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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4-01-18 来源:华佗健康网
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4、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各部门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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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经营和股票、债券、基金以及分红型保险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债权或债务重组;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8、研究或者开发项目转移;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赠与或受赠资产;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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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和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立即报告。

(三)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其它重大事件

1、发生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诉讼和仲裁;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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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100万元以上;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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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11、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2、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3、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锁定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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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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