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股份XX分公司 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分公司利益,减少财产损失,保证人员生产平安,坚持“以人为本、常抓不懈、重在预防〞的平安观,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平安生产事故的分类、上报、调查、处理作出相关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事故的分类
第三条 按国家规定的事故等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在一般事故范围内,宏声集团公司又细划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四级事故四个等级:
〔一〕一级事故,是指死亡1至2人,重伤〔含职工中毒〕7至9人,或者2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二级事故,是指重伤〔含职工中毒〕4至6人,或者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一次10人以上受轻伤的事故;
〔三〕三级事故,是指重伤〔含职工中毒〕1至3人,或者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一次3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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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以下受轻伤的事故;
〔四〕四级事故,是指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一次3人以下受轻伤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的上报
第四条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指集团公司划分的一、二级事故〕发生后,按集团相关规定上报。
第五条 三、四级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应立即上报安保科、分公司领导。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
第六条 发生以下事故之一必须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一〕火灾事故; 〔二〕因公伤亡事故;
〔三〕生产经营中发生中毒事故; 〔四〕设备设施损失损坏1万元及其以上; 〔五〕交通事故,损失1万元及其以上; 〔六〕被盗案件,价值1万元及其以上; 〔七〕被骗案件,价值1万元及其以上;
〔八〕原辅材料等各类物资损坏事故,价值1万元及其以上; 〔九〕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应在48小时内提交事故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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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八条 事故的调查、分析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原那么,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
第九条 事故调查
〔一〕依法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的,分公司各部门应当主动配合、积极协助事故调查。
〔二〕发生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由集团公司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分公司各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协助事故调查。
〔三〕发生四级事故,由分公司经理担任组长,平安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会同各职能部门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要履行职责,通过事故调查,须查明以下事项,得出事故原因,并按规定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二〕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
〔三〕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或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
〔四〕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
〔五〕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具体情况,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平安教育等。
〔六〕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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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时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响和征兆;
〔七〕平安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平安操作规程;平安教育、平安检查、平安活动等是否正常开展;有无防止事故的平安措施及管理方法等;
〔八〕施工、检修有无平安考前须知;工程工程安排是否符合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平安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方案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各种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做好与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衔接,以便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第五章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第十二条 事故责任认定
〔一〕但凡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追究部门负责人或有关领导的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平安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发生工伤事故的;
2.缺乏平安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的; 3.平安设施、平安信号、平安标志、平安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
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 5.在施工、检修工程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平安生产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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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下令开工造成工伤事故的;
6.对以往事故掉以轻心,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
7.对检查出的平安隐患未按期进行整改,造成事故的; 8.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 9.由于挪用平安工程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第一责任,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1.由于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平安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
3.发现有重大平安隐患,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防止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的工伤事故的;
5.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分: 1.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成心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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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违反分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事故发生后,成心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处理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以及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一、二、三级事故的处理,将坚持“四不放过〞原那么,对责任部门、责任人根据集团、分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三〕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有关领导组织审核后,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安保科负责监督,预防同类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一〕对事故死亡人员,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劳资科做好善后工作。
〔二〕受伤人员由医院〔具有工伤认定资质〕出具诊断证明,到安保科开具工伤休假证明和工伤治疗证明,并报劳资科备案。
〔三〕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安保科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第六章 事故建档与统计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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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事故单位按要求落实了整改、防范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
第十六条 结案后,对事故的调查记录、分析记录、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相关资料,要由安保科进行归档,妥善保存。
第七章 附那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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