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惠州仲恺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0.02.11
• 【字 号】惠市委发[2010]5号
• 【施行日期】2010.02.1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
(惠市委发〔2010〕5号 2010年2月11日)
为进一步加快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仲恺高新区)的发展,提升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加快实施高新区“二次创业”发展战略,建设国家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现代创新型、生态城市型高新区,打造惠州经济发展新增长极,根据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管理体制实行“一区四园”管理的复函》(国科火字〔2009〕10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惠州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扩大管理范围和权限的函》(粤科函高字﹝2010﹞2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赋予仲恺高新区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县(区)一级行政管理权限,建立高新区一级财政管理体制,扩大高新区管理范围,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辖仲恺高新科技产业园办事处、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办事处、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办事处、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地办事处及陈江、惠环、沥林、潼侨、潼湖等5个镇(街道,以下简称5个镇、街道)。
一、建立健全机制。仲恺高新区要按照“小政府、大社会,小机构、大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机构管理体制。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代表市政府对辖区内四大园区和5个镇(街道)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承担开发建设职能和相关社会管理职能。四大园区和5个镇(街道)现有党政机构和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整体划转仲恺高新区管理,仲恺高新区暂不设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继续由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二、建立一级财政管理体制。市对仲恺高新区的财政体制实施方案以2007-2009年
的财政账面收支数为依据,合理确定各项财政利益的基期年。仲恺高新区范围内的税收实行属地征管、统一征收,市和仲恺高新区按核定比例分成。非税收入原则上实行属地征管,专项收入按核定比例分成;属市征管的非税收入,由市根据事权核定补助。划转镇(街道)的政府事权和财政支出随行政区域整体划转,按“财随事转”的原则,合理划分和适当调整相关事权。
三、下放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按照“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次、高效方便”的原则,将市发展改革局等市直部门涉及仲恺高新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一般行政服务事项的管理、监督权限通过授权、委托的方式下放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对下放的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仲恺高新区管委会的业务指导,不得以事前备案的方式变相上收审批权,干预仲恺高新区的事务。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同时履行县(区)政府级管理民政、人口计生、宣传、外事侨务、文化、教育、卫生、治安管理等工作的职责。
四、陈江、惠环、沥林、潼侨、潼湖等5个镇(街道)的干部人事、资产和债权债务,随财权事权一并划转仲恺高新区管理。
仲恺高新区扩大管理范围涉及的机构编制问题和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体制有关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惠城区委、区政府及市编委办等有关单位协调落实。实行仲恺高新区一级财政体制有关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惠城区政府等有关单位协调落实。下放仲恺高新区行政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市法制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单位协调落实。上述工作落实情况,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全程跟踪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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