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源煤化工湾图沟煤矿托管运营
考核结算办法
(试行)
根据湾图沟煤矿托管运营总体思路及托管承包运营合同约定,特制订本管理考核结算办法。
一、 托管费用结算方式 1.结算方式:按月结算。
2.每月25日为结算节点,以磅房过磅商品煤量为结算依据,甲方出具结算煤量验收单,双方签字确认,依据过磅商品煤量出具费用结算单。具体为:
结算费用=(本月过磅商品煤销量+本月库存量-上月库存量)*吨煤基准单价*浮动比例±考核奖罚。
3.基准单价浮动比例每月根据工作面地质情况,双方协商确定执行。具体如下:
如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断层等,由甲乙双方现场核定工程量,并且按照月平均回收率折算成商品煤量结算。遇到全岩断层超过50架,给予结算单价上浮5%;遇地质构造超过50架,高度达到回采高度的50%,给予结算单价上浮3%;如地质构造高度小于回采高度的50%(含50%),按基准单价结算,结算单价不予调整。
二、考核办法 (一)安全管理 1.基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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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煤化工公司检查要求进行落实整改的,1000元/项,对于考核后还未整改的进行加倍处罚。
(2)安全目标责任书未按要求分解落实,罚1000元,未分解落实到位的,罚2000元。(查记录)
(3)企业未按要求组织安全隐患检查的,罚500元/次;未按要求办理特殊作业票的,罚500元/项;发现“三违”现象,罚500元/人/次。
(4)企业未按要求组织培训的,罚3000元/次。(查记录)
(5)未按要求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罚3000元/次(查记录)。
2.安全现状评估管理:煤化工公司要求每年对所属企业进行至少1次安全现状评估,未执行的,罚2000元。
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未按有关要求执行的,罚2000元 /项。
4.安全生产知识应知应会考核(查记录):考核不合格的,罚500元/人/次,不参加考试的,罚500元/人/次。
5.约谈、问询执行管理:未按约谈、问询要求执行的,罚1000元/次。
6.存在行政安全主管部门处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罚款的,罚5000元/次,同时罚款全部由乙方责任人承担。
7.专项、重点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煤化工要求的专项、重点工作的,罚3000元/次,年底仍未完成的加倍处罚。
8.安全事故管理,包括承包商、劳务工、外协单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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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责任主次,均按此执行。
(1)原则上不允许层层转包。
(2)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的,罚10000元/次,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的,罚2000元/次。
(3)发生有人员重伤的事故,罚10000元/人/次。 (4)发生无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罚3000元/次,重伤罚10000元/人/次,死亡事故罚100000元,直至解除托管,并承担所有责任。
9.安全管理否决项,包括承包商、劳务工、外协单位事故,不论责任主次,均按此执行。出现安全管理否决项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直至解除托管。发生一次3人以上重伤事故,或年内累计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或发生一次2人死亡事故,或年内累计发生2人死亡事故,或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被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产的。以上包括本数。
(二) 环境保护管理 1.基础管理
(1)环保目标责任书未按要求分解落实,罚1000元;未分解落实到位的,罚2000元。
(2)未按煤化工公司环保评估/检查要求进行落实整改的,罚1000元/项,对于考核后还未整改的项目进行加倍处罚。
(3)企业未按要求进行环保检查的,罚1000元/次。 (4)不按要求报送各类报表的, 罚1000元/次。 (5)污染物超标排放未进行事故分析的,罚1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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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未按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的,年度全员参与的培训少于两次的,各罚3000元/次。
(7)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每年至少组织2次演练,未执行罚3000元/次。
2.环保设施管理
(1)企业环保“三同时”未完成的,罚2000元/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罚2000元/项。
(2)因“三同时”未完成而影响竣工环保验收的,罚10000元/项。
(3)环保设施暂停运行、拆除或闲置、更新改造,未经煤化工公司批准的,罚5000元/套/次。
(4)临时紧急停用未在2小时内向煤化工公司上报的,罚10000元/套.台/次。
(5)环保设施运行率100%、环保设施完好率100%,每下降1%,罚1000元。
3.环保指标管理(标准遵照环保局现行执行标准) (1)联网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的,罚1000元/个 。 (2)企业内部监测数据超标的,罚1000元/个。 (3)环保数据造假的,罚3000元/个
(4)企业污染物(固、液、气)未进行依法合规处置,罚10000元/次。
4.环保现状评估管理
(1)煤化工公司要求每年对煤矿进行至少1次环保现状评估,未执行的,罚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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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罚款的,罚5000元/次,同时行政罚款全部由乙方单位经营班子及责任人承担
6.专职环保管理人员考核:企业环保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需变动工作岗位的,应征得煤化工公司同意,未执行的,罚1000元/人/次。
7.专项、重点工作:未按煤化工公司要求完成专项、重点工作的,罚3000元/次,年底仍未完成加倍处罚。
8.环境污染事件管理
(1)未及时上报的,罚10000元/次,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的,罚3000元/次。
(2)发生微小环境污染事件,罚2000元/次;发生无人员重伤的轻微环境污染事件,罚3000元/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罚5000元/次;发生有人员伤亡的事故按照安全生产考核为准,本细则不再重复考核。
9.环保管理否决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被环保部门勒令停产整顿/查封/扣押的,乙方承担所有责任,直至解除托管。
(三)生产管理
1.为保证生产接续正常,乙方必须制定3—5年期采掘规划,并报甲方审核批准后执行。乙方所采掘规划必须依据甲方提供的井田概况、地质资料等参数编制,保证矿井回采接续及生产准备工作到位。
2.乙方每年11月底上报下一年度采掘接续安排,并报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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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审核,甲方结合年度工作目标确定产量、掘进量、经营性指标,与乙方签订经济指标责任书。
3.合同约定全年商品煤产量、质量、回收率等指标,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4.乙方按照全年产量指标、质量指标、回收率指标分解月度指标计划,并于每月15日前结合年度产量目标及生产实际完成情况,给甲方上报下月生产计划,生产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原煤产量、商品煤产量、回收率、掘进计划、检修计划、零星工程实施计划、固定资产计划等,并经矿长签字确认。
5.甲方按照乙方所报送的月度计划内容进行审核平衡,并给上级公司报送,同时按照经营情况给乙方下达月度生产经营计划。乙方按照下达的月度经营计划组织生产,并依此作为考核结算依据。
6.乙方于每日上午9:30分前将上一天生产运行情况日报表报送甲方,于每月28日前将上月生产运行总结报送甲方。
7.乙方遇生产发生变化如地质构造、主系统故障、外界因素影响导致生产计划外停产达到一个班(8小时),须在1小时内报告甲方。计划性停产达到24小时,须提前1天报告甲方。
8.甲方按照乙方所报影响情况对现场进行核查,并对存在隐患提出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现场核查情况作为考核结算依据。
9.甲方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开展检查活动,包括采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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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面的安全、质量管理,生产系统运行管理,软件资料管理等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乙方按要求整改。
10.甲方每月按照分解产量计划进行考核,超产部分,每吨奖励元,欠产部分,每吨罚款元,实行月考核,季度平衡兑现。
(四)工程管理
1.二水平开拓、2-2煤开拓及其他属项目类工程实施,乙方需编制工程进度日报表,于每日9:30分将上一天进度情况报送甲方。
2.乙方按照煤矿生产运行情况,每年11月底提出对生产系统、设备更新等技改项目计划,报甲方审核同意后实施,执行按年报批分步实施的原则,年度计划外实施项目或工程也履行报批程序,待甲方审核同意后实施。
3.甲方对工程项目实施进行过程监督,定期对现场开展安全、质量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质量方面可提出意见,乙方须按要求整改。
4.工程实施完毕后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履行报验程序,甲方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报甲方备案。
(五)机电设备管理
1.乙方新增固定资产、设施、大型设备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且将设备明细资料、台账、检验报告书及正规凭据报甲方备案,待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2.甲方定期对煤矿用设备、设施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对存在安全隐患、高耗能等设备要提出意见,乙方必须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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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
3.乙方按照设备服务年限提取折旧,报废的设备须报甲方备案,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六)质量管理
1.质量指标:根据年初根据采掘计划,制定回收率。商品煤回收率不低于%;商品煤各煤种比例,块煤比例不低于16%、洗籽煤比例不低于17%、洗末煤比例不高于67%。块煤发热量不低于5900cal/g,洗籽煤发热量不低于5900cal/g;洗末煤发热量不低于5600cal/g。
2.商品煤回收率每低于1%,单价/吨煤扣 元,月底从结算费用中扣除,以此类推。商品煤回收率结合采场条件而定,回收率作为主要考核依据。
3.商品煤比率严格按照甲方下达的指标执行,在经营过程中可结合市场情况及甲方临时下达的要求进行调整生产。
4.每月块煤平均发热量低于100cal/g罚款 元,洗籽煤平均发热量低于100cal/g罚款 元,洗末煤平均发热量低于100cal/g罚款 元。不足100cal/g按100cal/g计算。
5.遇断层等特殊地质构造时,双方重新商定煤质指标。 6.乙方按照采掘继续计划并结合采场条件及该工作面参数组织生产,回采过程中必须符合设计参数,甲方定期对工作面回采情况进行抽查,并依抽查结果作为考核依据(综采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小于1.3米回采率不低于97%,中厚煤层1.3-3.5米回采率不低于95%,厚煤层3.5米以上回采率不低于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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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量管理
1.计量用地磅按照国家规定每半年由技术监督局校验一次,确保计量误差在规定范围内。
2.在运行过程中,如双方对计量有异议的,乙方必须及时邀请技术监督局进行临时校验。
3.磅房过磅人员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及相关技术规范,过磅计量做到准确无误。
4.甲方对过磅全过程进行监督,不定期对磅房过磅工作进行抽查、考核。
三、本考核办法作为煤矿托管合同的附件,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内蒙古博源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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