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保险;;分类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5-0049-05
一、财产保险业实施分类监管的基本含义和必要性
(一)财产保险业分类监管的基本含义
广义的保险业分类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对经营水平不同、规模不同、效益不同的保险公司区别对待,给予不同的政策;狭义的分类监管,是指保险监管部门在综合分析保险机构非现场报表、现场检查、投诉等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对分类监管指标的监测,综合分析判断保险机构的风险状况,并对不同风险的公司划分类属,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方法。
(二)实行分类监管是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发展方向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眼2006?演23号)提出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量化风险和分类监管已成为各国保险监管部门的共识。美国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根据指标分析,将保险公司按照不同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进行监管;美国的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追踪系统(FAST)根据保险机构的业务规模进行分类监管;风险资本 (RBC)监管方法是在量化风险之后,对不同风险的保险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我国保险业开放程度不断提高,保险监管工作呈现出国际化特征,客观上要求我国保险监管部门采取分类监管的方式。
(三)天津市财产保险业实施分类监管的必要性
天津市实施分类监管的客观原因是天津财产保险业快速增长,监管力量已显不足。截至2007年8月底,天津市共有财产保险分公司18家,支公司及营业部74家,营销服务部63家,财产保险监管员仅有10人,平均每人要监管15.5家机构。这要求监管机关避免平均分配监管力量,将“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相结合。
分类监管有利于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通过运用风险评估模型量化保险机构风险程度,将保险机构按风险情况分类,可以减少监管人员的主观判断误差,使监管趋于科学化。
分类监管针对区域性保险市场的风险点,科学评测保险公司风险,对不同风险的公司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能够督促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控,从而提高行业整体健康度,实现市场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分类监管有利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都将影响其监管类别。这将促使保险公司加强客户服务,尊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天津市财产保险业分类监管制度基本模式的选择
我国目前的分类监管模式主要有两类,一是按照省(市)辖区内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险发展层次进行地域分类,实行有区别的监管措施,二是建立一个评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指标体系,对公司进行量化打分,将不同得分的保险机构分类进行监管。
(一)天津市财产保险机构评价指标的选择――基于美国财产保险公司破产原因的分析
设定分类监管指标体系的核心是围绕保险公司的风险构成。一般的研究思路是追根溯源,考察历史上一系列导致保险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分析这些原因涉及的保险分公司具体经营行为,设定相应的指标。鉴于我国缺乏相关数据,本文参考美国评级机构A.M.BEST于1999年公布的研究报告。该报告研究了1969年至1998年期间破产的640家财产保险公司及其破产的主要原因,其中426家保险公司破产的原因可归纳为准备金不足、增长过快、恶意违规、高估资产等8类。“恶意违规”、“业务重大转变”、“不良关联交易”等三类原因难以设置量化指标,需进一步研究其与公司具体经营行为的相关性。对于其它5类可以量化的破产原因,可根据其涉及的公司经营行为设定不同监管指标(详见表1)。
根据表1分析可知,造成财产保险总公司破产的部分风险来自分公司经营活动。其中定价过低、增长过快等问题,在我市财产保险市场比较突出。
(二)天津市财产保险机构评价指标的选择――天津市场运行特点的影响
天津市财产保险市场在发展速度、业务开拓等方面存在一系列特点,对于设计分类监管指标体系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是市场规模增长迅速,经营主体不断增加。自2004年开始,天津市财产保险市场规模出现加速发展的态势,2006年财产保险保费收入达到27.45亿元,同比增长22.84%。财产保险分公司数目由2004年的8家增加到2007年的18家。
二是各公司发展不均衡。人保、太保、平安三家公司占财产保险市场主导地位。截至2007年9月底,三家公司的市场份额合计达70%。部分综合实力不强、内部管理薄弱的财产保险公司显现出边缘化趋势。特别是少数新建公司,由于开业前期急于扩展业务,不重视内控建设,业务质量不高、管理基础薄弱,“三年怪圈”现象初现端倪。
三是机动车保险业务占据我市财产保险市场主导地位,也是财产保险市场各方拼抢的焦点,违规恶性竞争时有抬头并且手段更加隐蔽。
此外,各财产保险分公司的准备金提取均由总公司精算部门负责,准备金不足的问题对分公司不是主要矛盾。
结合天津市财产保险业运行特点,本文认为分类监管应当采用确定分类指标体系,通过全面评分,划分财产保险机构风险水平,进而采取不同监管措施的方式。
(三)建立财产保险业公司治理结构评价指标的探索
完善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被广泛认同为保险业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而且被认为是提升保险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提出将公司治理与财务监管、市场行为并列为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目前学术界和监管部门所探讨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仅包括了治理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还涉及外部的资本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产品市场、经理人市场和利益相关者利益兼顾等。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做出了规范,但是其指导意义主要停留在总公司层面。本文探索将保险分公司公司治理结构情况纳入分类监管评价指标体系。
财产保险业分公司的公司治理评价指标设计思路,是从包括被保险人在内的投资方角度出发,提出对所投资的公司治理和风险防范评估内容或评价指标。财产保险业分公司的公司治理评价指标,包括内部治理结构、管理机制、内部风险防范、经营管理成效、外部治理机制等五部分(见图1)。
三、天津市财产保险业分类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天津市财产保险机构分类评价指标体系
天津市财产保险业分类评价指标体系由发展能力、财务状况、服务质量、合规经营指标、总公司偿付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结构等七部分组成。可要求各公司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价,其结果作为监管部门评价的基础。也可由监管部门对财产保险公司进行评价,并根据监管重点、公司风险点确定重点评价内容。
发展能力指标用于揭示财产保险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和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部分。
财务状况指标包括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三项指标。其中盈利性指标揭示财产保险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和成本控制情况,包括承保利润率、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3个指标。
安全性指标揭示财产保险公司风险资产的变化情况和偿付能力充足情况,包括未决准备金变化率、保费自留率2个指标。
流动性指标揭示财产保险公司资产的可变现能力和流动状况,包括应收保费指标。
内部管理指标评价反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销售渠道控制、流程控制等方面的风险,重点在于揭示指标数据背后的深层次风险。包括25个方面的定性指标。
服务质量指标用于揭示保险公司承保理赔服务缺陷和产品缺陷引发的内生风险,分为定性和定量指标。其中定量指标为车险投拆率,定性指标为服务满意程度评价。
表6 服务质量指标评价细则1
合规经营评价指标用于揭示保险公司经营操作中存重大舞弊、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并通过违规动机分析预警保险公司经营策略方面深层次的风险。该类指标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种。
表7 合规经营指标评价细则
总公司偿付能力指标用于分析各保险分公司根源性风险。辅助分析分公司的经营策略、行为和风险状况,及时预警公司风险变化情况。
表8 总公司偿付能力指标评价细则
表9 分公司公司治理结构评价细则
(二)财产保险机构的综合评级及相应监管措施公司分类评价综合得分=发展能力得分*15%+财务状况得分*25%+服务质量得分*15%+合规经营指标得分*15%+总公司偿付能力指标得分*5%+内部管理得分*15%+公司治理结构得分*10%
监管机构在分析机构的管理架构变化、市场经营情况、违规情况等信息之后调整确定保险机构的监管类属。
得分处于全市前30%的公司,划定为一类公司,实施常规报告性监管。为其开拓业务提供政策支持,行政审批事项优先办理。
得分处于全市后30%的公司,划定为三类公司,实施重点监管。根据其风险状况和违规情况确定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实施定期经营情况陈述制度。要求其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由主要负责人向天津保监局汇报整政情况,直至问题解决。对得分处于全市最低水平的公司,在一定期限内经营管理状况无明显改善的,建议总公司撤换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责令其停止接受该项新业务;延缓或拒绝受理增设分支机构。
。对其主要负责人不定期进行监管谈话,就其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风险进行提示。
进入天津市场12个月的公司视为非常规公司。其开业第一年作为督导期,暂不参加分类监管综合评价。监管机关工作重点侧重于法规教育和风险提示,内部制度建立情况。从开业第二年起,监管机关侧重公司的业务发展及风险情况,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被中国保监会明确列为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财产保险公司,或者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拟上市的财产保险公司,经天津保监局研究同意也可确定为非常规公司,暂不参加一个年度的保险机构综合评议。监管机关对此类公司侧重于掌握全面情况,开展针对性的调研和检查。
四、建设分类监管的政策环境
(一)营造有利于分类监管制度落实的政策环境实施分类监管的目的是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的监测和预警,科学评价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提高财产保险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全面实现此目标,一方面需要各财产保险分公司坚持审慎经营的原则,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实现风险有效管理下的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需要监管机关提高引领保险业发展和防范风险的能力,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财产保险机构的分类指导。
为确保天津财产保险机构分类监管制度的落实,应当从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积极争取外部政策环境支持。2007年11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保监会在天津联合了《关于加快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保险企业、保险业务、保险市场、保险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安排在滨海新区先行先试。监管机关对分类监管中筛选出的经营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保险机构给与政策扶持,支持此类机构在管理模式、人才培养、产品、研发、营销渠道、理赔服务、资金运用等方面开展创新,实现新的突破。
2.发挥保监局、行业协会的作用,优化监管环境。一是按照分类监管的思路对财产保险机构区别对待进行监管,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综合监管”,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建设服务型、法制型、效率型和创新型的保险监管部门。二是市政府金融办和保监局在加强对保险行业管理和指导的同时,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重点研究建设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共享平台,以及与公安交管局共同建立保险业的车辆信息共享平台。
(二)分类监管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一是分类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当中的定量指标需进一步调整优化。各指标在体系中所占的权重需要探讨,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有待实践证明。
二是目前天津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所运用的财务核算方法存在差异,数据系统和业务系统的发达程度也不同。在实施分类监管之后,各公司使用统一的计算方法需要一段时间理解和消化。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 分支机构 内控监管 政策
内部控制是公司内部的管理控制系统,财产保险公司完善的内部控制是保证公司能够依法经营和稳健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保险监管部门对财产保险公司实施各项监管措施的条件。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公司本身和保险监管部门都需要协同合作,各尽其责。
一、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管理的特点
首先保险公司总公司具有完备的制度作为前提,绝大多数的分支机构都要以总公司的制度为基础,在本机构中设立具体的内部控制管理细则,包括理赔、客服、承保、保全等各领域的各部门和岗位,都要有明确的管理标准和管理职责。其次是分支机构应将总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相关制度落到实处,或将其分解或转化成符合本机构的考核指标,在实际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总公司的制度。第三是分支机构应建立起内部稽查体制,使公司内部审计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分支机构要加强稽查力度,并且逐步构建机构内风险预警系统的框架,进一步保证本机构经营管理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二、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监管的现状
尽管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控管理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但是就其整体现状来说,还是存在不少的问题。
第一,财产保险是一门经营对象为风险的行业,也是现代金融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保险行业的风险是无法控制的,保险公司也是一种负债经营,所以保险公司建立有关风险防范和化解的内部控制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都不够强,还未设立专门的机构风险预警系统,而且没有分析和评估机构经营管理每一个环节的风险情况,对其中出现的风险无法及时提出应对办法。也有一部分公司虽然对已存在的分支机构加强了风险管理,但是在没有进行风险评估的前提下就开发新的分支机构或者新业务,给公司的整体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风险隐患。
第二,虽然陆续了一系列的内控监管措施,并且所涉及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活动越来越细,也越来越严密,但是我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工作重点还是在总公司。对于分支机构的内控监管工作主要交给派出机构,即各保监局,保监局一般都是按照保监会所指定的内控监管原则来开展工作。而实际上我国各个地区的财产保险市场情况各有特点,甚至一个保险总公司的各分支机构都是各有差别的,所以保监局在具体实施内控监管时要对保监会的原则予以细化和深化,使其适应当地的财产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三,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无法达到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的内控建设标准。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都认识到了内控建设的重要性,但是顾虑到机构的市场竞争力等,总有很多保险公司或机构不在内控建设上真正下工夫,自然就会导致公司内部控制出现漏洞,甚至出现违法违规现象。所以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虽然是公司内部的事务,是一种自律行为,但是实际上它是一个市场问题,离开了外部的监控和约束是无法实现的。因此监管部门要给予公司正确引导和规范,制定各项内控监管措施以推动公司内部控制建设。
三、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监管的原则
要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监管,首先要明确的是内控监管并不意味着完全取代公司的内部控制,其目的是促进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所以在制定内控监管制度时要注意以引导公司分支机构加强内控建设为主,监督公司严格执行预期内控制度标准。其次是要在内控监管中坚持实际出发的原则,要结合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控建设实际情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找出其中科学有效的措施,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内控监管和内控建设的方法。第三是要注意全面性和预见性原则,这就要求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做出正确的风险评估,找出其薄弱环节和风险大的环节,提前做好防范准备。同时还要对整个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控,以全面系统的内控监管来推动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
四、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监管的对策
(一)明确保险监管部门对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监管职责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本身的内部控制薄弱问题,才是引起内控执行力层层减弱和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本性因素。所以保险监管部门只对市场上已发生的问题进行查处是不够的,还要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管,查处公司内部控制中存在的漏洞,才能真正规范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运营,并且规范整个保险市场和保险行业。具体来说:
1.保险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区域性的内控指导文件和监管准则等,使区域内产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能够提高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积极主动地发现本机构内部控制建设中所出现的问题,并寻求解决和改进的方法。
2.保险监管部门还可以制定出具体经营行为的最低行业标准,以强制性的方法促使产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达到这一标准,否则就以信息披露或行政处罚等手段来督促各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对本机构薄弱环节的改进工作,以保障投保人的权益,维持区域内保险市场的秩序,促进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3.此外,保险监管部门还可以作为财产保险总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沟通桥梁,将总公司内部控制不当对分支机构经营产生的影响,和分支机构对总公司决策的疑问和矛盾等,反馈给财产保险总公司。
(二)加大保险监管部门对财产保险总公司的监管力度
监管部门对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控监管不能与对总公司的监管分离开来,保监局在完善对产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控监管时,要多寻求保监会的指导,并将保监局的工作经验上报给保监会。同时保监会要加大对财产保险总公司的监管力度。
1.促使总公司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只有总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其分支机构才能做好机构内的管理工作。为此,财产保险总公司可以实施分级授权管理、垂直管理和分类管理等模式,使各级分支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清晰,并且能灵活变动,形成安全高效的管理结构。在核保、核赔和财务工作人员中开展切磋、沟通、竞赛、上下查、互查、联查等监督活动。
2.促进总公司建立完善的分支机构考核指标体系
首次要转变以往单一的业绩考核指标,从效益、规范和诚信等方面综合考虑,不仅仅只反映保费的规模变化,还要把赔付率、应收保费率、投诉率、人员留存率和理赔服务效率等内容全部反映出来。其次要综合考虑短期绩效和长期绩效,比如说在分支机构领导团体不变的情况下,业绩考核指标可以包括上一两年的业绩情况。
3.促使总公司提高内部稽查的独立性
分支机构的稽查工作应该由总公司垂直管理,可以在各机构设置稽查部门,并由总公司统一考核稽查部门负责人员的专业素质、专业技能、综合素质等,稽查部门人员要有一定的流动性;总公司制定明确的稽查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分支机构稽查部门能够依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鼓励分支机构创新稽查方式,以提高稽查审核的效率,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给予处罚,保证稽查工作的实际效用。
(三)确保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监管的有效性
有效性监管是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在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相关制度基础上,对其市场行为的重要监管内容,监管部门要将有效性监管完全融合到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中去。
1.完善分支机构内控效果评价指标体系
监管机构要安排出专门的检查人手来对每一个产险分支机构进行记录和监测,并根据不同的分支机构的规模、诚信、效益等建立合适的评价指标,通过这些指标来评价区域内分支机构的内控效果。
2.提高内控信息收集技术水平
首先建立分支机构定期上报内控建设情况的制度,分支机构要把内部审计等报告定期上报给监管部门;还可以召集各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定期召开报告会、座谈会、专项调研等活动,掌握各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内控建设理念和执行情况等;定期进行市场调研、收集投诉,或者进行现场稽查等,准确发现公司内控中出现的问题。
3.探索创新内控监管制度
监管部门要不断探索创新对分支机构的内控监管制度,比如说建立分支机构分类监管体系,灵活运用内控效果评价指标等评估分支机构的经营风险;对内控体系出现问题的机构加强监管,加大保险监管的透明度,实行监管信息披露等制度,运用行业自律和公众的监督力量来促使公司改进内控工作。
五、总结
总之,针对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监管存在的问题,监管部门在遵循内控监管原则的前提下,可以从明确监管职责、加大对财产保险总公司的监管力度、重视有效性监管等方面来完善对产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控监管,杜绝违法违规现象,促进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积极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叶慧霖.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监管的思考[J].中国保险,2010(1).
[2]马旭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和建议[J].甘肃金融,2012(2).
[3]张波.浅析我国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与监管[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2).
[4]宋志伟.公司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关系研究――基于保险公司监管现状的讨论[D].北京交通大学,2010.
保险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风险管理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必将在今后的国民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几年由于我国经济的放缓,财产保险的发展速度无法保持原有的劲头,特别是财产保险业原有的合规意识薄弱、精细化管理水平低下、内控管理不严等问题,对财产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阻碍。面对这种困境,大数据的普及与大数据技术的成熟在很多方面可能为财产保险业打来新的机遇。然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们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发生改变,依托于现代信息技术的财产保险自然难逃例外。大数据时代给财产保险的实施环境、理赔手段、管理环境等各个方面都带来深刻影响,在这种环境下,对大数据时代给财产保险行业带来的变化和机遇进行审视与思考,便成为我们进一步发展、完善财产保险管理水平、理赔效率,利用好大数据时代带来的机遇必须重视的工作。
二、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管理不完善
财产保险在我国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在经营理念上行业日益趋于理性,但是还是有很多财产保险公司追求高速增长,只顾及铺摊子、战力市场份额,而对于公司内部的管理的完善始终未放在重要的位置。这就造成很多公司虽然市场份额较高,但是管理水平低下,市场声誉较差,无法满足客户多样化、精细化的财产理赔需求。。一是公司领导合规意识薄弱:很多公司领导只重视业务,对费用管理、理赔管理不重视,部分领导甚至存在侥幸心理,有时候为了业务会放弃合规要求,认为不会被追究责任,久而久之就会把牺牲合规当做了完成业务的手段,上行下效,造成整个部门或公司的不良习气;二是管理理念不到位,精细化管理水平低下:相当部分保险公司重前端、轻后端、中营销、轻管理、重营销、轻服务,对理赔的投入严重不足,所以理赔能力没有随着业务发展得到明显提高,例如在车险方面对车辆事故信息采集不足,理赔各环节出现跑冒滴漏,很多风险不能准确识别和管控。
(二)理赔服务不规范
理赔服务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工作,是赢得客户信任,满足客户长期需求的重要手段。;二是理赔流程存在漏洞,由于理赔环节多、流程长,部分员工可能会利用理赔的复杂性浑水摸鱼,甚至出现内外勾结、监守自盗的行为,或者客户信息不真实、在理赔中缺乏实时跟踪、在人伤案件中主动管理措施不积极等情形也会给理赔服务造成不利影响。
(三)营销渠道存在问题
财产保险既是保障人民生活不受到重大意外损失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是一种金融理财产品,作为后者,营销渠道是该产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好的营销渠道对财产保险的推广、认知、影响都起到很好的正向效果,而低效、保守、边缘的营销渠道对财产保险会产生不好的效果。;二是专业中介渠道发展不足,我国专业中介渠道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5%。从中可以看出,我国专业机构的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这种局面非常不利于财产保险企业的多营销渠道建设;三是兼职市场手续费高、风险大,我国财产保险的兼职机构中药油银行、邮政、车商、铁路、航空以及旅行社等,这些机构由于经营方式不同,因此方式也多种多样,保险公司为了获取保费需要与这些中介机构开展不同形式的谈判,往往会付出较大的交换成本,压缩了保险公司的利润。
三、大数据技术的特点
(一)体量特别巨大
大数据是体量特别巨大,数据类别特别巨大的数据集,而且这样的数据集是无法用传统数据库技术进行抓取、管理和处理的。由于很多企业用户将大数据集放在一起,这些数据一般在PB级别,这种体量的数据大小是传统的数据不可想象的。
(二)类别特别丰富
大数据的类别特别丰富,格式各式各样,是传统数据类型无法比拟的。传统数据对一个事物的数据化描述,往往是一维或者二维的,而大数据对事物的描述可以从十几个方面进行描述,这些多维化的描述使得大数据的类别特别丰富。
(三)具有真实性
大数据具有真实性高的特点,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与大数据技术的普及,大数据对数据的采集是随时随地的,这就防止了数据造假和人为加工。例如从社交网络、购物习惯、支付习惯等行为方式沉淀下来的用户数据往往能真实反映这个人的行为偏好及人格特征。
四、大数据技术对财产保险问题解决带来的新思路
(一)完善内部管理
内部管理的完善,一方面需要公司领导加强重视,另一方面也需要先进的管理技术加以实现。而大数据技术为企业加强管理提供了新的可能,特别是精细化管理方面,大数据技术具有非常广泛的应用场所,从保险设计到营销设计,都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精细化分析,从各个环节建立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再通?^大数据技术提供的数据来检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车辆事故信息的采集,保险公司可以对参保的车辆进行多方位数据的采集,从而防止车辆事故数据采集不足的问题;对理赔环节,也可以建立大数据管理的模型,然后在各个环节收集数据,对风险达到准确识别和管控。
(二)规范理赔服务
理赔服务根据理赔人员的不同,在服务质量方面会存在加大的差异,这也正是财产保险难以规范化的原因之一,大数据技术可以采集理赔人员工作时的各个维度的数据,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之后,可以发现每个理赔人员的行为偏好和理赔习惯,从而对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和批评教育,达到每个理赔人员都是合规理赔的效果。从理赔流程方面,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理赔流程进行分析,对容易出现漏洞的环节进行分析,从而改进理赔流程,防止出现骗保,监守自盗的行为,为客户提供准确、完善的理赔服务。对参保人员,利用他在社交网络、行为习惯方面沉淀下来的行为习惯数据可以考察他的身体特征、人格特征、信用程度,从而制定差异化的保费,降低信用好、行为习惯好的用户的保费。
关键词:财产保险;税收抵扣;现状
中图分类号:F840.6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2-0085-03
一、中国财产保险业的现状
(一)保费收入规模迅速扩大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财产保险业显示出了巨大的增长潜力,自2001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一直运行良好,GDP一直保持9%以上的增长率,2006年经济增长率达到10.7%,预计今年可以达到1 700亿元。同时,我国具有超过十万亿的居民储蓄余额,新增存款中75%为定期存款。这些都直接反映了财产保险潜在需求的增加,成为财产保险行业持续发展的巨大产业优势。
到2004年,我国财险保费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达到1 125亿元,比上年增长29.4%,之后两年其增长率一直保持14%以上的增长速度,预计今年增长率在20%左右,显示了该行业强大的生命力。
(二)我国保险业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2004年,我国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放宽了非寿险市场的准入条件:将最低注册资本金由全国性保险公司5亿元、区域性保险公司2亿元统一降为2亿元;将保险公司每开立一家分支机构,需要增加资本金至少5 000万元的规定,放松为在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设立分公司,增加的资本金不少于2 000万元。2000年,我国财险公司只有15家,至今财险公司总数达到98家。新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取消了区域性财险公司与全国性财险公司的限制和区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战略的需要选择经营地点和区域,原有区域性保险公司纷纷加快在全国布点的步伐。2004年12月11日,保监会又关于履行有关入世承诺的公告,宣布取消外资公司经营的地域限制。经营地域准入壁垒的彻底拆除,促进了区域性财险公司特别是外资财险公司在全国的业务扩张。
(三)市场集中度下降,发展趋势良好
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市场集中度在缓慢下降,但是仍然处于较高水平。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和平安财险三家公司占领了市场的大块份额,主体地位十分明显。虽然如此,自从取消了全国性和区域性财险公司的限制之后,中小财险公司均毫无例外地向全国性财险公司方向发展,出现了超常规扩张态势。主要新兴财险公司为了在业务规模方面缩小与大型财险公司的差距,纷纷确定了以抢占主要城市和市场份额、抢夺优秀人才为中心的快速发展战略,加速扩张分支机构。如中华联合,天安财险、永安财险等中资公司的市场地位迅速崛起,以连续五年高于市场平均速度的扩张速度迅速增长。而外资企业则以三资企业为其主要服务对象,市场定位于企业财险、货运险和责任险等,也在财险业中站稳了脚跟,使中国财险的市场发展趋向正常。
(四)财险业务以机动车险为主
在我国财产保险费收入中,机动车辆保险为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1987年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首次超过企业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其后逐步增加,1997年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55.33%,到2000年进一步上升为63.93%,至2005年则达到66.87%。同时,经济和交通发达的地区该比重更高,如北京目前则达到71%。自去年7月1日,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以来,机动车险保费占财险业务的比重将会更大。
二、财险业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恶性竞争
近年来,财产保险公司走上了一条如几年前我国家电产业的竞争之路,各公司不断降低保费,调节费率招揽客户。某财险公司大型商业险业务经理透露财险公司对投保人的免赔额门槛在不断降低,5亿标的项目,免赔额只有1 000元,保险公司几乎把所有的风险都扛了下来。这位经理介绍:“由于恶性竞争,近几年,北京市场的企业财产险的费率已经低至万分之二点几的水平,而国际市场在9•11事件后,费率水平却一路飙升,国内费率与国际市场完全背离。”直保市场恶性竞争的直接后果是:一些费率过低的大型商业保险无法按照正规程序在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而为了实现风险转嫁,一些财险直保公司在风险单位划分上做手脚。“保险公司承保一个项目的自留保费和分出保费的多少不是由标的总价决定,而是以危险单位来划分的。可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危险单位划分标准。所以直保公司就随意拆分危险单位,将高质量的业务自留,把质量差的业务放到合约分保安排中,转嫁给再保险公司。”
恶性竞争不仅不能为企业带来利润,更加伤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消除恶性竞争应从监管制度入手,去年4月开始,《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陆续颁布实施,弥补了监管法规的空白,通过对危险单位的评估和划分,使大型商业风险项目保险有了一个定价基础和遵循规范,对保险业的恶性竞争有很强的遏制作用。当然这只是完善我国保险法规的一个重要步骤,我们更应加强国际保险监管的研究与合作,找出适合我国的保险监管模式,进而促进财产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有效供给不足
1.市场供给主体少。财险市场的供给主体即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到去年底,我国财产保险公司98家,而其他发达国家的财产保险公司一般都达到了数百上升家(如1999年,美国共有保险公司5 162家,其中财产保险公司3 276家,英国共有814家,德国有690家),这说明我国财险市场供给主体相对较少。
2.市场供给能力低。市场供给能力即整个保险市场最大能够承保的风险总量。为保证偿付能力,一般都要求保险公司的最大保费为资本金加公积金的一定倍数。因此,一国保险市场的资本金总量可以用来衡量一国保险市场的供给能力。2004年,我国财险市场前3家主要公司的最大自留承保能力仅为1 023.8亿人民币,约合不到130亿美元,而2004年全球财富500强中排名最后的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美国丘博财产保险公司的年营业收入就达到130亿美元。
3.市场产品单一。保险市场的产品及保险险种,目前我国财险市场的产品结构表(2005)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财险市场主要以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险、企业财产保险为主。两者占到了财险市场的75%以上,而农业保险、信用保险及其他个性化的险种占的比重很小,这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财险市场产品结构比较单一的特点。
(三)有效需求不足
据统计资料表明,去年我国全国保费收入增长14.4%%,其中财产保险为42%,这表明我国商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问题已经凸显。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使人们面临的风险日益多样化,难预测;另一方面风险承担主体则由家庭、家族以及亲戚体系转变成单个的小家庭承担,这样使人们处于一种更加复杂的风险体系中,但是人们对保险知识的了解较少,并且对保险公司缺乏信任,而企业方面则存在着税率较高、保费高的问题。
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财险保费收入与储蓄存款期末余额及年增加额的比都比较低,财险保费收入一般只占到储蓄存款余额的1%~2%左右,年保费收入与年存款增加额的比一般在1/15~1/20之间。而储蓄存款余额表明了人们的购买力,储蓄存款年增加额表明人们剩余收入的转化意愿。财险保费收入与此两者的比都比较低,则说明社会对财产保险商品的购买意愿不强。而在寿险方面保费收入则达到了储蓄存款期末余额的2.7%,许多人只看到了寿险的储蓄功能,而没有意识到财产险的经济补偿职能,这也就是说相对寿险市场来说,财险市场中有效需求不足。
。二是通过各种途径提高人们对保险业的认识,增进人们对财产保险的了解,鼓励人们通过保险这一途径来分散生活中的风险,在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挖掘财险业的潜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广东省 财产保险市场 现状 政策建议
一、前言
近年来,广东财产保险市场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行业利润普遍提升,发展活力逐渐显现;风险防范能力显著增强,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保险的社会地位持续提高,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要成就。
但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财险市场相比,广东财险市场发展均显滞后,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制约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如何破解这些难题,为广东财险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有效发挥财产保险的保障和社会管理能力,更好服务于广东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于幸福广东建设,是广东财产保险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广东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1.业务持续增长
财产保险是一个与经济发展繁荣程度息息相关的行业。从图1中可以看出,广东省保费收入的增速与GDP的增速之间表现出了较强的相关性。在全省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之下,广东财险市场近年来取得了快速的发展。2005至2009年间,广东省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由118.13亿元增长到239.33亿元,四年内翻了一番 、 ,年均增速达19.30%,2008年,保费收入的增速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放缓降至7.97%,2009年又增至14.87%。初步估算,2010年全省财险保费增速不低于25%,随着经济的复苏,广东财险市场规模出现了恢复性增长,并有加速扩张的趋势。
2.险种结构变化
从表1中可以看出,2005-2009年,广东车险保费收入增速明显快于财险市场的整体增速,结合车险的占比情况不难得出,车险业务是全省保费收入的增长的主要拉动力。同时,非车险中的农业保险和信用保险的年均增速也达到了62.46%和28.40%,但因基数不大,总量偏低,在财产险中的占比不高,只有0.43%和1.97%。
3.服务经济社会能力不断增强,覆盖面不断扩大
(1)积极为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转移服务。过去的5年当中,广东财产保险业有力的支持了地方的经济建设,为广州汽车制造业、茂名和惠州石化产业、东莞和惠州的电子制造业等多个省内重点项目提供了保险保障等。截至2010年初,广东财产保险业为基础建设项目提供风险保障近8万亿元,为出口企业承担120亿美元风险保额。(2)发挥保险作用,有力保障三农发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房保险,截至2010年末,广东省农房统保覆盖率达90.4%,同时,能繁母猪、水稻试点、森林等农险险种的试点和推进工作也在有序的展开。(3)服务保障民生能力有所提升。广东省社保医疗补充保险已覆盖佛山、惠州、阳江等9个地市,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补充保障。同时,围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创新服务方式。“湛江模式”是将商业保险机制引入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一个新的尝试,对完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4.积极发挥经济补偿功能。广东省地处东南沿海,热带风暴频发,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广东财产保险业在面对巨灾时,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责任,为受灾地区的生产生活恢复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2008年的冰雪灾害中,广东保险业累积支付赔款1.29亿元。
4.风险防范能力显著增强
2006年以来,广东财险业的风险控制水平有效提升,市场环境得以改善。一系列监管制度及措施的出台,如实施见费出单制度,手续费据实列支制度,批退全额转账制度,车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制度等,为行业的风险防范水平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有效的促进了险企盈利能力的提升。截止2009年,广东整个财产保险行业应收保费率为3.4%,远低于8%的警戒线,业务及管理费用率降幅明显,2009年降至20.8%,费用率得到有效控制。
三、广东省财产保险市场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
广东省财产保险行业在取得了重要成就的同时,也存在几个较为突出的矛盾,制约着市场健康的发展。
1.保险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
(1)市场供给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作为全国财险市场保费收入领先的省份,我省的优势更多的体现在保费规模上。从表2来看,2005年广东省保险密度141.22元,全国排名第9位。保险深度0.60%,全国排名第19位。2009年保险密度273.62元,排名下降了两位,降至第11名,保险密度升至0.78%,全国第13位。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在全国排名居中,折射出广东省的财产保险市场目前的发展程度仍然不高,与其全国领先的经济地位明显不符。
从保险供给的角度来看,广东省保险市场创新能力缺乏,适销险种少,保险有效供给不足。保险供给是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保险市场可能提供给全社会的保险商品数量。一方面广东省占据市场较大份额的公司都是分公司建制,缺乏独立开发产品的能力,直接销售由总公司从全国层面出发而设计的产品,导致产品适应能力差,不能很好满足地方的需要。另一方面供给主体的内部经营机制不能适应财险发展的需要,主体本身的潜在能量尚未完全发挥。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财产保险市场目前仍以粗放竞争、价格竞争为主,费用率上升压力较大,违规风险大。
(2)大灾赔付比例明显偏低。广东自然灾害频繁,但保险赔付比例一直不高。以2008年南方雪灾为例,全部经济损失达1500亿元,保险业赔付迅速,有效支持了恢复重建工作,但此次灾害中,总体保险业赔付仅占经济损失的3%,保险赔付率严重偏低。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往往达到了30%以上。巨灾赔付水平低,反映了当前广东省在面对巨灾时,保险机制仍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如何将商业保险机制有效的融入巨灾风险管理是广东、更是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目前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3)服务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是市场主体在保险产品的设计、营销、保险理赔过程中,重承保、轻理赔,未能很好地体现保险的经济保障的功能。二是服务体系不健全,服务链脱节现象严重。对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承保后的风险防范和管理、保险条件优化和保险补偿在内的全程服务全面滞后,造成业务脱节,失去市场,降低竞争能力。三是服务整体水平及专业化程度不高。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部门设置、保险产品、服务手段等内容大同小异,核心竞争力不强。
2.险种结构矛盾
从近5年的各险种的发展情况来看,广东省险种的结构性矛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车险保费收入占比重过高,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2005-2009年间,广东省车险保险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之比,从63.30%上升至73.04%。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如美国2007、2008年的车险在财产险业务中的占比都在38%左右,而家财险和劳工保险合计占比在20%以上;日本近年来车险在财产保险中占比在55%左右。目前,广东省财险公司的险种结构以机动车辆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占主导地位,2009年二者保费收入占全省保费收入的82.27%。车险占比相对偏高。
二是非车险发展缓慢,效益低。责任险有效需求不足,发展速度缓慢,2009年,责任险保费收入占我省财产保险收入的3.34%,与发达国家17%左右的平均水平相比偏低;企财险和工程险目前表现为市场费率低,风险高,盈利水平普遍不高;农险方面,广东农村点多面广,地处偏僻,业务成本较高,加之保费收入偏低,受灾频繁,市场各主体在开展农业保险时缺乏积极性。总体来说,非车险发展规模不大,质量不高。
广东省财险业结构失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由于车险在财险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各市场主体将业务发展的重心放在了车险上,对非车险的重视和投入明显不足。二是非车险方面,社会保险意识不强,保证市场有效益发展的市场环境、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仍不完善,非车险整体发展动力不足。
3.区域发展不平衡
广东省的经济总量高,但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财险市场也表现出极强的不平衡性。从珠三角和非珠三角区域的保费收入看,2005年,珠三角与非珠三角地区财险保费收入分别为9660.22亿,2152.95万元,珠三角地区保费收入占全省保费收入的81.78%,这一比值在2005-2009年间,在82%左右波动,2008年最高时达到了82.44%。市场发展不平衡,在客观上加大了各市场主体统筹业务发展的难度和经营管理的复杂程度。除了人保财险以外,其他市场主体,包括平安、太平洋在内,都将非均衡发展作为其在广东省区域发展的指导思路。
四、广东省财产保险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在未来的几年内,广东省将以建设幸福广东为契机,适当调低GDP增长预期,把经济工作的重心放在深入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等方面。从经济环境看,《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将使广东的社会总消费和投资将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从行业监管看,监管视角逐渐从微观监管转向宏观审慎监管,监管重心从经营性风险向系统性风险转换。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市场将更趋规范,经营理念逐步转变,注重效益特别是承保效益将成为市场主体的共识。总体而言,未来几年内,广东财险市场的发展仍是机遇多于挑战。发展环境不断好转的趋势不会变,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不会变,盈利水平提高的趋势不会变。
在新的形势下,广东省财产保险业应积极把握适应新的环境,推进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培育新的增长点,着力提高发展水平,提高保障能力和社会服务管理能力。
1.创造良好环境,强化政策落地。一方面应继续改善财产保险行业的硬环境,促进保险相关法律的制订和完善,从政策和财政方面为财产保险发展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应继续改善财产保险行业的软环境,积极加大宣传,提高社会保险意识,全力提升财险行业地位。同时,进一步完善引导财险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导向,着力出台和制订有效促进市场科学发展的政策合力的监管措施。
2.支持经济建设,增强保障能力。。
3.完善服务体系,提升服务品质。首先,广东省财产保险业要切实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以文化建设为引导,制度建设为保障,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建立覆盖各种环境、全方位、立体化、智能化的保险服务体系,实现由单纯卖产品向为用户提供风险管理解决方案服务的转变。其次,发挥保险公司的资源优势,为用户提供保险责任以外的附加服务。再次,积极探索和创新服务模式,如欧美一些大型保险公司有自己的急救医院、康复中心,客户可以在那里享受优惠的服务,投保数额大的客户还可享受免费疗养。广东财险业要通过提升服务水平来主动适应当前保险消费市场内涵正在发生着的深刻变化。
4.促进险种均衡,实现全面有效益发展。大力促进较有潜力的非车险险种发展,改善广东财险险种不均衡的状况。责任保险是一个对法律环境依赖性较大的险种。一方面要求有相对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另一方面也需要社会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责任险的发展,一是要发挥保险监管部门的积极作用。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二是通过开展各类责任保险试点,积极提升公众的保险意识。三是鼓励保险公司加大对责任险的倾斜,重视对责任保险的开发和创新,优化制订选择销售策略。在农业保险方面,一是要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激发市场主体开展农险业务的积极性,增强对农业的保障力度。二是保险公司应注重农业保险的治理,在农业保险方面把握好政府政策与商业之道间的平衡与分配,处理好公司品牌形象与公司效益间的关系。
5.积极争取和探索巨灾保险模式,扩展保险补偿功能的广度和深度。瑞士再担保2009年的关于巨灾的标准是,只要满足保险理赔4260万美元、总体经济损失8520万美元、死亡或失踪20人、受伤50人等其中一项,即列入巨灾的范畴。依照这一标准划分,我省属于巨灾多发的地区。当前保监会正连同各有关部委,加紧推进巨灾保险实施机制的调研工作,一些落地的方案也会于近期推出。广东应发挥对巨灾经验丰富的优势,有条件的争取和探索巨灾保险模式,更有效的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功能,为本地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参考文献
[1]《中国保险年鉴》2006-2010年,中国保险年鉴社
关键词:农村人饮工程;水毁家庭财产保险;庄浪县
1推行农村人饮工程水毁家庭财产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自2001年以来,庄浪县紧紧抓住国家实施人饮解困和饮水安全项目投资机遇,累计争取投资2.02亿元,先后建成了南部山区、中部山区、北部山区、洛水北调、梁河北调、阳川人饮、店峡南调、庄浪河川、水洛河川等9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截至2014年底,累计解决了全县40.59万农村人口的饮水不安全问题,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8%,通村入户率达到100%,基本实现了全县农村自来水化目标。但是随着人饮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使用年限的不断增长,因管道破裂渗漏而引发的水毁事件时有发生,不但给用水户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威胁,也影响了人饮工程的通水保证率。一旦发生水损事件,用水户第一时间就会找水管单位要求赔偿损失,而水管单位在正常维修经费都不足的情况下,根本无力承担大额的水毁赔偿。由此引发的用水户和水管单位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给水管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从2006年开始,庄浪县水务局积极探索“用户投保、损失理赔、风险同担、利益共享”的农村人饮工程水毁家庭财产保险机制,通过保险理赔,分担损失,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财产损失,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农村人饮工程用水户人身财产水毁保险属于用水户家庭财产保险的范畴,是确保用水户个人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协调水管单位与用水户各方利益关系的必要途径。。当用水户的房屋和家庭财产由于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导致水管破裂而使其受到损失时,能够得到一定数目的经济补偿,降低了水毁损失程度,有利于稳定居民生活。二是有利于保护水管单位的利益。当用水户财产受到水毁损失后,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减少了水管单位与用水户之间的民事纠纷,解决了水管单位没有水毁理赔资金的问题,消除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2庄浪县农村人饮工程水毁家庭财产保险的主要措施
2.1探索保险模式
2006年庄浪县建成了南部山区、北部山区、中部山区、洛水北调4处人饮工程,铺设的各级各类供水管道达1235km,解决了14个乡(镇)205村社15.76万农村群众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当年全县共发生水毁事件73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左右。针对这一突出矛盾,庄浪县水务局积极探索、多方研究,在甘肃省率先引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毁家庭财产保险机制,由保险公司参与人饮工程用水户水毁损失理赔业务,即用水户每年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金,当出现人饮工程水毁事件后,由保险公司根据损失大小进行一定数额的赔偿。这一探索在推广之初受到两方面的阻力:一是保险公司的保险类别中仅仅提起城市居民的水毁保险,对农村人饮的保险没有具体规定,在没有成熟经验和不能保证收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愿意接受这一协议,在水务部门作出愿意承担超出保费部分的赔偿,保险公司保底赔付的承诺后,保险公司才勉强答应这一合作意向;二是来自用水户的阻力,当时农村群众普遍对保险业务的认识不高,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支付相对较低的保险费用。
2.2明确理赔程序
由水利管理总站经过多方洽谈协商,择优选择保险公司,签订农村人饮工程用水户财产保险委托合同,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收取票据,各水管单位在计收水费的同时代收保险费,最后上缴水利管理总站,统一缴至保险公司。待发生水毁事件后,保险公司通过现场调查,根据水毁损失大小、财产价值等情况进行赔偿。在投保金额上经历了3个阶段,2006—2009年用水户投保6元/年,水毁后最高可获得赔偿1000元;2010—2013年用水户投保10元/年,水毁后最高可获得赔偿3000元;2014年提出了分档投保,由用水户自愿选择投保档次,分10元/年、20元/年和40元/年,对应的赔偿最高限额为1万元、2万元和4万元。通过逐年的发展探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险理赔模式。
2.3广泛宣传动员
任何新事物的出现都有一个认识发展的过程,水毁家庭财产保险也一样。为了人饮工程水毁家庭财产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庄浪县水利管理总站和保险公司加大宣传力度,印制了10万多张水毁参保宣传单,水管人员深入千家万户向用水户宣传水毁参保政策,让用水户了解、认识参保的重要性。初始大多数用水户对参保不认同,认为参保就是白交钱,有些用水户拒交。通过近几年的大力宣传和一些典型的理赔案例,目前大多数用水户对财产保险已认可。例如,2014年通化乡新庄村苏玉良家水管渗漏,而他家长年无人,造成他家邻居苏乾海家房屋坍塌,由于苏玉良家未缴保险损失没有得到保险赔偿,而邻居苏乾海当年参保,最后保险公司赔偿了2万元。通过这起理赔实例,苏玉良家每年都及时缴纳水毁保险金,新庄村附近村社的用水户都对参保有了新的认识,主动宣传,更多的用水户愿意参保。庄浪县农村人饮工程财产保险的参保户由2006年的1.1万户达到了现在的5.6万户,参保率由10%提高到了60%。
2.4积极开展损失理赔
。理赔金额商定后,由保险公司代表、水利管理总站业务代表、用水户三方在水毁财产理赔协议上签字(盖章)予以认可,1周之内由保险公司将赔偿金一次支付到用水户指定的账户上,同时通知水管站登记备案。2019年庄浪县共发生水毁事件200多起,其中参保户190起,理赔190起,理赔金额19.5万元。截至目前,庄浪县累计理赔650多起,理赔金额达到93万元,有效降低了群众的财产损失。
2.5不断完善规章制度
严格规范的规章制度是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的前提和保障。通过多年的探索运行,庄浪县人饮工程水毁家庭财产保险工作已步入正规,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2014年由水利管理总站负责,在征求保险公司、用水户代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多次讨论修改,制定出台了《庄浪县农村人饮工程水毁家庭财产保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作为实施的依据。同时,水利管理总站拟定了《拒保承诺书》,并与不愿参保的用水户签订,明确了责任,避免了用水户发生水毁事件后因无法赔偿而产生矛盾纠纷。
3对持续做好用水户财产保险工作的几点思考
3.1明确责任,加强合作
在发生水毁事故后,很可能会出现水管单位与保险公司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水管单位认为用水户已经参加了保险,出现水毁事件应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而用水户认为,水管单位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本着“有事找政府”的初衷,一般不会直接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群众不缠闹的情况下,有时会出现能拖就拖的现象,对水毁事件的理赔处理不够及时,造成群众上访,矛盾激化,影响水管单位形象,导致工作被动。因此,水利管理总站应与保险公司就有关问题明确分工,签订相关的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并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完成水毁损失理赔业务。水管单位应给用水户讲清理赔程序,并积极与保险公司衔接,在水毁理赔过程中起到“桥梁”作用,一方面督促保险公司履行职责,及时足额赔付;另一方面引导群众按照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2择优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
农村人饮工程水毁家庭财产保险工作推行的好不好,选择一个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是关键。因此,在确定保险公司时,应事先调查清楚,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运行管理良好的保险公司,或分片分区让多家保险公司参与保险业务,形成保险市场竞争淘汰机制,激发保险公司工作主动性,防止市场垄断,真正使农村人饮工程水毁家庭财产保险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3.3优化理赔模式
要把优化理赔模式作为农村人饮工程水毁家庭财产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使农村水毁家庭财产理赔工作更科学,更有益于保护用水户的财产安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分档投保、分类定级制度,用水户根据自己情况,选择不同级别投保档次。比如庄浪县投保档次分为10元/年、20元/年和40元/年,对应的赔偿最高限额为1万元、2万元和4万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