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说明及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关于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和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201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按照房地产行业惯例为商品房承购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信用担保,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为购买商品房业主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余额为389,933.29万元,担保金额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及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担保金额随着借款人逐期还款而相应递减。担保期限自业主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公司为业主办妥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房屋抵押登记,将《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交银行保管之日止。根据行业惯例此项担保是必须的,本公司历年没有发生由于担保连带责任而发生损失的情形,因此该项担保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我们认为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信用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
2、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独立董事:吴联生、付磊、王力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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