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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海淀区教委

2022-12-04 来源:华佗健康网
北京市海淀区 幼儿园章程

(参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幼儿园名称:北京市海淀区 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二条 幼儿园性质:经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 出资兴办的公办事业单位,是实施学前教育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幼儿园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园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幼儿园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 第六条

办学层次:初级 办学类型:幼儿园

第七条 办学内容:幼教全科

第八条 办学规模: (个班)。 第九条 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学龄前儿童,

学习期限为 , 教学采用普通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二章 幼儿园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

第十条 幼儿园办学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幼儿园的举办者 以货币(或其他方式) 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第十二条 幼儿园日常办学经费来源:收取保育费(及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 向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幼儿园的申请和方案;

(二) 组建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 制定幼儿园章程;

(四) 了解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 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决定幼儿园重大事宜; (六) 幼儿园终止后,依法进行幼儿园剩余财产的清算。 (七) 举办者必须遵守幼儿园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幼儿园的债务。在幼儿园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八) 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幼儿园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第四章 幼儿园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决策机构是(选项: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园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幼儿园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 (二) 聘任和解聘园长;

(三) 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四) 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 (五)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 批准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八) 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九) 决定幼儿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决策机构负责人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并签字方能生效。

第五章 幼儿园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名,由幼儿园决策机构聘任,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园长任期每届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幼儿园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园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组织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定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 拟定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幼儿园除园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四) 组织幼儿园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合理使用幼儿园办学经费;

(六) 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幼儿园工作和幼儿园财务状况; (七) 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一条 (选项:理事长、董事长或者园长)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决定.

第六章 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则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幼儿园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资产在幼儿园存续期间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以下请选择)

幼儿园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收入分配按照相关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幼儿园的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幼儿园在扣除办学成本,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费用后,出资人在办学结余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回报.幼儿园决策机构在做出取得回报的决定后15日内,将决定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章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幼儿园的终止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幼儿园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幼儿园章程应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幼儿园章程应送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幼儿园变更登记事项,应经过决策机构同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同时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止:[注:以下情形仅供参考,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一)举办者提出终止办园;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需终止办园;

(三)生源不足,资金无法维持幼儿园正常运转; (四)决策机构提出终止办园.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幼儿园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幼儿园财产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幼儿园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幼儿园将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注销办学许可证,然后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幼儿园登记,公告幼儿园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召开的第 届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幼儿园决策机构;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登记事项以幼儿园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幼儿园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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