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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文本

2023-04-08 来源:华佗健康网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代表(工会)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甲方代表(企业法人代表)与乙方代表之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此协议签订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规定。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变更。

第三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女职工特殊保护责任制,编制各项作业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四条 甲方应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得以乙方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为由,降低其基本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五条 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下列劳动: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第六条 甲方不得安排月经期的乙方从事下列劳动; 1、冷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三级体力劳动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第七条 甲方不得安排怀孕期的乙方从事下列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3、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作业; 4、伴有全身剧烈震动的作业;

5、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作业; 6、《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乙方,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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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延长劳动时间,并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八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依法享受158天产假(其中: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自治区增加的产假60天,合计158天),并依法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向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保健费。

第九条 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甲方对哺乳期的乙方,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夜间班劳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哺乳期为一年,对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给予两次哺乳期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一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严格按照作业标准和安全卫生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为集体合同附件,协议生效日和履行期均与集体合同一致。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企业及上级工会各留存一份,兴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一份。

签约双方盖章签字:

企业方(盖章): 企业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工会主席(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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