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机 生 产 力 促 进 中 心货 币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钱币资本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钱币资本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钱币资本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钱币资本。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心本部及其子企业。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同意
第四条 财产财务部负责中心钱币资本的管理工作,办理钱币资 金的结算业务。
第五条 依照钱币资本业务流程和内控要求,中心钱币资本管理实行钱帐分别、钱票分别、票章分管的内部管束制度,按钱币资本管理环节设置岗位以下:
出纳 负责各样钱币资本的收付结算业务;保留现金、支票及支
票密码、有价证券、经同意代管的其他钱币财产;如期编制反响钱币资本变动、结余情况的报表。负责银行存款日记帐的核对工作,每个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治表,在银行对账过程中发现错误及时查明原因并要求资本核算人员校订,及时查明、报告未达帐项的原因。
钱币资本业务审批(核)
依照《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资本支
出审批方法》规定,负责钱币资本业务的审批(核) 。
钱币资本业务核算
负责与钱币资真相关业务的核算。
负责如期或不如期的监盘库存现金及有价
钱币资本的督查检查
票据,抽查银行余额调治表的编制方法可否正确、计算可否正确、未达款项可否合理,发现问题及时办理或报告,保证钱币资本的安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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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币资本管理方法
圆满。
第六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留和收入、支出、开支、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审批人依照钱币资本授权同意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八条 钱币资本业务经办人任职责范围内,依照审批人的同意建议办理钱币资本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范围审批的钱币资本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相关领导报告。
第九条 办理钱币资本支付业务的程序。
(一)支付申请。部门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钱币资本
支付申请(包括借款单、借用支票单、拨款通知书等形式) ,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计、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二)支付审批。审批人依照其职责、权限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切合规定的钱币资本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同意。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同意后的钱币资本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钱币资本支付申请的同意范围、权限、程序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可否齐备,金额计算可否正确,支付金额可否切合预计,支付方式、支付单位可否牢固等。复核无误确认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依照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钱币资本支付手续。
第十条
未授权人员不得办理钱币资本业务或直接接触钱币资
金。
第十一条 非中心正式职工不得办理钱币资本借用、报销业务。
第三章 现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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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现金收入范围包括中心经济业务范围内的所有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余款退回等。
第十三条 现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个人薪酬金务酬金、福利费、医药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二)出差人员必定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三)依照业务需要借用的周转金;
(四) 5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属于现金结算范围内的支出,财产财务部可以依照需要向银行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经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应依照钱币资本业务核算人员编制并签字确认的有效会计凭据办理现金出入业务,同时在会计凭据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印章。
第十六条 在办理现金业务时,严禁用不切合制度的凭据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 ;严禁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严禁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严禁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积蓄,严禁保留账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等。
第十七条 业务部门经办人获取现金款项时,应于当天交存财产财务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保证现金财产安全圆满。
第十八条 中心库存现金限额为 2 万元,高出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经办人预计一日内支取现金累计高出 5000 元的应最少提前一天通知财产财务部,便于出纳筹备现金。
第二十条 因业务特点和需要借用周转金的业务部门经办人必定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财产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退还还没有使用的周转金余额,次年依照需要重新申请备用金。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应于每日业务终了后结清当天账目,并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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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面库存现金与本质库存现金可否一致,发现长款或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财务负责人,按规定作出办理,保证账款切合。 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产财务部依照国家《支付结算方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等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产财务部依照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账户管理方法》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如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办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结算资本收入的管理
(一)出纳人员获取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收入凭据或来往票据,应及时通知业务经办人员确认款项本源,提交相关凭据、合同、入账通知等资料,钱币资本核算人员经审察无误后进行入账办理。
(二)业务经办人员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应及时将支票连同相关凭据、合同、入账通知等资料提交财产财务部,钱币资本核算人员经审察无误后进行入账办理;出纳人员在支票提示付款期内将支票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五条 银行结算资本支出的管理
(一)业务部门需要进行银行资本支出结算时,应依照《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资本支出审批方法》办理审批手续,将审批票据连同
合同、协议、计划单等资料交钱币资本核算人员审察,出纳人员依照钱币资本核算人员签字确认后的凭据办理银行结算资本支出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经办人员预借款币资本的(包括现金、支票、汇款等形式),在结算业务办理达成时,经办人应及时获取有效票据到财产财务部报账销账。长远无故不办理报账销账的,财产财务部将暂止办理该部门预借款币资本的业务,并对当事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支票结算业务管理
(一)经同意签发的支票,必定填写日期、用途,并限制支票的使用金额,必要时应填写收款单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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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票密码与支票要分别保留,不得将支票密码直接填写在支票上。防范支票抛弃机造成经济损失。
(三)支票应设“支票备查簿” ,登记支票的购买、领用及注销情况。支票作废加盖作废戳记后与存根一起保留。
(四)发生支票抛弃机,应及时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若造成经济损失须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票据及相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需要相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定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二十九条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留,个人名章必定由自己或授权人员保留。严禁一人保留支付款项所需的所有印章。
第三十条 保险柜钥匙与密码由专人保留,做到人走库锁,保证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和经同意代保留财产的安全圆满。
第六章 督查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对钱币资本业务如期和不如期地督查检查制
度。
第三十二条 钱币资本督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不如期监盘库存现金和有价票据,重点检查账面余额与本质余额可否切合,可否存在现金“白条顶库”等违规行为。 (二)钱币资本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不相容职务的分别履行情况。
(三)钱币资本授权同意制度的履行情况,重点检查钱币资本支出的授权同意手续可否健全,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情况。
(四)印鉴的保留情况,重点检查支票预留财务印鉴与法人印鉴分设专人保留、用印的履行情况。
(五)票据的保留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留手续可否健全,票据保留可否存在漏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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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对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钱币资本内部控制中的单薄环节,应当及时采用措施,限时纠正和圆满。
第三十四条 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办理。
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附 则
本方法由财产财务部负责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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