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1.2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
损坏事故。
1.2.1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
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1.2.2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1.2.3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徼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
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1.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1.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
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釆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內”,“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1.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安技、设备部门以及事故
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1.6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
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1.7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1.8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责任的大
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由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部门实施。
1.9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
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0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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