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规定。
2.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3.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5.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6.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7.客运车辆报废年限
8.客运车辆报废年限
9.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规定。
10.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11.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12.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13.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14.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15.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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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车辆报废年限新规定如下:
18.小出租客运汽车8年,中型出租车10年,大型车12年;
19.租赁载客汽车15年;
20.小型教练车10年,中型车2年,大型车15年;
21.公交客运汽车13年;
22.其他小车10年,大、中车15年;
23.专用校车15年;
24.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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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客车报废年限新规定
营运客车的报废年限,是10到15年。法律规定,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客运汽车报废年限有多长?
9座以下(含9座)非营运客车(含轿车、越野车)报废年限为15年;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报废10年;营运客车的报废年限为10年。
机动车报废流程:
申请报废更新的车主,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并加盖车主印章。
受理登记岗申请,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出具车辆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龄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检测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的,出具《汽车报废通知书》。
负责通知选择符合要求的回收企业送车辆解体。
回收企业查看通知后拆解车辆并拍照。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缸体破裂,车架(底盘)切断。
负责《变更表》、《XX省更新车辆技术鉴定表》、《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和车辆解体照片,机动车检测岗核对签字,回收号牌,按规定报批,办理报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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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车报废年限是多久
一、大客车报废年限是多久
1、大客车报废年限具体如下:
具体如下: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继续使用的;
(2)旅游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3)营运大客车的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周期连续3次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5)营运转为非营运和非营运转为营运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报废。
2、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
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汽车去哪里办理报废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车主应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首先到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
客运车辆报废年限
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