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
SLJ 705-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
试行标准的通知
(81)水劳字第22号
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长办、黄委、淮委、珠委、海委,丹江口、潘家口水利枢纽管理局:
为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62号文指示精神,现制定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自一九八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希在试行中及时总结经验,以便在适当时候补充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日
编 制 说 明
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62号文《关于今冬明春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水利工程管理“有关人员设置和管理制度,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办法”。根据这一要求,结合当前加强与改革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一九八○年九月水利部召开了制订《水利工程管理单 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座谈会。
会议认为,编制定员标准是加强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改善劳动组织、合理配备人员的依据。它对建立与健全岗位责任制,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有着重要意义。一九六四年原水利电力部曾制订过《水电厂定员标准》草案,以后因十年内乱,未能完 成。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抓紧制订这个标准,对于扭转管理单位长期以来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岗位无责任的状况,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经会议讨论,草案制订工作决定分准备工作、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拟定草案等步骤进行,并统一制订了典型调查提纲和面上调查表格。
草案制订工作由水利部劳动工资司、农田水利局和工程管理局共同主持,并
邀请了淮委、黄委、海委和内蒙、山东、安徽、湖北、河南、四川、广东、陕西、湖南、江苏等省(区)水利部门和基层管理单位的二十多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历时四个月。其间共分成六个小组,分赴十一个省的一百一十五个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包括水库二十五处、灌区十九处、电站二十二处、水闸三十九处、堤防二十六处)进行典型调查,并取得了四百五十八处工程的面上调查报表,提出了水库与电站、水闸与堤防、灌区三项典型调查报告。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原水利电力部《水电厂定员标准》草案和一九七九年《甘肃省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草案,经过系统分析和反复测算,拟定了本标准试行草案(讨论稿)。
一九八一年二月将本标准试行草案(讨论稿)印发至各流域机构和各省、市、 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征求意见,并于三月召开了由各流域机构和部分省、市、 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讨论会,经反复修改后,提出本标准(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水库编制定员标准…………………………………………………3 第三章 水电厂编制定员标准………………………………………………11 第四章 灌区编制定员标准…………………………………………………22 第五章 河道堤防编制定员标准……………………………………………28 第六章 水闸编制定员标准…………………………………………………33 第七章 机电排灌站编制定员标准………………………………………37 附录一 船闸编制定员标准…………………………………………………41 附录二 水利工程管理的主要技术工种……………………………………42
第一章 总 则
第1.0.01条 为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建立与健全岗位责任制,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改善劳动组织。合理配备管理职工,建立工程管理的正常秩序,尽快扭转管理单位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岗位无责任的状况,使劳动管理有章可循,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特制订本标准。
第1.0.02条 本标准是水利工程基层管理单位制定定员、 编制劳动计划的依据。考虑列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差异很大,各地的经济水平、管理水平不同,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可对本标准未尽内容制订补充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用本标准时,应结合本单位的管理任务、生产条件,通过对现有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情况的研究分析,并在充分考虑到各种节约人力的措施基础上,拟定本单位的定员方案。拟定方案时,要普遍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使定员方案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做到先进合理。
第1.0.03条 为了适应各工程的实际情况,本标准对人员配备规定了适当幅度。对当前实有人数低于本标准下限、各项工作开展亦较好的,应巩固成绩,总结经验,继续提高。对高于本标准上限的,要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逐步达到限内水平。
第1.0.04条 为了加强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考虑到生产人员的病、事、探亲和女职工产假等一般正常缺勤情况,可适当配备预备人员。预备人员的比例,生产人员(应减去女职工数)及女职工各按其总数的5%配备。
第1.0.05条 各工程管理单位的党、团、工会及纪律检查等人员,应按中央或地方党委对政工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按职工总数的1.5~2.5%配备。政工人员纳入管理人员项内。
第1.0.06条 水文站人员根据规定属于国家基本站网的,由各地水文总站配备;不属于基本站网的,由工程管理单位配备,业务上接受地方水文总站的指
导。
第1.0.07条 为了开展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辖水土资源、机电设备等的综合利用,本标准设置了综合经营的职能机构与管理人员,综合经营的生产人员应根据开展生产的项目、经营方式等实际情况,参考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管理单位自行拟定定员,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另列编制。
第1.0.08条 在特殊情况下,除按本标准定员外需要增加人员,或因工程管理条件变化和经营方式改变,必须增减人员时,由工程管理单位提出定员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第1.0.09条 群管人员不列入编制,需要群管组织和人员的,可按历史习惯,继续沿用。对季节性工作所需人员,不列入定员,根据需要可列入劳动计划,雇用临时工解决。
第1.0.10条 为了加强技术管理,在按本标准配备人员时,技术工人和技术干部占职工总数一般不应低于60%,其中技术干部一般不低于10%。要努力压缩非生产人员,充实工程管理第一线人员。
第1.0.11条 各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内部协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按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对水工观测、工程维修、闸门防腐、设备检修、堤坝灌浆、资料整编、潜水工作等逐步实行集中管理,如建立巡回观测、资料整编中心和各类专业队伍。凡实行集中管理的项目,在执行本标准定员时,人员应相应减少。 第1.0.12条 统一管理几项水利工程的单位应用本标准时,除按标准配备各项工程的生产人员以外,管理人员与服务人员酌情少配。
第1.0.13条 水利工程管理的各技术工种按“附录二”规定直接套用《水利水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1980年1月)、《电力生产与火电建设工人技术 标准》(1979年12月)、《邮电生产人员技术等级标准》(1979年4月》、 《林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1979年5月),并享有同类工种的劳保待遇。 第1.0.14条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系统由国家管理的大、中型水库、灌区、水闸,大、中、小型水电厂、机电排灌站和县一级河道堤防的基层管理单位。小
型水库、灌区、水闸及其它水利工程,由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定员标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也可参考本标准有关章节酌情配备人员。
各流域机构管理的小型水库、水闸、灌区及其它水利工程,可自行制订定员标准报水利部批准后执行,也可参考工程所在地区的定员标准或本标准有关章节酌情配备人员。
第1.0.15条 本标准由水利部颁布,解释权属于水利部。
第二章 水库编制定员标准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具有土石坝的水库。混凝土坝及其它坝型的水库,其生产人员配备应酌情增减。
第二节 编制定员的分等
第2.2.1条 分等标准,如表2.2.1。
水 库 分 等 标 准 表 表2.2.7
级 别 等 别 库容(亿立米) 一 ≥30 大 型 二 ≥10 <30 三 ≥5 <10 四 ≥1 <5 中 型 五 ≥0.1 <1 第2.2.2条 使用条件
水库与电站、灌区、水闸等项工程实行统一管理的,应分别按本标准第三、四、六章的规定划分等别。联合管理的几个水库应以单个库容分等。
第三节 机 构 设 置
第2.3.1条 水库管理机构按工程等别设管理局、处、所。一等水库设管理局,二至四等水库设管理处(也可设管理局),五等水库设管理所(也可设管理处)。 第2.3.2条 职能机构和直属厂(场)队 一、职能机构
1.一等水库,一般设总工程师室、工程管理飞水情调度、财务供应、综合经营、人事保卫、行政办公等七个处、室,也可设科、室,二、三等水库,可将工程管理与水情调度合并,也可不设总工程师室,其职责由有关技术部门负责,四淬水库,一般设工程管理、财务供应、综合经营和行政办公四个科、室,五等水库,一般设工程管理、综合经营、行政办公三个股。
2.生产与管理比较复杂的水库,根据需要,财务与供应、人事与保卫可分设。
二、直属厂(场)队
水库管理单位,根据水土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直属厂(场)队。
第四节 各类人员的定员标准 第2.4.1条 生产人员
一、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人员
根据建筑物的种类和维修养护面积配备人员,如表2.4.1-1。
建筑物维修养护定员标准表 表2.4.1-1
种 类 维修养护面积(平米/人) 补充规定:
混凝土浆砌石 2500~3500 混凝土与砖木结构 3000~4000 土 石 结 构 5000~10000 1.按定员标准配备的维修养护人员,大型水库最少应配2~4人,中型水库最
少应配1~2人。
2.平原水库和坝高低于15米的水库,按坝长的1/3~1/2计算维修养护面积。 3.有冰冻和风浪破坏、鼠蚁为害或建筑物分散且相距较远的水库,按表2.4.1-1配备人员不足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10~20%。 4.有常年灌浆任务的水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灌浆人员。 二、水工观测人员
水工观测人员按观测项目和测点的数量多少配备,如表 2.4.1-2。 水工观测定员标准表 表2.4.1-2
级 别 等 别 主要观测项目 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流量、渗透压力、孔隙水压力、绕坝渗流及固结等。 沉陷、位移、浸润线等 观测点数 >500 201~500 100~200 <100 <50 配备人员 每50点配1人 6~10 3~5 2~4 1~2 大 型 一~四 中 型 五 补充规定:
水库有地震、水质、风浪和淤积等观测项目时,按各项实际需要配备人员。 三、水库调度运行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2.4.1-3。
调度运行人员定员标准表 表2.4.1-3
级 别 等 别 定 员 标 准 一 6~8 大 型 二 4~6 三 3~4 四 1~2 中 型 五 1~2 补充规定:
调度运行人员担负灌区、电站调度和防汛值班时,可增加1~3人。 四、水文测验人员
属于水库管理单位的水文测验工作,如出库站、入库站及库区雨量站等,按水文工作的实际岗位配备人员。 五、闸门及启闭机运行维修人员
1.水库闸门及启闭机运行维修人员,应按本标准第六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2.担负流量调节较频繁的水闸,可增加生产人员10~20%。
3.有经常潜水工作的水库,可配备潜水员6~9人,并承担本省(市、自治区)的水库潜水任务。
4.负责本单位动力、照明安装维护的,可按需要配备2~6人。 六、修配人员
1.修配任务较大的水库,根据需要可设修配厂、车间或组。 一般修配厂配备30~50人,车间配备10~30人。
2.修配任务较小的水库按设备配备人员。闸门及启闭机的修配应按本标准第六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汽车、拖拉机的修理工,按2~3台配1人。机船每艘配0.5~1人。其它机电设备及机具如水泵、拌和机、钻机等,超过50台的可配修理工2~3人,50台以下的可配1~2人。 七、通讯人员
1.载波值班及维护人员,载波机4台以下的配2人,5~10台的配2~4人,11台以上的配4~8人。
2.微波值班及维护人员,按微波站规模确定,中心站配备7~9人,一般站配4~7人。
3.交换机值班及维护人员,如表2.4.1-4。
交换机值班、维护定员标准表 表2.4.1-4
工 种 维护人员 门 数 <100 >100 <50 50~100 100~150 150~200 >200 人工交换机 1 2 1 2(2个台子) 3(3个台子) 4(4个台子) 每增50门增1人 自动交换机 1 1 1 1 1 1 1~2 值 班 人 员 (人/班) 补充规定:
当自动交换机与载波机设置在同一高程,且在相邻房间,载波机配备4人以上时,则自动交换机可不设专职值班人员。 4.通讯线路维护人员,如表2.4.1-5。
线路维护定员标准表 表2.4.1-5
对 数 1~4 5~8 9~10 杆 别 单 架 添 架 单 架 添 架 单 架 添 架 每人维护杆程公里数 山区、沿海 10~13 20~25 9~10 18~20 7~9 14~17 平 原 29~25 40~50 18~20 35~40 15~20 30~40 5.报汛电台人员,总台配备5~6人,分台配备3~4人。 八、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机船驾驶人员 1.轿车、吉普车、摩托车,每台配司机1人。 2.卡车、拖拉机,每台配司机1~1.5人。
3.船务人员,机船100马力以下的配备轮机员、驾驶员各1~1.5人;100马力以上的,除配备轮机员、驾驶员以外,增配水手1~2人;有拖轮的可适当增加人员。
九、房屋修缮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2.4.1-6。
房屋修缮定员标准表 表2.4.1-6
建筑种类 修缮面积(平米/人) 钢筋混凝土 2500~3500 钢筋混凝土与 砖木结构 3000 砖木结构 2000~3000 补充规定:
对有上、下水道和暖气设备的建筑物,每6000~7000平米增加1人。 十、仓库保管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2.4.1-7。
仓库保管人员定员标准表 表2.4.1-7
等 别 定 员 标 准 一 8~10 二 6~8 三 4~6 四 2~4 五 1~2 补充规定:
水库距城市较远、条件较差、物资装卸量常年较大的,可视实际需要配备搬运工2~6人。 十一、园林工
园林工负责建筑物附近及办公、住宅区的园林绿化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配备1~3人。
第2.4.2条 管理人员
一、水库职能科室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2.4.2。
水库职能科室人员表 表2.4.2
等 部 别 门 局(处、所)长及技术负责人 总工程师室 工程管理处 (科、股) 水情调度处 (科、股) 财务供应处 (科、股) 行政办公处、室 (科、股) 人事保卫处 (科、股) 综合经营处 (科、股) 一 二 三 四 五 主 要 职 责 5~8 3~6 3~5 3~5 2~3 全面负责水库的行政、业务及技术领导工作 工程技术、防洪兴利重大措施、设计审查、新技术、技术培训等 工程管理、计划统计、科技情报、技术档案、资料保管等 3~5 6~10 2~3 6~7 2~3 4~5 2~4 3~4 2~3 1~2 1~2 防洪、兴利、水情及调度运用等 财会出纳、记帐成本、工资核算、流动资金、固定资产、采购运输、劳动保护用品等 3~8 文秘、总结、打印、收发、接待、食堂、托儿所、医护卫生、浴室、茶炉、清扫、房产、办公用品等 人事、保卫、劳资、信访、警卫消防、民兵武装等 9~15 7~8 5~6 3~5 10~15 7~10 4~7 4~5 6~8 5~6 3~5 4~5 3~4 2~3 1~2 1~2 养鱼、绿化、农副业生产及其它综合经营的管理、规划、统计等 补充规定:
根据实际需要,接待任务较大的,可设接待科(室);职工子弟较多而附近又无学校和职工培训任务较大的,可设教育处(科);有加固扩建任务的,可设基建处(科)。以上各项也可不设处、科(室),只设专职人员。 二、直属厂(场)队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按岗位进行配备。
第2.4.3条 服务人员
一、食堂工作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2.4.3-1。
食堂工作人员定员标准表 表2.4.3-1 每 人 担 负 就 餐 人 数 就 餐 人 数 开三餐食堂 >500 200~500 <200 35~40 30~35 25~30 开四餐食堂 30~35 25~30 20~25 补充规定:
就餐人员不足10人时配备1人;就餐人员在20~30人时,除按标准配备外,尚可增加1人。 二、卫生保健人员
1.医务室(所)的卫生保健人员,应按职工总数的l~2%配备。 2.对偏远地区且职工人数少的单位,卫生保健人员不足1人时配1人,超过1人不足2人时按2人配备,职工人数很少的则可就近就医,不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三、托儿所工作人员
1. 保育员,每人教管的儿童人数如表2.4.3-2。
保育员教管儿童人数表 表2.4.5-2 全 托 大 班 中 班 大 班 日 托 中 班 小 班 10~11 6~7 12~13 8~10 6~7 2.炊事员,入托儿童就餐人数50人以下者配1人,50人以上者配2人。 3.所长,入托儿童50人以上者配1人。 四、子弟学校教职工
参照教育部门定员标准或规定执行。 五、职工业余教育人员
设有初中或中等专业学校(班级)的,按职工总数的3‰配备,设有大专学校(班级)的,按学员人数每30名左右配备1名教员。 六、警卫人员
1.门卫人员,没有武装警卫的正门每班设一人,其它大门每昼夜各配一人。 2.工程重点部位按岗位配备,每处4~6人。
3.设有公安处或派出所的水库,公安人员的配备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需要建立经济民警的工程管理单位,应按国发[1980]310号文《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执行。 七、勤杂人员
按实际需要配备,一般办公楼(院)配备清扫工1~2人,茶炉工别人无法兼管的每处1人,浴室管理1~2人,招待所别人无法兼管的,视床位多少配1~4人。其它勤杂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拟定人数,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章 水电厂编制定员标准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本章适用于国家经营管理的水电厂和国家与集体联合经营管理的小水电厂及其输变电工程。
第3.1.2条 发电厂的非生产人员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18%。
第3.1.3条 为了加强运行人员的安全教育、技术培训,确保安全生产,可按四班制配备人员。
第3.1.4条 凡成立水电公司(地方电力公司、小水电公司、小水电总站等)的,其大修、安装、调试、物资供应等可由公司统一管理,此类人员纳入公司编制,其所属电厂及供电所即不另设或减少编制。
第3.1.5条 五等电厂的编制定员按本章第五节执行。
第二节 编制定员的分等
第3.2.1条
水电厂分等标准表 表3.2.1
等 别 装机容量(万千瓦) 装机台数(台) 一 ≥70 9 二 ≥30 <70 68 三 ≥10 <30 35 四 ≥2.5 <10 >2 五 <2.5 第3.2.2条 使用条件
一、对单一电厂,根据机组台数和装机容量这两个参数,具备其一即可确定等别。
二、在确定电厂等别时,应以装机容量为主要参数,当机组台数超过按容量的分等时,只能比按容量确定的等别再提高一等。
第三节 机 构 设 置
第3.3.1条 水电厂的机构设置应根据精简统一,有利于加强企业管理,确保安全经济发电的原则,一般实行厂、分场、班组三级管理。
第3.3.2条 职能机构一般规定为,一、二等厂设一室六科,三等厂设六科,四等厂只设四科。管理简单的电厂,也可不设职能机构,只配必要的专业人员,由厂长直接领导。
第3.3.3条 分场机构应根据设备容量和水工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及机组台数
的多少确定。
一、实行运行统一、检修集中的大分场制。
二、根据水工管理工作量和修配任务的大小,酌情设立水工分场和修配分场。 三、根据电力工业的发展方向(综合自动化、单元制、高参数、大容量机组),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单元制集中控制,运行集中到厂,检修集中到公司的管理体制。
四、对检修工作量饱满,检修分场人员过多的一、二等电厂,可经上级批准,酌情另设试验分场,或分为电器检修和机械检修两个分场。
五、厂房建筑面积很大的电厂,可设置修缮分场或班组。
第四节 各类人员的定员标准
第3.4.1条 生产人员
一、运行人员
根据电厂规模大小和各岗位专责的实际需要进行配备,一个值的人数配备标准,如表3.4.1-1。
运行人员定员标准表 表3.4.1-1
等 别 值 长 电 气 运 行 机 械 运 行 一 1 8 10 二 1 7 7 三 1 6 6 四 1 4 5 补充规定:
1.机组台数在4台以下的各等电厂,其机械运行人员的配备均应比标准减少2人。
2.对来水含沙量很大或因其它特殊因素的影响,造成机械运行人员调整操作工作量过大的电厂,按本标准确实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其机械人员每值可增配1~2人。
3.汛期闸门启闭机必须倒班运行,而按本标准配备的运行人员无法兼管的电厂,每值可增配1~2人。
4.根据需要可配备现场清扫工3~6人。 二、机械检修人员
1.机械检修人员,如表3.4.1-2。
机械检修定员标准表 表3.4.1-2 转轮直径 (米) >5.5 >3.3 >1.2 <1.2 一套大修 人 员 60 50 40 30 一套小修 人 员 30 25 20 15 配 备 标 准 1.一年内平均两次大修,两年内平均有一次扩修的,配备一套大修人员和一套小修人员 2.一年内平均一次大修,多年内平均有一次扩修的,配备一套大修人员 补充规定:
(1)因泥沙或其它因素造成机组气蚀磨损而明显增加工作量的,按上述标准配备人员确实不足时,可适当增加人员,但最多不超过应配定员的15%。 (2)七十年代进口机组或有国产不锈钢转轮的,按标准降一级配备人员。 2.金属试验人员,一、二等厂可配备3~5人,三、四等厂一般不予配备。 三、电器检修人员
1.电器检修人员,如表3.4.1-3。
电气检修定员标准表 表3.4.1-3
单机容量 (万千瓦) 3.6 4.5 6,7.5 10,12.5 15 >20 机 组 台 数 一 13 26 44 59 72 81 二 22 35 52 68 81 90 三 31 43 61 79 89 98 四 40 52 69 85 98 107 五 48 60 78 94 106 115 六 57 68 87 104 115 124 七 66 77 95 113 123 132 八 74 86 104 121 131 141 九 83 95 112 130 140 149 注 定员人数包括:发电机(电器部分),电动机,一、二次线,变、配电设备,继电
保护,仪表(电、机),照明设备,高压试验,厂用系统。
2.电子计算机及集中检测的人员,有电子计算机的,按实际需要配备人员。有400点及以上集中检测设备的,每1~2套配4~6人。
3.电梯司机及维修人员,有电梯的电厂,一般可由检修人员兼管或实行自动控制,不设专人。对电梯运行十分频繁又不能实行自动控制的,每值值班人员可配1~2人,按2~3班配备,另配检修人员2~3人。
4.充电人员,一等电厂配备3~4人,二、三等电厂配备2~3人,四等电厂配备1~2人。
5.油务人员,如表3.4.1-4。
油务人员定员标准表 表3.4.1-4
油 务 管 理 人 员 油务化验等别 一 级 六台机以上 一 二 三 四 5 4 3 2 四台主变以上 4 3 2 1 二 级 人 员 五台机以下 4 3 2 1 三台主变以下 3 2 1 1 2~3 2~3 1~3 2 四、通讯人员
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五、水工人员
1.水工机械检修、维护及灌浆人员,如表3.4.1-5。
水工机械检修、维护及灌浆定员标准表 表3.4.1-5 水 工 机 械 检 修 人 员 等别 五 台 机 及 以 下 机 械 一 二 三 四 14~16 13~14 10~12 起 重 5~7 4~6 4~6 10~12 电 工 6~8 4~5 2 六 台 机 及 以 下 机 械 16~18 15~17 10~12 起 重 7~9 5~7 4~6 12~14 电 工 8~10 5~7 2~3 水 工 维 护人 员 水 工 灌 浆 人 员 10~13 16~17 8~10 14~15 6~8 12~13 补充规定:
(1)由于坝型不同各电厂有较大差异,水工人员的定员可按各自的特点有所增减,但增加人员不得超过定员标准的15%。
(2)每年灌浆工作天数不超过100天的,按定员标准减少1/3。 (3)水工机械检修人员按闸门面积每200平米增加1人。
2.水工观测人员,参照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3.潜水员,有潜水工作的电厂一般配备6~9人。 六、修配人员
1.担负本厂机械检修、日常修配及常换备品、备件加工制作任务的电厂,按生产人员的8%和机械检修人员总数的25%配备修配人员。
2.不担负常换备品、备件加工制作任务的电厂,按生产人员总人数的8%配备修配人员。
七、汽车、拖拉机司机
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八、土木修缮人员
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九、库工
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第3.4.2条 管理人员
一、厂部职能科室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3.4.2-1。
水电厂职能科室人员表 表3.4.2-1 等 部 别 门 厂长及总工程师 一 二 三 四 主 要 职 责 全面负责水电厂的行政、业务及技术领导工作 文秘、收发、打印、档案、信访、接待等 生产、基建计划、综合统计、运行、检修、技术管理、技安、培训、科技双革、制图描图、资料图书管理等 材料设备、备品、计划统计、加工定货、采购运输、保管供应、劳保用品采购发放等 4~6 4~6 3~5 2~3 办 公 室 4~5 4~5 3~4 3~4 生产技术科 12~14 10~12 9~11 7~9 材 料 科 15~20 12~15 10~13 7~10 财 务 科 6~7 5~6 4~5 3~4 财务出纳、记帐稽核、成本,工资核算、流动资金及固定资“管理等” 组织机构、劳动组织、工人调配、工资、奖励、津贴、劳力计划统计、劳保、保健食品制度管理等 人事、内外勤警卫、消防等 劳动工资科 3~4 3~4 2~3 1~2 人事保卫科 4 3 3 1~2 行 政 科 8~10 7~8 6~7 5~6 职工生活福利、文具采购保管发放、房产管理等 补充规定:
1.接待任务较大的电厂,可设接待科或配备接待人员,其标准根据需要自行拟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2.一、二等电厂,根据需要可增设教育科,负责本厂子弟学校、业余教育、职工培训等。
3.凡基建任务或扩建任务较大的电厂,可按需要增设基建科或专职人员。 4.三等电厂,一般可设六个科,文秘、打印工作并入行政科,四等电厂,只设生产、财供、人保和行政四个科。 二、分场管理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3.4.2-2。
分 场 管 理 人 员 表 表5.4.2-2
等 部 别 门 1.运 行 2.检 修 3.水 工 4.修 配 电 气 机 械 试 验 一 主任和技术员 3~4 5~6 4~5 4~5 3~4 3~4 3~4 二 主任和技术员 三 主任和技术员 四 主任和技术员 3~4 4~5 3~4 3~4 3~4 3~4 2~3 4~5 3~4 2~3 3~4 补充规定:
1.一等电厂,一般设五个分场,除运行、水工、修配分场外,检修可分为机电分场和试验分场,或分为电气检修分场和机械检修分场,个别的也可分为机电
分场和通讯分场。
2.二等电厂,一般设运行、检修、水工、修配四个分场。少数电厂检修人员超过150人以上时,也可增设一个分场。对设有修缮分场的一、二等电厂,其管理人员可参照修配管理人员或电气分场管理人员的标准执行。
3.三等电厂,一般设运行、检修、水工三个分场。个别电厂修配人员超过30人以上时,也可增设一个分场。
4.四等电厂,一般设运行、检修两个分场。
5.各分场管理人员的配备未包括分场办事员,若全场职工超过100人时,可配办事员1人(兼核算员)。 第3.4.3条 服务人员
电厂的服务人员,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电厂一般不设专业消防人员。但对远离城市的一、二等电厂可配必要的消防人员。有消防车的,每台定员9~10人(消防8人,负责1~2人)。
第五节 小水电编制定员标准
第3.5.1条 机构设置
一、小水电较多的地、县,在水利(水电)局下设立小水电公司(或地方电力公司)。
一般一个县总装机容量超过五千千瓦(包括社、队电站)时,即可设立县公司,具体限额由省(市、自治区)规定。
地区的小水电机构设置,视需要由省(市、自治区)审定。
小水电公司,下设调度室及生产技术、计划财务、人事、行政等科室,有条件的设立修试中心及必要的附属企业。
二、小流域内的梯级电站,可设立管理处,统一管理、调度梯级电站。 三、总装机大于500千瓦的小水电站,设生产技术股及办公室,有关人事、保卫、劳资、行政等工作,均由办公室负责。下设生产车间(或班、组)及检修车
间(或班、组)。
总装机小于或等于500千瓦的小水电站,设站长、技术员,下为生产班、组。 四、供电所,设所长。视供电范围的大小,下设营业室、调度值班室及线路班、组。
第3.5.2条 定员标准
一、地、县小水电公司调度室(所)配8~25人。
二、小水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包括机、电控制,升压站及前池值班人员)按四班制配备,如表3.5.2-1。
运行人员定员标准表 表3.5.2-1
单机容量 台 (千瓦) 数 1 2 3 4 >2000 ≤6000 16~24 24~32 32~40 40~50 >500 ≤2000 12~20 16~24 20~32 24~36 ≤500 8~12 12~16 16~24 20~28 补充规定:
1.机组台数超过四台时,每增加一台,可增加2~4人。 2.如系卧式机组,应取低限。 三、变电所(站)运行值班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3.5.2-2。
运行人员定员标准表 表3.5.2-2
总容量(千伏安) ≥5000 <5000 人 数 10~15 6~10 四、高压和低压线路维护人员
高压线路维护人员,按地形条件及维护工作量大小,每10公里配0.51人(兼管维护平行的通讯线路);低压线路维护人员,每10公里配0.5人。 五、检修调试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3.5.2-3。
检修调试人员定员标准表 表3.5.2-3 类 型 地、县小水电公司 单机>2000千瓦的小水电站 单机>500≤2000千瓦的小水电站 单机≤500千瓦的小水电站 人 数 10~30 7~20 5~15 3~7 补充规定:
电站如机组较多或气蚀及泥沙磨损严重的,可适当增加检修人员,但增加部分最多不能超过标准高限的20%。 六、通讯人员
1.凡设立交换机的单位,配专管人员2~4人。
2.载波机设维护检修人员1~2人,使用、管理指定专人兼管。 七、专用渠首及渠道维护人员
1.渠首进水闸,距离电站较远时,配专管人员2~5人。
2.专用引水渠,视地形、地质、流量等条件,每公里配管理维修人员0.52人。
3.专用拦河闸,应按本标准第六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八、技术管理人员
1.地、县小水电公司,应配备水工、电气、机械、水能利用等方面的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和财务方面的会计师。
2.大于500千瓦的电站、供电所、修试中心,均应配备助理工程师和会计师。 3.小于或等于500千瓦的电站,应配备技术员。 九、营业人员
1.农村每100用户,配抄表、验表、计费人员0.3~1人,亦可委托社、队专人代管。
2.城镇每1000用户,配抄表、验表、计费人员1~3人。 十、行政管理(包括综合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
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人数的20%。
第四章 灌区编制定员标准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4.1.1条 本章只规定灌区部分的编制定员。灌区内的大、中型水库,水电厂,大、中型水闸和机电排灌站的编制定员,应按本标准第二、三、六、七章的规定执行。灌区编制人数加上其它各项工程的编制人数,其总和即为灌区的全员编制。
第4.1.2条 本章采用两种关联性的定额指标,即综合控制指标与分项编制定员指标。分项编制定员是具体配备各类人员的依据,但以分项编制定员计算出来的全员编制人数,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综合控制指标。
第4.1.3条 灌区管理单位的人员配备,既要符合加强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又要符合精简的原则,提倡合理兼职,力求节约人力。
第4.1.4条 管理人员包括灌区管理局(处)机关的行政及财会人员和基层管理站及其他直属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管理局(处)机关的工程管理和灌溉管理等业务科室的技术人员,基层管理站中从事工程管理和灌溉管理业务的人员及直属单位的生产人员等,都应计入生产人员。
第二节 编制定员的分等
第4.2.1条 灌区的分级标准:30万亩及30万亩以上的为大型灌区,30万亩以下1万亩以上的为中型灌区,1万亩以下的为小型灌区。
灌区的编制定员分等,如表4.2.1。
灌 区 分 等 标 准 表 表4.2.1
级 别 等 别 一 大 型 二 三 中 型 四 五 灌溉面积(万亩) 干渠设计流量 (立米/秒) ≥300 <150 ≥100 <300 ≥70 <150 ≥30 <100 ≥20 <70 ≥10 <30 ≥7 <20 ≥1 <10 <7 第4.2.2条 使用条件
一、在确定编制定员的等别时,灌溉面积是主要参数,即首先根据灌溉面积大小,确定相应等别。
二、干渠设计流量是灌溉面积参数的补充。在确定干渠编制定员时,应根据干渠设计流量,在相应的流量参数范围内选取定员数。
第三节 机 构 设 置
第4.3.1条 国家管理的灌区,实行按渠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灌区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加强统一领导的原则,一般规定:
凡受益范围在一社、一县、一地区以内的,应分别由所在社、县飞行署设立专管机构负责管理。涉及两个行政区划以上的,原则上应由上一级设立专管机构负责管理。有的工程虽跨几个地、县,但受益范围大部分在一个地、县以内的,也可由上级委托一个主要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关系重大的工程可以,提高一级管理。
灌区和以灌溉为主的水库、水闸等,应成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对于关系重大的水库、水闸工程,或水库、水闸与灌区距离过远的,也可以分别设立管理机构。 第4.3.2条 灌区管理机构
灌溉面积在30万亩以上的大型灌区设管理局,10~30万亩的灌区设管理处,1~10万亩的灌区设管理所。300万亩以上的灌区,必要时可设立管理总局。 管理局(处)机关的职能科室,可设立办公室、人保、财务器材、工程管理、灌溉管理、科技办、综合经营等处、室,也可设科、室。灌区内提水站多的,也可设机电处(科)。四、五等灌区可不设科技办公室和综合经营处(科),所属业务
分别由灌溉管理处(科)和财务器材处(科)承担。水量调配任务大的灌区,也可单独设立水量调配处(科)。 第4.3.3条 灌区专管机构
一般应按两级设置,即在灌区管理局(处、所)之下,设立基层管理站。灌溉面积在300万亩以上的灌区,也可按三级管理机构设置,即在灌区管理局之下,按渠系或分区设立管理处(或总站),管理处(总站)以下设立基层管理站。 第4.3.4条 灌区管理局(处)直属单位的设置
对于30万亩以上的大型灌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程队、机修厂(队)、渠首枢纽站、配水站、灌溉试验站(场)及公安派出所等单位。
第4.3.5条 灌区内万亩以上的支渠,都应由专管机构直接管理。支渠以下的斗、农渠,在专管机构统一领导下,由受益社、队组织渠道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支渠各段和斗渠要选派固定的段、斗长和农民技术员等行水管理人员。群管组织的人员多少,根据具体任务由专管机构和受益社、队商定。
第四节 各类人员的定员标准
第4.4.1条
灌区综合控制指标表 表4.4.1
等 别 控制指标 2.5~3.5 (人/万亩) 3~4 4~5 5~6 一 二 三 四 五 第4.4.2条 生产人员
一、干渠工程维修养护及输水、配水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4.4.2-1。
干渠工程定员标准表 表4.4.2-1
等 别 一 二 三 四 五 干渠设计流量(立米/秒) 定员标准 (人/公里) >150 ≥70 <150 ≥20 <70 0.5~0.8 ≥7 <20 0.3~0.5 <7 0.6~1.0 补充规定:
1.利用天然河道作输水干渠的,人员配备应适当减少。 2.重要堤段、险工地段的人员配备,可视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3.泥沙控制运用任务大的渠道可较标准酌情增加。 二、万亩以上的支渠工程管理和用水管理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4.4.2-2。
支渠工程定员标准表 表4.4.2-2
等 别 定员标准 (人/万亩) 1~1.5 0.3~0.5 一 二 三 四 五 三、排水设施的管理人员
按排水控制面积每3~5万亩配备1人。 四、灌溉试验人员
设立灌溉试验站的灌区,每站配备10~20人,不设灌溉试验站的,可配一定数量的专人,与社队农科网结合进行工作,灌区内有盐碱地改良试验和地下水观测项目的,可增加2~5人。 五、水文、水工、泥沙观测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4.4.2-3。
观测人员定员标准表 表4.4.2-3
等 别 定员标准 一 5~15 二 三 3~5 四 1~2 五 兼 补充规定:
1.灌区有大型沉沙池设施的,每处可增设1~2人。 2.渠首进行推移质测验的,可增设5~10人。
六、通讯人员
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七、修配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4.4.2-4。
修配人员定员标准表 表4.4.2-4
等 别 定员标准 一 20~50 二 三 10~20 四 3~5 五 兼 八、汽车、拖拉机司机和仓库保管人员
1.汽车、拖拉机司机,应按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2.仓库保管人员,每库按2~4人配备。 第4.4.3条 管理人员 一、职能科室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4.4.3。
灌区职能科室人员表 表4.4.3 等 部 别 门 一 二 三 四 五 主 要 职 责 局(处)领导及 技术总负责人 办 公 室 人保处(科、股) 4~6 3~5 3~4 6~9 2~6 总管全局行政、业务 总务、秘书、收发、统计、政策研究、 接待、 档案、文印、交通、电讯 人事、劳资、治安、保卫、门卫 计划、会计、出纳、采购、物资供应、水费水粮征收 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工程管理,技术档案、防汛抢险 用水计划的编拟执行、水量调配、灌溉技术推广、地亩核对登记、基层水利干部组织管理 科研试验、科普提高、科技情报、技术培训 水产、绿化等综合经营及企业管理 15~19 11~15 11~12 11~16 7~10 8~10 7~12 4~6 7~9 财务器材处 (科、股) 4~5 2~3 工程管理处 (科、股) 14~19 10~14 6~8 3~5 1~3 灌溉管理处 (科、股) 科技办公室 13~16 12~13 7~11 5~8 4~5 3~5 3~4 2~3 2~3 1~2 1~2 综合经营处 (科、股) 补充规定:
1.技术总负责人,一等灌区配总工程师1~2人;二等灌区配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1~2人;三等灌区配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1人;四等灌区配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1~2人。
2.接待、旅游任务较大的灌区,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置接待办公室或接待人员。
3.工程基建任务大的灌区,可临时成立施工指挥机构,所需人员不在本编制内。
二、基层管理单位的人员
1.基层管理站,原则上按渠系设站,根据管理任务大小配备站(所)长、会计、出纳、保管、电讯、工程、灌溉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上述站长、会计等人员列入管理人员,其余均列入生产人员)。
2.一等灌区管理机构分三级设置的,管理局下各管理处(总站)科室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凡负责灌溉面积在100万亩以上的,可参照二等灌区,设立必要的科室和人员,凡在100万亩以下的,参照三等灌区确定。 第4.4.4条 服务人员
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第五章 河道堤防编制定员标准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5.1.1条 本章适用于国家管理的河道堤防(包括海堤、海塘和圩堤等)工程。
第5.1.2条 堤防管理单位同时管理两种级别的堤防,则分别分等,分别配员,统一管理。
第5.1.3条 护岸和吹填淤背等规模较大的施工任务,需另组织施工队伍,其编制定员不在本标准内。
第5.1.4条 县一级以上的堤防管理单位,其编制定员可参考本标准,并本着精简原则,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第5.1.5条 堤防工程管理单位,配备人员时,应根据需要力求精简,提倡合理兼职。
第5.1.6条 本章不适用于黄河修防单位。
第二节 编制定员的分等
第5.2.1条
分等标准,如表5.2.1。
堤 防 分 等 标 准 表 表5.2.1 级 别 保护面积 ≥30 (万亩) 等 别 堤防高度不限制 (米) ≥5 <5 ≥5 <5 一 二 三 四 五 <30 主 要 堤 防 一 般 堤 防 第5.2.2条 使用条件
一、确定堤防工程的等别时,堤防级别为主要条件,保护面积与堤防高度为辅助条件,参照分等。
二、堤防高度系指所管堤段长度60%以上达到的堤高。
三、一等工程系指大、中城市和重要工矿区的堤防。位于小城市、重要铁路干线和人口密度较大的长江以南地区的三、四、五等堤防,可按同等条件提高一等。
第三节 机 构 设 置
第5.3.1条 县一级的基层管理单位设立修防段,地区一级的管理单位可设修防处。
第5.3.2条 职能机构
一、二等工程管理单位除配备段长外,可设立行政股、工程管理股和财供股,有灌浆任务的单位可增设灌浆队。
三、四、五等工程管理单位,除配备段长外,一般不再分设职能机构,只配
备必要的专业人员,由段长直接领导。
第5.3.3条 县一级管理单位可根据堤段长短、行政区划等情况,设立若干分段。
第四节 各类人员的定员标准
第5.4.1条 生产人员 一、技术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5.4.1-1。
技术人员定员标准表 表5.4.1-1
等 别 定员标准 8~15 (公里/人) 10~20 10~20 25~35 30~40 一 二 三 四 五 补充规定:
1.堤防长度不足表列下限,但超过上限半数的,可配备1人。 2.如县段管理范围内兼管大、中型水闸,除水闸本身另有编制定员外,在县段编制内根据大、中型水闸的多少,可适当增加技术人员1~3人。 3.根据堤防绿化任务的大小,可在编制定员内考虑配备林业技术人员。 二、堤防维护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5.4.1-2。
堤防维护人员定员标准表 表5.4.1-2
等 别 定员标准 2~4 (公里/人) 5~8 9~12 11~13 13~15 一 二 三 四 五 补充规定:
1.堤防长度不足表列下限,但超过限半数的,可配备1人。 2.险工险段较多,可适当增配。 三、小型涵闸维修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5.4.1-3。
小型涵闸维修人员定员标准表 表5.4.1-3
涵闸座数 定员标准 <10 1~3 10~20 3~4 >20 4~5 补充规定:
流量较大且启闭频繁的小型涵闸,堤防维护人员无法兼管的,可适当增配人员。
四、灌浆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5.4.1-4。
灌浆人员定员标准表 表5.4.1-4
等 别 承担堤防长度 30~50 (公里/队) 定员标准 3~5 (公里/人) 3~5 50~80 一 二 三 四 五 补充规定:
1.凡有灌浆任务的堤段,可按上述标准成立灌浆队,表列人员为灌浆队的骨干,其余人员可用临时工。凡堤防长度不足30公里的堤段,不配备专业人员,由上一级管理单位参照本标准统一组织灌浆工作。
2.凡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灌浆队的堤段,灌浆队的负责人,每两个队配备一人。 3.每年灌浆工作天数不超过100天的,拨定员标准减少1/3。 五、通讯人员
交换机值班及维护人员,50门以下的人工交换机每台配备1~3人;其他通讯人员,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六、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司机
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第5.4.2条 管理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5.4.2。
堤 防 管 理 人 员 表 表5.4.2
等 别 堤长 (公里) 段长 一 ≥80 2 <80 2 ≥80 2 二 <80 2 ≥80 2 三 <80 2 四 ≥80 2 <80 1 五 ≥80 1 <80 1 主要职责 负责全面工作 总务、秘书、文印、收发、接待、交通、人事、保卫、通讯等 财务计划及统计、会计、出纳、物资劳保供应等 工程维修养护及计划统计、防汛抢险、技术管理、科研、培训、技术安全等 行政股 5~8 4~6 4~6 2~3 财供股 4~6 3~5 3~5 2~3 5~7 4~6 3~5 2~3 2 1 工程 管理股 2~3 2~3 2~3 2 注 工程管理股的技术人员在第5.4.1条中配备。 补充规定:
综合经营管理人员,根据各单位的水土资源和经营项目的多少,可配备1?3人。
第5.4.3条 服务人员
一、食堂工作人员和卫生保健人员,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二、勤杂人员,包括门卫、清扫、茶水、浴池和招待所等工作人员,一、二、三等堤防管理单位可配备1~3人。
第六章 水闸编制定员标准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6.1.1条 本章只规定水闸工程正常管理运用所需要的人员,不包括工程大修、扩建和改建等施工任务所需人员。
第6.1.2条 水闸管理工作中,闸门启闭是一项非连续性工作,在人员配备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力求精简,提倡合理兼职。
第6.1.3条 本章不适用于设置水力自动翻转闸门的水闸工程。
第6.1.4条 黄河大堤上的四、五等水闸,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制订编制定员标准。
第6.1.5条 以水闸为主的水利枢纽工程的编制定员 一、按其水闸等别配备人员。
二、其他工程(如船闸、坝、水电站、河道堤防和机电排灌站),原则上只配运行、维修人员,其标准应分别按照本条规定及本标准第二、三、五、七章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三、其他工程每增加一座建筑物(大于500吨级昼夜通航的船闸、容量为1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30公里以上的堤防和大型机电排灌站等),可增加一名管理人员。
船闸定员标准可参照交通部门同类型船闸配备运行、维修人员,如无相似标准,可按本标准“附录一”执行。通航孔按水闸启闭次数的规定配备人员。
第二节 编制定员的分等
第6.2.1条
水 闸 分 等 标 准 表 表6.2.1
级 别 等 别 一 大 型 二 ≥5000 流量(立米/秒) ≥10000 <10000 孔口面积(平方米) 中 型 三 ≥1000 <5000 四 ≥500 <1000 200~400 五 ≥100 <500 <200 >200 800~2000 400~1100 第6.2.2条 使用条件.
一、每项水闸工程的等别都应同时满足流量及孔口面积两个条件,如只具备一个条件的,其等别应降低一等。
二、多座水闸组成的枢纽工程(不计船闸、坝、水电站、河道堤防和机电排灌站),应按各闸流量及孔口面积之和确定等别。
第三节 机 构 设 置
第6.3.1条 一等水闸及以水闸为主的枢纽工程,其受益或影响范围跨越两县和两县以上者,设置管理处,处下设工程管理科、财供科、人保科及办公室;二、三等水闸设置管理处(所),处(所)下设与上述职能机构相应的科(股)、室,所下也可不设股、室;四、五等水闸设置管理所,所下一般不设股、室。 第6.3.2条 综合经营任务较重的单位,—可增设综合经营科(股)。
第四节 各类人员的定员标准
第6.4.1条 生产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6.4.1。
水闸生产人员定员标准表 表6.4.1
等 部 别 门 1..技术人员 工程师 一 二 三 四 五 2 3~4 5~8 3~5 7~12 2 2~4 2 2 3~4 4 1~3 1~2 2~3 4~7 2~4 6~8 1~2 1~3 1~2 1~2 3~4 4 1~3 1 1~2 1~2 2~3 1~3 4~6 1 0~1 0~1 1 2~3 4 1~3 1 助理工程师和技 术 员 2.闸门及启闭机运行维修 3.电气运行维修 4..工程维修养护 5..水工观测 6.修 配 7..土木修缮 8.仓库保管 3~5 1~3 9..水文水质测验 10.潜水员 0~1 1 0~1 11.调度运行 12..园林工 13.通 讯 14.汽船工 15.汽车拖拉机司机 1~2 应按本标准第五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补充规定:
1.年启闭次数大于250次(启闭各计一次)的水闸,运行、维修人员提高一等
配备,小于20次的降低一等配备。
2.开展水文水质测验、船运、潜水、调度运行、园林和通讯工作的才按表6.4.1配备人员。
3.安装有自动化装置和人力启闭的水闸,机电运行、维修 人员可酌情减少,工种之间可以互相调剂。
4.管理高压线路的单位,线路超过10公里增配1名外线电工,少于10公里的不增配。
5.挡(引)潮闸和多泥沙河流上的水闸,可适当增加人员。 第6.4.2条 管理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6.4.2。
水 闸 管 理 人 员 表 表6.4.2
等 部 别 门 处(所)长 一 二 三 四 五 主 要 职 责 2 1~2 1 1 1 负责全面工作 工程维修养护及计划统计,防汛抢险、技术管理、科研、培训、技术安全等 财务计划及统计、会计、出纳、物资劳保供应等 人事、劳资、治安保卫、消防等 总务、秘书、文印、收发、接待、交通、通讯等 林业、水产、农副业及其他综合经营 工程管理科(股) 财供科(股) 人保科(股) 办 公 室 (5~6) 3~4 3 3 (3~5) 2~3 2 2 (2~3) 1~2 兼 1 (1~2) (1) 1~2 1 综合经营科(股) 1~3 注 括号内人员已在表6.4.1中配备。
补充规定:
1.管理处(所)配备2~3名负责人时,必须配备1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处可设主任工程师土名。技术负责人及主任工程师包括在技术人员定员标准中。 2.管理处(所)配备1名技术人员时,应配水工专业人员,配备2名及2名以上技术人员时,应配1名机电专业人员。
3.接待任务较大的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管理人员。 第6.4.3条 服务人员
一、食堂工作人员和卫生保健人员
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二、警卫人员
1.重要水闸及枢纽可设公安派出所或经济民警,公安警卫人员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一等水闸及重要枢纽按两个哨位配备8~10人;二、三等水闸按一个哨位配备2~4人;四、五等水闸一般不配备专职警卫人员,个别需要的可配备l~2人。
三、勤杂人员
一、二等水闸及重要枢纽配备1~2人;三等水闸一般不配备专职勤杂人员,别人无法兼管的,可配备1人;四、五等水闸不配备。
四、接待任务较大的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服务人员。
第七章 机电排灌站编制定员标准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7.1.1条 本章适用于国家管理的和国家与集体联合经营的机电排灌站(包括水轮泵站)。集体管理的机电排灌站也可参照执行。
第7.1.2条 本章系机电排灌站的编制定员标准,与机电排灌站有关联的水库、水电厂、灌区和水闸等工程的编制定员,应按本标准第二、三、四、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7.1.3条 人员配备应根据需要,力求精简,提倡合理兼职以及同行业的内外协作。
第二节 编制定员的分等
第7.2.1条
机电排灌站分等标准表 表7.2.1
级 别 等 别 装 机 容 量大型站 一 二 ≥5000 ≥10000 <10000 ≥15 >30 <30 中 型 站 三 ≥1000 <5000 ≥10 <15 四 ≥100 小 型 站 五 ≥100 <1000 ≥1 <1 <10 (千瓦或马力) 受益面积(平方米) 注 叶轮直径在1600毫米及以上的轴流泵、混流泵,或单泵功率在600千瓦以上的离心泵
称大泵站,根据其装机容量和受益面积确定其等别。
第7.2.2条 使用条件
在本章编制定员计算中,其参数应根据装机容量和受益面积这两个因素来选择。在确定本单位编员时,应就高不就低来确定站的等别。
第三节 机 构 设 置
第7.3.1条 机电排灌站根据其规模大小和设计受益范围,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7.3.2条 机电排灌站的机构设置,一等站设机电排灌管理局(处);二、三等站设机电排灌管理处(总站);四、五等站设机电排灌站。
第7.3.3条 多级站或罗器十地连片的多处小站,为了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可设立总站(或中心站),下设基层站。
第7.3.4条 机电排灌管理局(处、总站)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设置下列职能机构。
一等站设办公室、生产技术科、排灌科、机电科、经营管理科、财供科。 二、三等站设办公室、技术科、机电科、财供科。 四、五等站一般不设职能机构,只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
第7.3.5条 机电排灌站所属受益灌(排)区,应建立和健全群众性的灌溉(排水)管水组织,固定专人负责。管水级织可以公社、生产大队或生产队为单位建立,也可以渠系为单位建立,规定管水人员的工作职责及管理范围。这些人员既是专管机构的基层管水人员,又是社、队自己的管水人员,受专管机构和所属社队双重领导。其人员的多少可根据具体情况,由专管机构和受益社、队商定。
第四节 各类人员的定员标准
第7.4.1条 生产人员
按机组台数、泵站建筑形式(单层、多层)配备。 一、机电运行人员
1.一、二等站,定员标准如表7.4.1。
机电运行人员定员标准表 表7.4.1
项 目 三台机组及以上(人/台) 三台机组以下(人/台) 注 变电所按主变压器台数进行配备。
一、二等站 3~4 6~8 大泵站 2~3 5~7 变电所 2~3 2~3 2.三、四、五等站:对于机灌(排)站,一台机纠的站,每台班配备2人;二台机组以上的站,每台班配备1~1.5人。对于电灌(排)站,高压供电的站,每台班配备2人;低压供电的站,每台班配备1~1.5人。 二、修配人员
一、二等站设修配车间,按30~50人配备;三、四等站没修配组,按5~20人配备,五等站不专没修配组,由运行人员兼。 补充规定:
1.电灌(排)站凡输电线路由泵站负责维护管理的,其线路维护人员:高压线路每10公里配0.5~1人,低压线路每10公里配0.5人。
2.高扬程提灌站出水管路达到或超过百米的,可增配管路维护人员l~2人。 3.泵站水源含泥沙量较大、设有沉沙池的,或进水池柴草较多的,每站可增配维护清理人员2人。
4.大泵站房为多层时,可根据层数递增生产人员。 第7.4.2条
机电排灌站管理人员表 表7.4.2
等 部 别 门 局、处、站领导及技术总负责人 一 二 三 四 五 主 要 职 责 3~4 2~3 1~2 1 1 总管全站的行政、技术业务 办 公 室 5~10 3~5 1~3 总务、秘书、人事、档案、文印,通讯、交通,接待等 机 电 科 生 产 技 术 科 5~8 5~9 3~5 2~3 3~9 排 灌 科 4~7 2~3 4~6 机务管理、设备运行、检修,安全生产,技术革新等 生产调度、计划统计、技术经济指标分析、技术革新、技2~4 术培训等 工程,用水管理、水量调配、灌排技术指导、灌排试验、基层水利员组织管理等 站的经营管理、多种经营等 经 营 管 理 科 3~4 4~8 1~4 财 供 科 5~8 财务管理、物资供应、水费征收、劳保福利、工资等 第7.4.3条 服务人员 一、炊事、通讯、汽车驾驶人员
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二、警卫、医务、保育、招待人员
一等站配备4~7人;二、三等站配备2~5人;四、五等站原则上不配备,由其他人员兼管。
第7.4.4条 机电排灌站受益区内的工程管理、用水管理等人员,应按本标准第四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附录一 船闸编制定员标准
(一)本附录适用于与水闸所组成的水利枢纽并由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的船闸。 (二)定员标准
1.运行人员,如附表1.1。
船 闸 运 行 人 员 表 附表1.1
等 部 别 门 常年昼夜通 航 >500 吨 级 季 节 性 昼夜通航 间断性通航 常年昼夜通 航 ≤500 吨 级 季 节 性 昼夜通航 间断性通航 值长(兼售票) 闸门运行 航务管理(兼登记) 值班制度(班次/昼夜) 1 2 2 4 1 2 2 3 1 2 2 1 1 2 1~2 4 1 2 1~2 3 1 2 1~2 1 合 计 20 15 5 16~20 12~15 4~5 补充规定:
(1)实行集中控制的船闸,闸门运行人员可减为1人;
(2)售票任务不大时,航务管理可由值长兼,定员工应减去1人。 (3)人力启闭闸门时,闸门运行人员按实际需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增加人员。
2.维修人员,常年昼夜通航的船闸,才增配维修人员,其标准为,大于500吨级的配备4~5人;小于或等于500吨级的配备2~4人。
3.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不单独配备,应按本标准第六章第6.1.5条的规定执行;如果船闸距离管理机构较远,可增配管理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各一人。 (三)其他
航务监理和水上交通民警的定员标准,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录二 水利工程管理的主要技术工种
附表2.1
序 号 岗 位 名 称 水工建筑物(包括河道堤防、渠道)养护维修 水电站运行与维修机电修配 主 要 技 术 工 种 水工检修维护工*、泥瓦工 电气运行工*、变配电检修工*、电机检修工*、发电机险修工*、机械运行工*、机械检修工*、水轮机检修工*、调速机检修工* 翻砂工、熔炼工、锻工、车工、铣工、刨工、磨工、钳工、机修钳工,扳金工、汽车修理工、焊工、内燃机修理工、起重安装工、电气维护工、电气险修工、外线电工、直流电工、电工仪表修理工、管路安装工、锅炉工 水力机械运行、维护、检修工* 水工观测工* 水文气象观测工* 钻探灌浆工 汽车司机、推土机司机、机动船轮机部船员、轮胎起重机司机 载波机务员、微波机务员、无线机务员、话务员、报务员、线务员 潜水工 园林工(包括种子工、育苗工、造林工) 库 工 1 2 3 机电修配 4 5 6 7 8 9 10 11 12 闸门、启闭机运行与维修 水工观测 水文测验 钻探灌浆 汽车、拖拉机、机船驾驶 通 讯 潜 水 员 园 林 工 仓库管理 说明: 1.带*的工种参照电力工业部《电力生产与火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
执行。
2.通讯的工种参照邮电部《邮电生产人员技术等级标准》(试行)执行。 3.园林工参照林业部《林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执行。 4.其余的工种参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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