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这些情况交警可以扣车:
2.1、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3.2、未悬挂车牌就上路的;
4.3、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5.4、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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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会被扣留的情形是哪些
法律分析: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扣留车辆:
1、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罚款处罚的;
2、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的;
3、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4、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5、具有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7、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8、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以下哪种情形会被扣留车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暂扣车辆的最长期限是多长:
暂扣车辆最长不能超40天,根据《道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管部门可暂扣道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交警要向当事人开具暂扣物凭证。被交管部门暂扣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驾驶证扣留期限为20天。需要暂扣延期的,要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长20天。
事故大小不同责任认定时限不同,按照有关规定,交管部门对一起道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时限为:轻微事故在5日内认定,一般交通事故在15日内认定,重特大交通事故在20日内认定。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照常规时限做责任认定的,须报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后,按上述规定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重新认定最长不超30天道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如果对交管部门的不服,可在接到《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责任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交管部门在接到当事人的重新认定申请书后,要在30日内做出维持原认定、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警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扣车
法律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下交警可以扣留机动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或检验完毕:1、客运或货运车辆超载的;2、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3、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4、未放置保险标志的;5、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6、未携带驾驶证的;7、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8、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9、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10、发生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11、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12、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13、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交警暂扣车辆、扣押证件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正常情况下交警扣车最长期限是73天(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勘查、鉴定、检验不得超过65天+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哪些情形可以暂扣车辆
从描述来看,可以暂扣车辆的情况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9.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