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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篇防污染结构与设备

2020-01-03 来源:华佗健康网
第五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

第1章 通则

第1节

1.1.1适用范围

1.1.1.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篇适用于有固定连续甲板和封闭机器处所的所有渔业船舶 (油船除外)。

1.1.1.2油船的防污染结构与设备须符合主管机关的有关现行规定。

1.1.1.3国际渔业船舶除符合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入渔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 1.1.2本篇规定的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种类:

1) 油类污染; 2) 生活污水污染; 3) 垃圾污染。 1.1.3本篇下列名词的定义:

油类:系指任何形式的石油,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废油和炼制品。 油性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

含油污水:系指机炉舱、舵机舱和轴隧等处所的舱底水。 污油水舱柜或容器:系指收集、贮存含油污水的专用舱柜或容器。

滤油设备:系指油水分离器、 过滤器或粗粒化器的任何组合,也可以是设计为单一体。 此种设备产生的含油污水的含油浓度不超过

15ppm。

15ppm时能发出报警的装置。

15ppm报警装置:系指当排放的含油污水的含油量超过 污油舱柜或容器:系指收集、贮存污油的专用舱柜或容器。

特殊保护区域:系指在一个海域内,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 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对该海域采取防止油类污染的特殊保护方法。

最近陆地:系指该领土按照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的基线。

生活污水:系指任何形式的厕所、小便池和厕所排水孔的排泄物和其他废弃物;医务 处所排水口排出的排泄物等。或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或贮存生活污水的液体舱柜。

船舶垃圾:系指生活、塑料制品和维修等废弃物,以及船舶在正常营运期间产生的并 要不断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 部分)。

日常用品和工业用品等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个

一般要求

污油:系指经油水分离设备或滤油设备分离出来的残油及船上机械设备泄漏出来的残 油。

贮集器:系指贮集各类船舶垃圾的贮存容器。如缸、桶、箱、袋等。

第2节

1.2.1新建船舶的图纸资料送审

图纸资料

1.2.1.1签发防止油污证书的船舶须将下列图纸资料一式三份报送验船部门审查:

(如有时)的布置与系统图;

2) 污油舱(包括舱容及油渣泵容量计算 )及标准排放接头的布置图;

1) 燃油舱的油、压载水管系隔离装置 3) 机器处所舱底水处理及控制系统布置图; 4) 船上油污染应急布置图;

1.2.1.2 签发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船舶须将下列图纸资料一式三份报送验船部门审 查:

1) 生活污水系统布置图(包括标准排放接头); 2)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说明书

(备查)。

1.2.1.3 签发防止生活垃圾污染证书的船舶须将下列图纸资料一式三份报送验船部门审 查:

垃圾贮集器种类、贮存方法及存放位置图。

第2章 防止油类污染

第1节

含油污水的排放标准

2.1.1渔业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其含油量应不超过 15ppm。 2.1.2渔业船舶在特殊保护区内排放含油污水,应遵守特殊保护区域的有关规定。

第2节 例 外

2.2.1

本篇2.1.1和2.1.2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 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必须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者; 2) 由于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损坏,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① 但须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 为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

能会招致损坏则不在此列。或

② 经所在地区政府批准,允许排放至指定区域。

已采取了

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但是,如果船东或船长是故意地造成损坏,或轻率行事而又知道可

第3节

2.3.1

一般要求

防油污结构与设备

2.3.1.1总吨位大于或等于 400的所有渔业船舶,须按本章具体条款规定配备滤油设备。 2.3.1.2总吨位大于或等于

100但小于400的渔业船舶,一般应按本章条款规定配备滤油

2.3.5要求的足够容积的污油水舱柜或容器。

2.3.1.2的要求外,还应:

设备。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以设置满足本篇

2.3.1.3 400总吨以下的国际渔业船舶,除应满足

1) 设有对储存柜进行清洗和对其中的污油或含油污水排入接收设备的适当设施;

2) 在《防止油污证书》所附“结构及设备记录”的免除栏中载明免设防油污设备的条 件。 2.3.2油类与水舱的分隔、艏尖舱内载油

2.3.2.1总吨位大于或等于 4000的船舶,其燃油舱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装载压载水。其他船 舶在合理可行时应尽可能满足本款规定。

2.3.2.2本规则生效后建造的渔业船舶,其艏尖舱或防撞舱壁之前的舱内不得装载油类。 但船长小于45m时,经验船部门同意可放宽本要求。 2.3.3排油监控系统和滤油设备

2.3.3.1 凡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 10000总吨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符合本章 滤油设备。凡载有大量燃油的这种船舶,应符合本章

2.3.3.2的规定。

15ppm时

2.3.3.2凡1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装有滤油设备和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

• 122 •

2.3.3.3规定的

能发出报警并自动停止含油物排放的装置,并应符合本章 含量应不超过 含量应不超过 装置①。

2.3.4污油舱柜和容器

15ppm。

2.334的规定。

2.333本章2.3.3.1所述的滤油设备的设计应经批准,而且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 含油混合物的2.334 本章2.332所述的滤油设备的设计应经批准,而且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 含油混合物的

15ppm。该系统应装有报警装置,在不能保持这一标准时发出

15ppm时能保证自动停止含油混合物排放的

报警。该系统还应装有在含油物的含油量超过

2.3.4.1按本章规定设有滤油设备的渔业船舶,总吨位大于或等于 积的污油舱柜。总吨位小于

400的,须设有足够容

400的,应设有足够容积的污油舱柜或容器。

2.3.4.2 本规则生效以后建造的渔业船舶,污油舱柜或容器的设计和建造,应尽可能便于 清洗和排放。 2.3.5污油水舱柜和容器

2.3.5.1按本章规定设有滤油设备的渔业船舶,总吨位大于或等于 积的污油水舱柜。

2.3.5.2 本规则生效以后建造的渔业船舶,污油水舱柜或容器的设计和建造,应尽可能便 于清洗和排放。

2.3.5.3污油水舱柜应设有液位指示装置。

2.3.5.4污油水舱柜的容积应不小于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V=kTq

(m3)

k取15;对于非国际渔业船舶 k取2;

h ; m /h;

3

400的,须设有足够容

式中:k――系数,对于国际渔业船舶

V――污油水舱柜的容积,

m3;但实取的 V值应不小于48q,也不必大于 320q;

T――含油污水在船上的贮存时间, q ----- 每小时产生的含油污水量, 非国际渔业船舶

.. 对于中机型或艉轴采用油润滑的艉机型船舶:

q=2.1 x 10-5GT m3/h

5

3

国际渔业船舶

q=2.8 x 10- GT m /h

对于艉轴采用水润滑的艉机型船舶:

.. 5 3 非国际渔业船舶 q=3.5 x 10 GT m /h

.. 5

3

国际渔业船舶 GT——总吨位。

q=4.6 x 10- GT m /h

2.3.6排放管路与标准排放接头

2.3.6.1渔业船舶应设有排放管路和标准排放接头。

①参阅由国际海事组织以 A.393(X)号决议通过的“关于油水分离设备和油分计国际性能和 试验技术条件的建议案”或由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

MEPC.60(33)号决议批

准的“船舶机器处所防污染设备的导则和技术标准” 2.3.6.2标准排放接头法兰的尺寸应符合表

2.3.6.2的规定。

表 2.362 排放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

项 目 215mm 按照管子外径 183mm 直径为22mm的孔6个等距分布在上述直径的螺栓节圆上, 槽口开至法兰盘外沿。槽口宽 法兰厚度 螺栓和螺母的数量和直径 20mm 1 直径20mm的螺栓和螺母各 6个,螺栓的长度要适当。 125mm的管子,以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法兰连冋油 22mm。 尺 寸 夕卜径 内径 螺栓节圆直径 法兰槽口 法兰设计为接受最大内径不超过 密垫圈,应能够承受 5.9X 105Pa的工作压力。 2.3.7现有渔业船舶应在本规则生效后 12个月内满足本节的要求。

第4节 油类记录簿及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2.4.1油类记录簿

渔业船舶应按渔港监督部门的规定,备有一本油类记录簿。 2.4.2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2.4.2.1每艘400总吨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具有渔港监督部门认可的《船上油污应急计 划》。 2.4.2.2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指南 的工作语言书写。该计划至少应包括:

1)

条和议定书I要求的由船长

或其他负责人员报告油污事故所遵循的程序

1 2

°的要求,并应以船长和驾驶员

依据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指南, 《MARPOL73/78》第8

2) 在发生油污事故时应与之联系的当局或人员的名单;

3) 在事故发生后由船上人员为减少或控制排油所立即采取的措施的详细说明书;及 4) 在处理污染时与政府及地方当局协调船上行动的程序和船上联系要点。

1 参照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制指南” 。

2 参照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 A.648(16)决议中的“船舶报告制度和船舶报告要求的一般原 贝『,包括“危险品、有害物质和 /或海洋污染物事故报告的指南”。

第3章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

一般规定

第1节

3.1.1适用范围

3.1.1.1总吨位等于或大于 200的新船。

3.1.1.2《73/78防污公约》附则\"《防止船舶生活污水造成污染规则》生效之日 总吨位等于或大于 200的现有渔业船舶。

3.1.1.3申请发给《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渔业船舶。

10年后,

第2节 生活污水的排放

3.2.1除本章第3节的规定和下述情况外,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

1) 在距最近陆地4 n mile以内应使用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生活污 水; 2) 在距最近陆地4 n mile以外应使用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设备排放经过打碎和消毒的生 活污水; 3) 在距最近陆地

4) 3.2.2排放标准

3.2.2.1排放生活污水含有的大肠菌群几何平均值的最近似数 毫升。

3.2.2.2总悬浮固体量的几何平均值,在陆上试验时不得超过

50mg/l。

3.2.3当生活污水中混有废弃物或废水具有不同的标准时,应按照较高的标准处理。

未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只容许12 n mile以外排放;

生活污水应在船舶航速不小于

4kn的航行中等速率排放;

5) 如渔业船舶在某一国家所管辖的水域内,应按照该国的要求排放生活污水。

(M.P.N)不得超过250个/100

第3节 例 外

3.3.1本章第2节生活污水的排放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 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须排放的生活污水;或 2)

发生损坏的前后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的

预防措施来防止排放或使其排放减至最低限度。

由于船舶或其设备受损而排放生活污水,

第4节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3.4.1在距最近陆地4 n mile以内排放生活污水的渔业船舶,应装设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生

活污水处理装置。该装置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 理装置国际排放标准和性能试验规程》的规定。

(IMO)环保会决议 MEPC2( W )《生活污水处

342在距最近陆地4 n mile以外排放经过打碎和消毒生活污水的渔业船舶,应装设经主 管机关认可的生活污水打碎和消毒装置。

3.4.3在距最近陆地12 n mile以外排放未经打碎和消毒生活污水的渔业船舶, 液位指示装置的足够容积的集污舱。 3.4.4排放管路与标准排放接头

3.4.4.1渔业船舶应设有排放管路和标准排放接头。 3.4.4.2标准排放接头法兰的尺寸应符合表 3.4.5当船舶型深小于或等于

3.4.4.2的规定。

38mm。

5m时,排放接头的内径可为

应设有安装

标准排放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

表 3.4.4.2 项 目 210mm 按照管子外径 170mm 直径为18mm的孔4个等距分布在上述直径的螺栓节圆上, 槽口开至法兰盘外沿。槽口宽 法兰厚度 螺栓和螺母的数量和直径 16mm 直径16mm的螺栓和螺母各 4个,螺栓的长度要适当。 100mm的管子,以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法兰 18mm。 尺 寸 夕卜径 内径 螺栓节圆直径 法兰槽口 法兰设计为一般能接受最大内径不大于 连同垫圈应能够承受 5.9X 105pa的工作压力。 第4章

第1节

4.1.1适用范围

防止垃圾污染

一般规定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适用于所有渔业船舶。 4.1.2垃圾分类

1) 塑料和混有塑料制品的垃圾;

2) 含油抹布、棉纱和被油类污染的垃圾; 3) 生活和维修废弃物等其他垃圾。

第2节 例 外

4.2.1本章下列情况除外:

1) 为保障船舶及人员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必须向海上排放垃圾;或

2) 由于船舶及其设备受损而逸漏垃圾,但在发生损坏的前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 防措施来防止逸漏或使逸漏减至最低限度;或

3) 合成纤维鱼网的意外失落,但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这种失落。

第3节 垃圾贮集器

4.3.1渔业船舶应设有足够数量和容量的垃圾贮集器,并予以适当固定

4.3.2贮集器应以颜色、文字等方法标明各自贮集垃圾的类别,分别放置在船上的适当位 置,如机舱、甲板、餐厅、厨房等处所。 4.3.3贮集器不得渗漏,且必须有盖。

第4节 垃圾排放

4.4.1所有塑料和混有塑料制品包括合成纤维缆绳、鱼网禁止排放入海。 4.4.2下列垃圾应尽可能远离陆地排放入海。但不得在下述海域排放:

1) 在距最近陆地25 n mile及以内排放可漂浮的船舶垫舱物料、衬料; 2)

以内排放食品和其他一切废弃物, 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弃物。

4.4.3本篇4.4.2所述的垃圾,经过粉碎处理后, 其粒径小于25mm者,可允许在距最近陆

在距最近陆地12 n mile及包括纸制品、破布、玻

地3 n mile以外排放入海。

4.4.4如果垃圾与具有不同处理或排放要求的其他排放物混在一起时,则应按较高的标准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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