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车辆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二级单位外租车辆管理,施工管理部根据《设备工机具管理标准》的要求,起草了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车辆租赁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附件
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根据公司《设备工机具管理标准》的要求,公司二级单位及其项目部经公司内部协调不能满足生产车辆使用需求的,允许各分公司对外租赁使用车辆以满足生产管理需要。
为明确车辆租赁的职责权限、细化管理要求,特编制本管理办法。
1.租赁内容的界定
租赁车辆是指对车辆资产“物”的租赁,出租方提供车辆及车辆档案,不包括驾驶人员服务内容。其中车辆档案包括《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购置完税证明》、《车辆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使用说明书》、《三包服务卡》、《保险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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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租车辆的审批
二级单位外租别赁车辆必须报主管经理审批并报施工管理部备案,项目部外租车辆必须报分公司审批,审批内容应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排量、品牌型号、行驶里程、车龄等。
3.外租车辆技术状况
外租车辆必须技术状况良好(年检通过),满足施工生产要求,原则上使用年限不得超过6年,行驶里程不得超过15万公里。
4.外租车辆的签约
租车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5.外租车辆的费用划分
使用费用由租用单位承担,包括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等,固定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包括修理费、保养费、保险费、车船税等。
6.外租车辆的保险
外租车辆保险内容必须包括交强险、三责险(20万元以上)、车内乘客险、盗抢险。
7.租赁费用核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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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租车辆租赁费用按如下公式计算:
租赁费=日租赁单价×租用期限
其中公司要求的租赁单价限额为:日租赁单价≦车辆总价/1000+20(单位:元/天),且最高不能超过300元/天。
注:分公司允许有1台按以上公式核算费用超过300元/天但小于500元/天的外租车辆。
8.外租车辆的使用
车辆租赁合约签署后,车辆属性即转变为公车。车辆使用必须按照国家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具体如下:
(1)不准公车私用,不准公车定人使用。
(2)不准驾驶公车出入敏感区域和风景区。
(3)跨省公出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4)车辆使用后要集中停放,统一管理。
(5)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维护保养、检查制度。
(6)必须坚持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严禁无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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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严禁超员、超载驾驶。
(8)租赁车辆应纳入本单位车辆安全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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