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生问答 疾病百科 养生资讯 女性养生 男性养生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驾驶员交通行为规定及违章违纪处罚规定

2024-05-03 来源:华佗健康网


驾驶员交通行为规定及违章违纪处罚规定

第一条:公司驾驶员交通行为规定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觉服从交通民警指挥,讲究交通公德和职业道德,文明驾驶,礼貌行车.

2. 坚持处理“三检”制度,爱护车辆机件和设备,确保性能良好,服务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箱整洁,不准驾驶机件失灵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3. 随身携带驾驶证,积分卡.接受交通民警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严禁无证驾驶.

4. 驾驶车辆要精神充沛,精力集中,安全礼让,严禁高速行驶,酒后驾车,强行超车,随意调头.逆向行驶,开赌气车和疲劳驾驶.

5. 车辆在行驶中应各行其道,车辆进站要停车端正,距道沿不得超过30厘米,严禁双排停车,越站停车,和车未停稳开门,车门未关好起步,严格遵守开关门程序.

6. 驾驶员上岗着装应保持整洁,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严禁出言不逊,恶语伤人.

7. 行车中严禁穿拖鞋,使用移动电话闲谈,饮食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

8.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保持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寻找证明人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安全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合安全管理人员对事故进行处理

第二条:违章违纪处罚规定

1.有以下违章之一者罚款200元::

(1)酒后驾车;

(2)开“赌气车”

(3)将车交给无照人员或者未经公司验收和未获准单独驾驶车辆的驾驶人单独驾车;

(4)用车威逼行人及非机动车;

(5)人工直接供油;

(6)强行冲越铁路道口;

(7)私自驾车;

(8)截头猛拐;

(9)争迫抢行;

(10)强行超车;

(11)超速行使;

2.有下列违章之一者罚款100元;

(1)红灯;

(2)逆向行使;

(3)行车中使用移动电话;

(4)未关车门行使;

(5)营运中吸烟;

(6)随意停车办私事;

(7)未按规定路线行使;

3.有下列违章之一者罚款50元;

(1)未按规定使用灯光;

(2)进站并不按先后次序排队;

(3)出厂后,前超后压;

(4)戴耳塞驾驶;

(5)穿拖鞋驾驶;

(6)车未停稳开门或者未关好车门起步;

(7)行车中闲谈;

4.有下列违章之一者罚款30元;

(1)未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

(2)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和技术培训;

(3)未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影响安全行车;

(4)有其它妨碍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试验报告技术责任制

技术责任制是试验、检测报告的正确性、科学性和全面性的基础,是试验、检测报告质量的保证,也是考核技术人员业务技术成绩的重要依据。为此,对试验技术人员明确如下责任:

(1)项目试验室主任负责统筹安排全室的试验、检测工作,并对试验室工作负全面责任。

(2)技术负责人负责试验、检测的技术工作,对检测质量和经审核批准的试验报告负技术责任。

(3)主办试验员对安排承接的试验、检测工作的全过程及试验报告的正确性负技术责任。

(4)试验人员对自己承担试验检测项目,对提供的试验、检测数据及原始记录的正确性承担技术性责任。

(5)试验、检测报告的打印。需经主办试验员校对打印人员对试验、检测报告的打印质量负责。

(6)试验报告应按规定格式编写,内容应完整,数据无误,结论确切公正,不允许涂改,如需改动时,在改动处划两条斜线并加盖公章。

(7)试验检测报告需由项目室主任、试验人员、复核人员签字,必要时由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试验专用章和资质章方为有效。

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安全职责

(一)学习、执行国家、行业、上级及本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

(三)参加班组开展的季节性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月等活动。

(四)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五)做好车辆的定期检查和保养工作。

(六)配合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事故处理。

(七)及时完成有关领导临时安排的安全工作任务。

轨道车司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轨道车司机不但应了解轨道车的构造和性能,而且应熟悉经常运行区间的路线情况,懂得各种信号。

二、出车前,检查散热器水量,汽油箱油量及发动机润滑油是否充足,化油器油门和风门控制机构连接情况是否良好。

三、检查各操纵拉杆、制动拉杆、闸瓦的磨损,轨道车和拖车的连接情况等,如拖车带有排风制动装置,必须检查软管连接器的连接情况。

四、发动机在冬季起动前应关上百叶窗,加注热水,变速箱操纵杆属于空挡位置,使用起动发电机时,每次不得超过57秒。如连续三次不能起动时,应查明原因。蓄电池不足,不可勉强使用起动机,应用摇把发动。

五、发动机起动后,应怠速预热升温,同时检查仪表情况,检查有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

六、遇到起步打滑时,可在钢轨上散上一段沙子,以增加车轮和钢轨间的磨擦力。

七、带有前加力挡的轨道车,不要频繁地操纵手把脱开或合上。

八、起步后,前进方向运行,应调整百叶窗,使发动机水温稳定在8090℃;逆行时可打开车棚外而侧的通风门,关闭前百叶窗以调整水温。

九、换挡时应使用两脚离合器的操作方法。下坡时不要使发动机熄火。运行中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制动,更不要轻易使用紧急制动。

十、随车工作人员应尽量乘坐在轨道车内。不要坐在带有货物的拖车上或轨道车的前后保险杆上。车未停稳,禁止人员上下,以防人身事故。

十一、轨道车不可超载、超速运行。行车速度应根据发动机性能及牵引性能在各种不同情况的线路上适当选择。

十二、在坡道上停车,应用手制动机将车刹住。

十三、进库行驶时,冬天必须将水箱的水放掉,以免冻坏水箱和发动机。停车后须检查底盘各部零件有无松动丢失现象。检查逆转箱,后齿轮箱,轨箱的温度及密封圈有无漏油情况。

十四、司机须按期切实做好保养工作,冬季取暖应采用严格的安全措施。

十五、新车及大修车厂的车在走合期内应执行走合期各项规定,走合期后进行一次保养。

高速公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标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和施工队伍安全文化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部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三条项目经理作为安全教育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教育培训所需人员和经费给予保证。

第四条项目经理对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时效性、真实性予以保证。

第五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对施工队的安全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教育类别、内容与实施方法

第六条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主要负责人(队长、技术员、安全员)每月进行至少两次次安全教育培训。年度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特种作业专项安全操作规程、防洪防汛、消防安全、高墩施工、炸材库安全等总结。

(一)项目部积极响应项目公司安全部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总工、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

(二)项目部定期不定期地对所有管理人员及岗位工人的适时安全教育。

(三)项目部定期不定期地对施工队的队长、技术员、安全员的安全教育。

(四)项目部定期不定期地对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爆破工、架子工、起重工及指挥人员等)的安全教育。

第七条新招收、调入的正式职工接受项目部级、岗位级安全教育、进入施工厂区的外部施工人员(包括分包单位)接受项目部级、岗位级安全教育。

(一)新招收、调入的正式职工安全教育按以下内容实施,组织实施部门或人员负责记录安全教育内容。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及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隧道施工控制距离注意事项、高墩施工注意事项、炸药库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等。

(二)项目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接收新员工三天内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由公司书记(2学时),项目经理(3学时),项目总工36学时,安全部部长36学时,采取项目部集中讲解的授课办法。

(三)进入施工现场的外部施工人员(包括分包单位)三级安全教育按以下内容实施,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施工队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实施监督检查。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及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隧道施工控制距离注意事项、高墩施工注意事项、炸药库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八条施工队(或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由项目部安全部专职安全员在作业人员上岗前组织实施,主要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九条因工伤事故造成重伤以下的负伤人员复工前、转岗工人的上岗前的安全教育,由复工、转岗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不得少于1学时。

第十条日常安全教育由安全部组织,其中管理人员每季度一次,施工作业人员每月一次,安全教育培训现场授课。

第十一条岗位工人每天上岗前,班组长必须针对当天的任务,结合安全技术底内容和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状况及本班组人员的技术素质、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有针对性的进行班前安全活动,提出具体注意事项。施工队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教育应有记录,项目部安全部负责保存和管理。

渡口管理制度

一、镇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除应征求当地海事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实行“谁所有、谁经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机制。跨县(市、区)渡口,由相邻政府间统一协调,防止重复设渡;

二、渡口两岸要设置明显的《渡口牌》,注明《渡口守则》,维护好安全渡运秩序;

三、乡镇领导、安监员和村委会在重大节假日、赶场日等重大群众性活动日,必须加强渡口码头的现场监管,纠正违章,确保渡运安全;

四、渡口实行“五定”: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责任、定载客定额;

五、严禁渡船擅离渡口从事其他运输。

六、严禁不符合适航条件的渡船和不适任的渡工参运。

城市公交车辆卫生保洁奖罚规定

为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城市公交形象,给乘客提供干净的乘车环境,特制定本奖罚规定。

一、卫生标准

①车身净、②玻璃净、③地板净、④座椅扶手净、⑤内顶净、⑥内壁净、⑦工作台净、⑧投币机净、⑨刷卡机净、⑩车内无烟头和塑料瓶等杂物。

二、工作要求

每天收车后及车辆到达首、未站后,将车辆内外卫生及时打扫干净,车身外部及门窗玻璃、地板、座椅扶

手、工作台、投币机、刷卡机、车内顶棚每天必须擦洗。

车身在雨雪天八小时(路面已干)必须清洁。

三、考核检查

一是互查。各线路之间、各车之间,要相互查。

二是稽查员检查。公司运营科不定期对各线路进行检查。

四、奖罚

公司给予每人每月卫生奖100元,检查一次不合格,扣20元。

本规定由公司运营科具体负责实施。

安监室副主任(分管专业监察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法》及上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按照道部和路对安全工作的指示要求组织实施。

2.加强对分管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安监室内部考核办法对分管人员进行考核,审核每月和日常专业监察工作计划,制定专业监察月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对分管工作进行总结。

3.参与行车事故的调查分析,发生险性及以上行车事故亲自组织专业监察赶赴事故现场调查分析,查清原因,定性定责。组织调查严重的一般作业事故、隐瞒未报的事故和涉及有争议的事故。

4.组织并参与对全行车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维护一切安全法规的严肃性。

5.掌握属各单位安全情况,适时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和基础建设的措施、建议和要求。

6.监督检查安全及有关安全设备的养护维修和管理情况。

7.定期组织进行安全形势分析,找出倾向性、关键性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8.经常组织带领分管监察深入基层运输一线,对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9.参与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会签与安全有关的规则、细则、办法和设计文件。

10.对下级安全专业监察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定期组织进行培训和专题调研。

通勤车安全员职责

第一条通勤车安全员工应乘坐本人负责的车辆,不得随意乘坐车辆,且坐在通勤车的第一排座位。

第二条组织员工有序的上下车,切勿拥挤。

第三条在车辆发车前,对车内的设施和乘车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乘车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管制刀具、武器以及宠物乘车,通勤车内禁止吸烟,确保员工乘车安全。

第四条在发车前及中途停靠后提醒乘车人员系好安全带,并逐一检查,务必保证所有乘车人员都系好安全带。

第五条通勤车中途停靠发车前,核对车内乘车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发车。

第六条提醒乘车人员在睡觉时,妥善保管好随身贵重物品,防止丢失。

第七条提醒乘车人员在车内请勿随手丢弃垃圾,扔到垃圾桶内。在下车时,提醒乘车人员随手将垃圾带出

车内或扔到垃圾桶内。

第八条车辆到达后,提醒乘车人员检查随身物品,切勿遗落在车上。所有人员下车后,检查车内是否有遗漏的物品,如有物品,请交到后勤服务科办公室。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部应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四)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五)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在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或部安全总监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安全总监或安委办领导主持个别约谈。

第七条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八条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九条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约谈由部领导、部安委办或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提出,由部安委办提前10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部领导或安全总监主持的约谈,应报部领导或安全总

监批准后下发约谈通知书。

第十二条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第十三条部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

第十四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曰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部,并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部安委办应组织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部安委办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约谈机制。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车辆调度人员安全岗位责任

1、负责本企业运输任务的组织、车辆的调度,合理安排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

2、严格执行安全行车制度,掌握驾驶员的准驾资质,熟悉车辆及驾驶员的技术状况,合理调整作息时间。营运里程超过400公里的,必须派双班司机或制定行之有效的休息制度或方案。

3、记录驾驶员的出车情况,车辆动态情况,初审货物运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做好调度日志。

4、严格执行车辆及设施、设备保修计划,确保车辆及设施、设备的质量,并作好记录、统计。

6、处理负责反馈、客户的投诉,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领导通报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发生故障的车辆,及时派车救援、接驳。

7、接到车辆因运行途中遇特殊情况需改变预定指令的,应据情向领导汇报并及时做好运力调整及补救安排。

GPS管理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GPS平台和车载终端设备管理,充分发挥GPS系统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监控管理功能,确保危货运输安全,制订奖惩制度如下:

一、奖惩形式分为:通报表扬,评优评先通报嘉奖,通令记功,晋级加薪。

1.监控平台操作人员,能适时监控,并认真做好监控台帐,给予通报表扬,成绩突出或有特殊贡献时视况分别给予评优评先,通报嘉奖,通令记功或工资晋级奖励。

2.当车驾驶员和押运员月度在公司平台监控台帐中记录无发现违法营运或接收到公司监控平台操作人员发出信息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运输行为的给于通报表扬,成绩突出或有特殊贡献时,视况分别给于评优评先,通报嘉奖,通令记功或工资晋级的奖励。

3.通报表扬,评优评先,通报嘉奖出公司安全部组织考核实施,通令记功和晋级加薪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讨论,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处罚形式分为:通报批评。罚没扣款,行政警告,行政记大过。

1.监控平台操作人员,未能及时监控和做好台帐,在月度工作考核时给于通报批评,在实施监控过程中,

发现有严重违法运输行为,未能及时告知和制止而造成后果,根据造成后果性质和程度,视况分别给于罚款,行政警告,行政计大过的处分。

2.当车驾驶员,押运员在运输过程中,经常违法运输,当接收到公司平台操作人员信息告知不能及时纠正的,在月度考核时给于通报批评,履教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况分别给于罚没扣款,行政警告,行政计大过的处分。

3.对驾驶员,押运员为逃避监控私自拆除和损坏GPS车载终端设备的,根据违规性质程度,给于相应的行政警告和行政计大过的处分,同时给于罚没扣款的经济处罚。

4.由于驾驶员,押运员拆除和损坏车载终端设备,造成特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时,对事故责任人可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交车辆运行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公交车辆运营管理,理顺经营秩序,提高线路及车辆运行质量,切实服务好城区居民出行,根据公交实际运行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各车司机一定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服从公司管理。

二、各车司机要按发车表发车,早上发车时间提前五分钟到站点,对表后发车,迟到3分钟以上扣款50元。

三、班次必须整点发车,整点进站(包括整点进入每个小站点),如果提前2分钟以上或晚3分钟以上进站的扣款20元。

四、同方向两个站点之间有两部车辆以上的为串车,串车有错方每次罚款10元。

五、严禁中途调头,中途甩客,否则发现一次取消当月服务奖,发现第二次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六、运营中不开启或关闭监控设备的扣款50元。

七、驾驶中做本岗位不相符的行为每次扣款50元。

八、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教育无效的解除劳动合同。

九、在公交站牌、站点不按规定停车,中途乱停乱放的发现一次扣当班人员50元。

十、待岗驾驶员岗位,由调度员找人替补。

十一、驾驶员有事需请假(上午班的需前一天下午六点前报,下午班需提前至少四个小时,否则就按脱班),经过调度室批准后,由调度员找人替补。

十二、驾驶员拒绝生产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顶班加班,每次扣100元。

十三、依线运营,不能私自变更行车路线(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否则,一经查实扣款300元,第二次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十四、不服从调度人员指挥及时发车的每次扣款50元;有顶撞现象的待岗;

十五、在运营管理中,被处罚人对管理人员侮辱谩骂的待岗;人身攻击管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永不录用,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构处理。

十六、如遇雨、雪、雾天气及特殊情况,运行时间及线路另行调整。

驾驶员交通行为规范

1、遵守行为美德和职业道德,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坚持车辆“三检查制度”,安全设备保持齐全有效,车容保持整洁,不驾驶机件失灵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3、随身携带驾驶证,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种不符的车辆,严禁将车辆交给非司机驾驶;

4、驾驶车辆时要精力集中,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

5、停放车辆要遵守规定,严禁乱停乱放,拉好手制动,锁好车门,确保安全,注意保管货物,防丢失、破损;

6、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交通民警和公司领导。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

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并根据车站和列车的不同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检修,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人员,并加强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

第七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拒绝配合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检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对旅客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依法保障旅客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对女性旅客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第九条安全检查人员发现可疑物品时可以当场开包检查。开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

安全检查人员认为不适合当场开包检查或者旅客申明不宜公开检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移至适当场合检查。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客车站安全管理,为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提供专门处置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及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下的安全检查应急措施,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进站或托运人托运前查出的危险物品,或旅客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超过规定数量的限制携带物品的,可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交送行人员带回或自弃交车站处理。

第十三条对怀疑为危险物品,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又无法认定其性质的,旅客或托运人又不能提供该物品性质和可以经旅客列车运输的证明时,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或托运。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中发现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旅客声称本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列车上发现的危险物品应当妥善处置,并移交前方停车站。鞭炮、发令纸、摔炮、拉炮等易爆物品应当立即浸湿处理。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妨碍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工作的,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随旅客列车运输的包裹的安全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