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文件精神,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依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结合《XX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实施方案(2019年-2020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财政部按照年度预算进行拨付,专项用于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中小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扶持龙头企业牵引支撑特色载体升级、资源开放,带动大中小企业融通生态体系完善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第三条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以下简称“特色载体”),是指龙头企业直接参与或深度合作的特色载体,基于产业生态、供应链协同、创新能力共享、信息驱动,在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搭建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孵化服务平台。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XX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受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相关备忘录设定的联合惩戒的企业,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XX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局”)会同财政审计局确定支持范围、标准和方式。科技创新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项目跟踪、项目验收、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财政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监督使用工作。 第二章特色载体认定
第六条科技创新局发布特色载体认定工作通知,符合条件的载体自主申报。
第七条科技创新局进行评审,确认拟认定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支持内容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认定的特色载体,加强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协同创新的质量与效率,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加快形成“龙头企业+孵化”的共生共赢生态。具体包括如下方面:
(一)支持龙头企业开放载体建设
鼓励开发区四大主导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围绕供应链协同、资金融通、品牌嫁接、大数据应用、人才培养、专利研发等产业发展关键环节开放共享资源。基于大企业自身转型升级战略,引导中小企业在其细分领域精准布局,形成互利共赢的产业生态集群。
(二)支持专业载体的升级建设
鼓励专业载体与龙头企业深化合作建立专业化配套服务,集成和配置各类服务于企业创新的优质资源要素。支持特色载体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协助中小企业申请国家科技资质奖项。 (三)支持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支持特色载体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包括支持特色载体引进科研机构、行业团体、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等公共资源,以自建或共建方式开展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通过向中小企业发放创新服务券的方式购买服务,促进特色载体提升服务质量。
(四)支持区域级别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建立区域级别“互联网+”服务云平台。依托云平台构建多层次服务体系,提供战略决策、过程控制、财务规范、公司治理、投贷联动、并购融资等专题性服务。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协助特色载体向市场化、专业化、精准化发展,协助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五)支持举办产业创新创业大赛
鼓励特色载体与龙头企业合办产业创新创业大赛。通过大赛搭建国家级(或产业级)资源服务对接平台,加速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团队创新能力、生产能力、市场能力的有效对接,推动资源能力跨区域交叉融合、成果转化落地,促进开发区产业生态发展。
(六)支持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支持全面开展“专精特新”行动,构建形成“独角兽—隐形冠军—瞪羚—金种子”的科技型企业成长梯队。 (七)支持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
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相关政策研究、服务调查、专项资金项目征集、项目评审、绩效考核、季度总结等服务。
(八)“一事一议”的专项资金
对开发区重点支持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专项资金补助政策。 第四章资金申报
第九条科技创新局发布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认定通知,对通过评审的特色载体进行公示。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条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真实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财政审计局根据年度拨付的专项资金额度,对支持项目安排资金拨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拨付管理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科技创新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对专项资金支持情况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档案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
申报、管理、使用相关的票据凭证、文件资料齐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财政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不得重复申报财政资金,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相关部门有权对已拨付资金全额追回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企业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XX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结束止。期间如国家、XX市有关政策发生调整且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之不符的,按照国家、XX市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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