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会计意见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
一、交易背景
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的参与主体、底层资产类型、交易规模、涉及交易规则、涉及会计准则等。
二、拟实施交易的架构概括 (一)交易主体
(二)需查阅的项目交易文件 (三)交易结构
三、关于判断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会计规定
(一)判断是否合并转入方(含特定目的信托等结构化主体)
(二)判断是否满足金融资产转移的形式要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六条,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收款权的转移”;二是“现金流量过手”,须满足“不垫款”、“不挪用”、“不延误”三原则。
(三)评估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
如满足金融资产转移的形式要件,转出方进一步应用第23号准则第七条,评估其保留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通常称为“风险和报酬测试”),并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如果转移了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果保留了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如果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根据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通常称为“控制测试”),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1.转出方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转出方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该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四)判断是否实现控制的转移
对于“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情形,是否可以实现出表,需要依据转出方是否已经放弃对金融资产控制进行判定(即“控制测试”)。根据第23号准则第九条,企业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一是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的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额外限制条件”);二是转入方是否能够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转让给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应当关注该金融资产是否存在市场,如果不存在市场,即使合同约定转入方有权处置金融资产,也不表明转入方具备“实际能力”。
四、出让方对会计处理意见的结论(出让方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是否运用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一)出让方是否将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范围(“被投资方”
指特殊目的信托、债权受让方、债权收益权受让方等)及拟定的会计处理分析
1.出让方对被投资方是否具有权力。
2.出让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3.出让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二)出让方是否终止确认相关拟转让的金融资产及拟定的会计处理分析
1.出让方是否满足金融资产转移条件。 2.出让方是否转移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
3.出让方是否放弃对被转让金融资产的控制(如适用)。 五、会计处理意见评论
(一)出让方是否将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范围(“被投资方”指特殊目的信托、债权受让方、债权收益权受让方等)
1.参照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2.会计师事务所对下述问题的评论 (1)出让方对被投资方是否具有权力。
(2)出让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3)出让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3.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准则第XX条得出结论
(二)出让方是否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参照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过手测试”分析
2.会计师事务所对下述问题的评论 (1)出让方是否满足金融资产转移条件。 (2)出让方是否转移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
(3)出让方是否放弃对被转让金融资产的控制(如适用)。 3.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准则第XX条得出结论 六、会计师事务所总结论 七、附件
应包括:XXX项目交易风险计量模型和测算结果(对于不出表的结构以及满足显而易见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结构可免于提供,比如同时满足出让方未保留任何次级权益份额、未收取浮动服务报酬、收取的固定报酬不在分配顺序中位于最末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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