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艾华
来源:《经营者》 2020年第15期
艾 华
摘 要 随着国内建筑业的发展,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也得到广泛应用。2018年,财政部公布的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正式施行。《新收入准则》的施行,将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确认收入,以及EPC总承包商确认收入的金额产生较大影响。本文就以上问题展开讨论。
关键词 新收入准则 EPC工程总承包 确认收入
传统的工程建设项目运营模式属于DBB模式,DBB模式属于单线性模式,由项目设计、项目招标、项目施工三个环节构成,三个环节依次展开。由于三个环节的主体各不相同(项目设计主体是封闭式设计的设计公司或设计研究院,项目招标主体是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施工主体是封闭式施工的施工企业),所以常常导致设计与施工活动脱节[1]。施工企业常常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的缺陷,然后才变更设计,导致建设单位在工期方面、投资方面蒙受重大损失。由于DBB模式存在缺陷,EPC总承包模式近年来越来越受青睐,而《新收入准则》的施行,又会给EPC总承包模式带来一次新的冲击。因此,必须认真研究《新收入准则》对EPC模式造成的影响。
一、EPC总承包模式的简介
EPC,是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的首字母缩写,EPC模式又称为“工程总承包模式”。与DBB单线性模式相比,EPC模式的特点在于这一模式中的主体较多。在EPC模式中,不仅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还有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等。
DBB模式属于单线性结构,而EPC模式则属于垂直型结构。在EPC模式中,建设单位(业主)居于最高的第一级,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总承包商)居于第二级,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居于第三级,分包商属于第四级。业主与总承包商签订总价合同[2],总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包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物色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展开项目的整个流程(勘察、设计、材料采购、项目施工、试运行)。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商还可以物色分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同时承担设计风险、不可抗力风险。业主只需要向总承包商大致说明自己的投资意图与要求,其余一切工作均由总承包商完成。
传统的DBB模式仅适用于规模较小、投资较少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土木工程,而EPC模式则可适用于规模较大、投资较大的建筑项目、环境治理项目、商务区项目。在DBB模式中,项目设计、招标、施工、材料采购必须按顺序依次进行;在EPC模式中,项目设计、材料采购、项目施工等环节可交叉进行,因而可以节约大量时间,缩短工期。采用DBB模式,工程总成本较高,项目投资效益较差;采用EPC模式,工程总成本较低,项目投资效益较高[3]。
二、《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的异同点
本文中的《新收入准则》,指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本文中的《旧收入准则》,指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从整体上来看,《新收入准则》的内容明显比《旧收入准则》丰富。《新收入准则》共有八章四十五条,《旧收入准则》只有五章十九条。
从相同点上看,《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的定义是相同的。这两份《准则》,都将“收入”描述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从不同点上看,《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旧收入准则》中提及确认企业收入的内容较少(在《旧收入准则》中,提到的必须确认的企业收入,特指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而《新收入准则》则用整个第二章详细介绍了如何确认企业的收入,在《新收入准则》的第二章,还详细描述了企业在为客户履行合同时,只要满足五种条件,便可从客户那里确认收入[4]。
三、《新收入准则》对EPC总承包项目收入确认的影响
2018年以前,采用EPC总承包模式的工程项目,主要根据《旧收入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计算并确认收入。2018年1月1日,《新收入准则》正式施行。与《旧收入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相比,《新收入准则》的变动较大。因此,《新收入准则》必然会对EPC总承包项目收入的确认造成较大影响。
举例来说,××大型国有单位(甲方)决定采用EPC模式经营一个投资金额达2亿元的工程项目。这家大型国有单位(甲方)经过与××工程勘察设计院、××建筑工程公司议标,决定由××工程勘察设计院牵头担任该项目的总承包商(乙方),而××建筑工程公司则负责项目的具体建设施工(丙方)。议标后,甲方与乙方签订总价合同,合同金额为20000万元,其中设计费2000万元,施工费6000万元,材料采购费用12000万元。乙方与丙方则签订分包合同,乙方拿出材料采购费的10%(1200万元)作为丙方的佣金,丙方实际支配、使用的材料采购费为10800万元。
乙方经过计算,预计该项目的总成本为17000万元。其中,项目设计成本为800万元,项目施工成本为5400万元,材料采购成本为10800万元。经过为期一年的项目运营,共产生成本16000万元,其中设计成本为800万元,项目施工成本为4400万元,材料采购成本为10800万元。
笔者分别采用《旧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与《新收入准则》计算该EPC项目运营一年的确认收入。
根据《旧收入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的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应根据项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
因此,要根据该项目的设计进度与设计成本考虑项目一年期的设计收入,鉴于设计进度已完成100%,设计成本已全部发生,则项目一年期的设计收入为2000万元。
根据该项目的施工进度与施工成本考虑项目一年期的施工收入,鉴于项目经过一年运营后产生的成本(16000万元)已占项目总成本(17000万元)的94%,可估算项目进度已完成94%,将94%乘以施工费(6000万元),则可计算项目一年期的施工收入为5640万元。
根据该项目的材料采购进度与材料成本考虑项目一年期的材料收入,鉴于项目经过一年运营后已完成材料采购,材料采购成本已经全部发生,则项目一年期的材料收入为12000万元。
将项目一年期的设计收入(2000万元)、项目一年期的施工收入(5640万元)、项目一年期的材料收入(12000万元)相加,根据《旧收入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可知,该项目一年期确认收入为19640万元。
但以《新收入准则》为参考却可以计算出一个不同的结果。《新收入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企业作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确认收入”。因此,鉴于乙方已经履行该项目的设计义务,则该项目一年期设计收入为2000万元;鉴于该项目运营一年期实际发生的项目施工成本为4400万元,而该项目的施工成本为5400万元,则丙方在项目一年期实际上只完成了整个项目进度的82%,将82%乘以施工费6000万元,则可计算出项目一年期的施工收入为4920万元。鉴于乙方已经通过分包,将材料费转包给丙方,因此乙方已经完成了合同履约,丙方也获得了全部应得的佣金,则该项目一年期材料收入实际上只有1200万元。根据《新收入准则》,将这三个数字相加可知,对于EPC总承包方(乙方)来说,该项目一年期确认收入为8120万元。
现在可以得出结论,采用EPC总承包模式的同一个工程项目,根据不同的《收入准则》,其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根据《旧收入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的项目收入,几乎是根据《新收入准则》确认的项目收入的2.42倍。出现较大差异的原因在于《旧收入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根据整个项目的实际进度(并不考虑项目运营过程中是否发生了分包)确认合同收入;而《新收入准则》则严格根据项目运营期间与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的履约情况,根据签订合同的主体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具体确认合同收入[5]。
《新收入准则》的施行,对采用EPC模式的业主单位来说是极为有利的,但《新收入准则》的施行,又会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确认收入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笔者主张采用EPC模式的各个主体(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本着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谅互让的原则,严格签订每一份合同,严格开展合同管理工作,严格划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合理分配项目成本与项目收益,从而尽可能地降低《新收入准则》对EPC模式造成的冲击。
四、结语
《新收入准则》的施行,是中国财会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新收入准则》的施行,将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收入的确认造成很大的影响,甚至有可能影响到EPC模式未来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这一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作者单位为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钱麟.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探讨[J].中国市场,2020(11):92+98.
[2] 曲梦瑶.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实施建议[J].纳税,2020,14(03):200.
[3] 雷飞飞.新收入准则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探析[J].财经界(学术版),2020(01):168-169.
[4] 潘新兴,靳兵艳,杜凯文.新收入准则在建筑行业的应用研究[J].建筑经济,2020(01):5-10.
[5] 唐衍军,谢露.新收入准则在EPC项目中的应用探讨[J].建筑经济,2020(01):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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