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审理是指对具有法律关系的两个案件合并在同⼀个案件中进⾏审理,合并审理普遍适⽤于民事诉讼中,对诉讼效率的提⾼有重要帮助,那么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审理的裁决书是怎样的?下⾯由迪-庆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审理的裁决书是如何的××××⼈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原告:×××,……。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和其他诉讼参加⼈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写明当事⼈及案由)⼀案,本院于××××年××⽉××⽇⽴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合并审理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款、第⼀百五⼗四条第⼀款第⼗⼀项、《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本院(××××)……民初……号案件审理。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异书记员×××【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款、第⼀百五⼗四条第⼀款第⼗⼀项以及《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条制定,供⼈民法院对于同⼀法院受理的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裁定合并审理⽤。
2.标题中的案号为被并⼊的案件案号。
3.裁定合并审理的情形包括:当事⼈⼀⽅或者双⽅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种类、⼈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同意的;基于同⼀事实发⽣的纠纷,当事⼈分别向同⼀⼈民法院起诉的。4.基于同⼀事实发⽣的纠纷,当事⼈分别向同⼀⼈民法院起诉,裁定合并审理的,同时引⽤《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百⼆⼗⼀条。
⼆、如何提起反请求
在仲裁活动中反请求是被申请⼈对抗申请⼈以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段。提起反请求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反请求只能是由被申请⼈提起。
2、反请求只能向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提起,否则不成其为反请求。
3、反请求最迟须于仲裁裁决作出前提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任何阶段,被申请⼈都有权提出反请求。4、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属于同⼀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否则,仲裁委员会⽆权对被申请⼈的反请求进⾏管辖。
5、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必须有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
被申请⼈提出反请求,也应当以书⾯形式提出,反请求书的内容和格式应当和仲裁申请书⼀样。三、合并审理的条件
1、受诉法院对⼏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于同⼀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个合并的案件之⼀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法院对合并的⼏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民法院适⽤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合并审理。
2、⼏个诉讼标的由同⼀原告或同⼀被告在同⼀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诉讼程序中,同⼀原告向同⼀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在同⼀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
4、限制条件。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是⼀柄双刃剑,如果滥⽤不仅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且会让当事⼈利⽤合并审理进⾏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有甚者会造成以⾮对⾮、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盾的产⽣。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限制。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审理的裁决书是如何的”问题进⾏的解答,申请和反申请中的标的物是相同的,法院可以对两个案件进⾏合并审理,并作出合并审理的裁定书。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的问题,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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