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 式 起 重 机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出租方): 地址:
乙方(承租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租赁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塔机概况及使用地点 规格、型号 数量(台) (含X%税)月(含X%税)制造商 产品合格证编号 产权登记号 租金 (元/台) 进退场费 (元/台) 项目名称 工地地址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预计租期为 个月,双方约定设备于 年 月 日进场安装(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设备进场时间的,乙方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塔机进场安装时间)。
2.2、起租时间:塔机安装完毕经特种设备检验单位检测后,从特种设备检验单位提供《塔式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中“合格”检验结论签发日的第二天为起租日,租金从即日起计算。
2.3、停租时间:至乙方停止使用书面通知日止;实际停止使用日期晚于停租通知所注日期的,以实际停止使用日为准。
第三条 租金和计算租金的时间
3.1、塔机租金:按 (含X%税) 元整/台/月(大写: 元整/台/月)对账确认支付。不足一个月的根据实际使用天数按日租金计收(日租金=月租金÷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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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每月1日甲、乙双方对帐确认上月(按自然月)的租赁时间,并填写书面对帐确认单,经甲乙双方(甲方使用企业的财务结算章,乙方经现场项目经理签字使用项目章或签定合同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甲方根据对账确认金额开具等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作为结帐的依据。
①甲方属于:[ ]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其他,税率: 。
②付款方式: (注明是银行转账或其他,约定付款的节点等) 。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与当次付款金额等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机关税务代开),并按实际提供货物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因乙方发票填写有误,造成甲方增值税抵扣税额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进行赔偿。如乙方延迟提供,甲方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期限且不承担延迟付款的任何责任。
③如果获得开具汇总的专用发票,则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④如果乙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则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甲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⑤如果甲方提供虚假或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相关政府部门查出的,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 3.3、在未办理起租确认手续前或办理停租确认手续之后,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已安装的塔机。 第四条 设备进退场费
4.1、塔式起重机进退场的运输费、装卸费: (含X%税) 元整/台(大写: 元整/台);塔式起重机的装拆费 (含X%税) 元整/台(大写: 元整/台),包含以下费用:安装和拆卸及附着顶升的人工费,塔机安装后的检测费及预埋地脚螺栓费及装拆塔机时的汽车吊费等费用。
4.3、安装或拆卸塔机时,因现场无条件、道路不通畅或建筑物阻碍等致一台25吨汽车吊无法完成装拆及装车作业而需增加使用其他汽车吊作业或其他设备的,或需要进行人工装拆的,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塔机附着
5.1、塔机需要附着时,甲方负责编制塔机附着方案,并对附着点的受力情况进行核算,乙方协助甲方选定附着位置;如附着点处需加强的,乙方负责加强;如需在剪力墙上预留孔的,乙方负责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协调,在剪力墙相应位置按相关规格预留好附墙杆安装孔。
5.2塔机附墙杆预埋件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现场预埋。
5.3、单道附着中最长一条附墙杆长度在 米以内的,该道附着由甲方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单道附着中最长一条附墙杆长度超过 米的,则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塔机附着费 (含X%税 ) 元整/道(大写: 元整/道)。上述附墙杆长度及相关费用在安装附墙杆时由双方相关人员书面确认;甲方免费提供的塔机附墙杆使用至塔机拆除时止,拆除后甲方收回。
第六条 塔机机组人员
6.1、塔机操作人员(司机、指挥)由甲方聘请,甲方承担由塔机司机及指挥单方操作过错而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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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相关责任。乙方按司机¥0000(包含保险、管理费等)元整/人/月(大写:0000元整/台/月)(含X%税),指挥¥0000(包含保险、管理费等)元整/人/月(大写:0000元整/台/月)(含X%税)计付人员工资给甲方。乙方于每月10日前根据上月考勤直接支付给甲方账户,由甲方支付人员工资给塔机操作人员。起租当月及停租当月若不足一个月的按日报酬计收(日报酬=月工资÷30天),乙方扣减、扣罚塔机操作人员工资必须由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乙方免费提供食、宿、床铺、生活所用水电及安全帽,床上用品由塔机司机自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塔机班组的人员数量及工作时间,塔机司机及指挥从进场之日起到退场之日止期间接受乙方的管理,不能随意早退旷工,乙方不能无理由任意扣减其工资。
第七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7.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出租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须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所有权转移后出租设备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出租方,承继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利及义务。
7.2、乙方如因工作需要,将租用财产转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前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7.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或委托第三方)不得对塔机进行装、拆,不得转移使用,不得分包给第三方使用,不得抵押给第三方。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甲方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租赁资质、设备登记备案证等资料。
8.2、甲方提供的塔机要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标准、环境职业健康及安全规范要求,并在合同履行期间对产品质量负责,承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安全与经济责任,并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及其人工和配件的费用。
8.3、由于甲方提供的备案资料套用、不全等原因导致设备无法按时办理设备登记备案,而引起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由甲方负责。
8.4、甲方提供的设备外观要符合文明施工的要求,金属结构不得有锈蚀、斑剥等现象。 8.5、甲方无法按双方约定时间提供设备进场安装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于塔机未能按时进场安装使用导致的生产损失。
8.6、塔机的进退场运输及装卸车由甲方负责,甲方承担该过程的全部责任。
8.7、甲方无正当理由停止租赁设备作业及甲方提供的司机无故缺勤等甲方原因导致塔机停机造成乙方无法正常施工作业的,由甲方赔偿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8.8、在租赁期间,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按时免费提供塔式起重机顶升所需的标准节及附墙架。 8.9、制订塔机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制度,每月至少壹次对塔机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保,使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把检查记录交乙方备案;由于甲方对塔机检查、维保不到位而引发的事故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8.10、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故障的,甲方要在 小时内派人到位修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延修或拒修,每月每台因故障累计不超过2个工作日,如有超过则超过部分乙方有权扣减相应的台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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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甲方提供具有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具有操作证的塔机司机、指挥,并对他们进行政治、技术、业务教育;司机、指挥须遵守工地的规章制度,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安排,提供优质服务;甲方承担由塔机司机及指挥单方操作过错而引起的事故的相关责任。
8.12、塔机司机按“十不吊”有关规定有权拒绝违章的运行。甲方无权干涉乙方施工现场对塔机的正常安排使用。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负责做好塔机基础隐藏工程的自检工作并及时提供塔机基础的混凝土(强度为:C35,需做两组。一组七天期,作安装告知备案、检测用;另一组二十八天期,检查强度是否达到C35要求)试块报告。
9.2、负责做好塔机基础的排水、清理淤泥的工作。
9.3、按规范要求做好塔机的配电工作,负责配置塔机专用的接地线和防雷的地极。
9.4、协助塔机进入施工现场后的安全保卫工作;如甲方的塔机标准节等大型零部件需在乙方施工现场临时停放的,乙方需提供场地并告知值班人员。
9.5、负责按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制作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使用告示牌,并按要求悬挂。 9.6、对甲方配备的司机及指挥不能很好配合施工工作要求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
9.7、在甲方进行安装调试及安装附着时,乙方负责派有上岗证的测量员配合甲方测量塔机垂直度,按甲方要求提供验收塔机使用的试吊重物。
9.8、负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对机械设备工作范围内的通道口、加工场、板房等搭设防护设施,张挂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乙方的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对塔机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时,应停止使用,待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9.9、在塔机使用过程中,提供每月两个工作日的的时间给甲方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保。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甲方指定业务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与乙方现场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就本租赁业务进行对接,并对双方每月的对账单进行签章确认。一方如对接人发生变动的,需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
10.2、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塔机安装前需准备好相关资料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备案的要求,本合同签订好后,双方应积极配合,编制好各种相关资料进行安装告知备案。
10.3、施工现场有多台(两台或两台以上)塔吊作业时,乙方应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出租单位等)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吊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10.4、塔机进入现场正式使用后,因乙方停工、风雨、停电等造成的停机待工的,乙方仍按正常日租金支付台班费。
10.5、该塔机每月检修定为2天,检修时间由双方现场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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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乙方塔机报停的,应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提供本合同项目的结算单,结算单经甲乙双方核对后签字盖章确认后;甲方开具有效的等额(双方结算对帐确认的费用)租赁发票给乙方作为结帐支付相关费用的依据,甲方按期退场。
10.7、因动乱、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出租方设备损坏、灭失的,或因以上因素致使设备造成人员或财物损失的,合同各方互不追究责任。
10.8、甲方租赁给乙方的物资,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损毁、丢失的,乙方作相应赔偿,此项赔偿直接作为租赁服务的价外费用体现,由甲方开具全额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按合同的付款约定支付该款项。
10.9、(租金、进退场费等费用支付的问题,双方可在此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故终止合同需经双方协商妥善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
12.1、合同签订之日起本合同生效,有效期至租用设备的相关费用乙方支付完毕之日止。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条款已经双方协商确认,所有字体均为打印字体(除签字和日期外),其它书体及涂改均无效。如有需要补充或更改的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原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生效(双方落款盖章需与合同上打印的单位全称一致,否则合同无效),款项付清失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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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甲 方 单位名称(章):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广西南宁市衡阳东路1号 乙 方 单位名称(章):南宁市**贸易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南宁市秀安金属材料市场安C栋8-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秀安支行 法定代表人:蒙贵飞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行南宁市***支行 开 户 名: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名:南宁市****贸易有限公司 帐 号:**** **** **** 联 系 人: 电 话:138******** 日 期: 帐 号:2001 7501 04000 1966 联 系 人: 电 话:159******** 日 期: 开 票 信 息 名 称: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50000198229934T 地址:南宁市衡阳东路1号 电话:0771-******* 开户行:***行南宁市***支行 账号:450*****************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南宁市秀安金属材料市场安C栋8-10号 电话:159********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秀安支行 账号:2001 7501 04000 1966 第6页/共6页
开 票 信 息 名 称: 南宁市***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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