性的管理和应对措施,这正是流动人口犯罪率相对较高的重要原因。
2.2阻滞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
①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基本实现城市化的基础
上,而新二元社会结构会减缓城市化进程。目前我国城市化水平较低,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结果为42.99%[4],距世界银行统计显示的中等收入国家
60%的城市化率差距较大。新二元结构强化农民工
与城市居民的界限、差异,减慢农民通过“农民工”渠道走向市民的社会流动速度,障碍了城市化进程。②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经济现代化的基础上,而新二元社会结构影响现代化的实现。新二元结构造成效率损失,导致经济发展成本增加,必然削弱经济现代化的增长势头;新二元结构不利于城乡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影响经济增长潜力的挖掘和经济现代化的可持续发展;新二元结构阻碍城乡产业结构的转换升级,影响经济现代化的稳定实现。③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先进文化和先进社会意识得到较充分发展的基础上,而新二元社会结构阻碍先进文化和先进社会意识的确立。新二元结构所依托的核心文化是落后的封建等级制文化,表现和强调的是封建等级和特权观念,会强化和滋长自私自负、封闭保守的小市民意识,以及安贫乐命、守旧短视的旧农民意识,这与和谐社会所要求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民主公平的公民意识是难以调和、无法相容的。
2.3加大和谐社会的构建成本
一是加大经济成本。新二元社会结构否定城乡劳动力的平等地位和权力,为劳动力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配置设置了障碍,既限制了农民工劳动能力的充分发挥和劳动技能的不断提升,也不利于城市劳动者通过市场竞争进入最适工作岗位,因而由于资源配置的不经济造成效率损失;在就业领域,对农民工的歧视直接导致农民工劳动积极性的压抑和主人
翁意识的缺失。新二元结构形成的新的社会矛盾,一旦激化容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相应的防范、处置需要投入相当规模的社会资源,因而影响和谐社会物质基础的打造。二是加大制度调节成本。与新二元结构相配套的,是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体现城乡分割分治原则要求的制度规范和社会规范,新二元结构持续的时间越长,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不利影响就越多,制度变革的难度就越大,变革成本也越高。三是加大观念转换成本。新二元结构强化市民的优越感、农民工的自卑感,尤其在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的情况下,更容易给人以城乡分等天然合理、地方保护天经地义的错觉,使城市居民形成天然等级、封建特权、盲目自大、依赖政府、畏惧竞争等不健康观念,而农民工则容易产生低人一等、缺乏依靠的感觉和社会不公、前途渺茫的看法,这些都会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障碍。
3破解新二元社会结构须力推农民工社会
融入
3.1破解新二元社会结构的现实途径
新二元社会结构的破解不可能一蹴而就,其可行的途径应该是通过尽快淡化农民工身份特征,尽可能分解分流农民工社会群体,积极推动农民工融入其他社会阶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社会结构、尤其是城市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阶层结构。农民工之所以被作为在城市新二元社会结构中与其他各社会阶层相对应的另外“一元”,并非仅仅因为它是嵌入城市的外来群体,更主要的是由于在残存的传统体制机制作用下,它只是个被城市列入“另册”、因而处于城市社会阶层位序最底部的庞大的新阶层。农民工作为过渡性社会阶层,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和发展,但我们完全可以对其进行“分化瓦解”,通过给予其基本的公平待遇,提升其社会地位,淡化其农民工身份特征,使其走出社会最底层,并依据自身情况和条件融入城市社会其他相应阶层,从而不再成为与其他社会阶层相对应的独立一元,使“二元”社会结构尽快过渡到真正的多元社会结构。
3.2农民工社会融入的进程设计
考虑到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趋势,以及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社会结构重构调整,尤其是城市社会阶层结构的现代化变革的要求,农民工社会融入进程可依据目标的不同分为渐进的三个阶段:①近期(5年左右),融入障碍消除阶段,针对农民工社会融入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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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问题、紧迫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化解,给予农民工以基本的公平待遇,降低农民工融入当地社会的门槛,基本扭转农民工社会融入难的局面。
②中期(10年左右),融入机制完善阶段,在第一阶
段局部调整政策和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完成彻底的制度重构,建立起完善、科学的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入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基本打破新二元结构,形成农民工顺畅融入的新局面。③远期(15—20年左右),融入文化培育阶段,引导人们彻底屏弃传统旧观念,营造自然融洽的融入氛围,形成与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海纳百川的融入文化,农民工的概念淡化、与城市居民间的鸿沟真正消失,城市社会阶层结构现代化基本完成,建成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人群、各社会阶层和睦相处的和谐社会。
3.3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入的近期对策
(1)给予农民工以公平就业的待遇。打工就业是
农民工外出进城的基本动机之一,也是农民工能够得以在城市存身发展的基础,因而公平就业机会是农民工社会融入的前提。目前农民工的就业障碍相当普遍,近期揭露出来的涉及非法使用农民工达5.3
万多人的山西“黑砖窑事件”[6]
,虽然并非发生在城
市当中,但却充分反映出农民工面临的就业环境是相当恶劣的。农民工的公平就业待遇应该包含:获得必要的就业上岗培训机会,免费或低费接受一些基础性的技能培训,获得基本的就业技能;获得公平的职介服务,从获取招工就业信息、报名应招测试、推荐上岗等方面给农民工以更多的关照和方便;给予公平的就业机会,不以户籍作为用工上岗的前提条件,而以岗位的知识、技能、经验等要求作为招聘用人的主要依据,通过《就业促进法》或其实施细则中的明确规定,赋予农民工公平参与就业竞争的权利;给予公平的待遇报酬,最基本的包括享受同工同酬待遇(包括及时拿到工资等劳动报酬),享受基本的劳动保护,享有物质和其它奖励的待遇,享有正常的休息、休假的权利,等等。
(2)给予农民工以公平的社会保障待遇。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是农民工成为毫无抗风险能力的弱势群体的重要原因,也是农民工比“城里人”矮上一头的一大原因。要改变这一现象,必须尽快为农民工提供基本社会保障。目前对给予农民工以什么样的基本社会保障,人们的看法差距较大。我们认为,这种基本社会保障既要适合农民工的特点,又要便于与城市、城镇正在普及的基本社会保障衔接过渡,因而水平、档次与城市基本社会保障差距不宜很大。至于政府财力、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和个人负担能力,应
该不是最关键的因素,因为我们讨论的前提是承认城乡居民应该享有同等的公民权利。当然也要照顾目前城市居民对既得利益的担心,政府的责任正在于在充分考虑城市户籍居民合理合法的既得利益及其相应情感的基础上,对农民工的基本社会保障作出科学的统筹安排。眼下最为迫切的是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全面普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将其作为突破重点,多次发文,要求各地实施。我们应以此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在较短时间内做到基本全面普及。与此同时,应该把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普及提上议事日程,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实际需求和就业特点,提升保障程度和水平,改善操作实施方式,解决好转移接续等疑难问题,从而真正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3)给予农民工以公平的社会参与机会。一是农民工政治权利的行使。由于农民工流动在外,在原籍拥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往往难以行使,即使在流入地长期工作生活,却不具有参与社会管理的资格。这种现象的不合理性随着农民工队伍的壮大已经非常突出,现在已经到了必须尽快认真研究、加以妥善解决的时候了。可以根据农民工的不同情况(如流入该地的时间长短等),给予农民工参与流入地社会管理的相应资格权利,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选举中,给予农民工以适当比例的名额,在社区等基层管理岗位的竞聘中,给农民工以平等机会,并随着时机的成熟,逐步向农民工敞开全面参与社会管理的大门,确保农民工与户籍居民一样,合法享有公平的政治权利。二是农民工社会活动的参与。创造条件,方便农民工参与流入地社区的各类社会活动,如文化娱乐活动、体育健身活动、学习进修活动、睦邻交流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增加农民工与当地居民接触交流、相互了解的机会,从而沟通感情,促进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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