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能异地申请报废。根据规定,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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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可异地报废吗
可以异地报废的。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扩展资料
异地报废需要材料:
1、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不是本地户籍的居民,需提供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号牌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3、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车主的书面委托书(所有人为单位的委托书应加盖单位公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登记规定
车辆报废异地可以办理吗?
可以。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令第124号)规定,车辆可以办理异地报废,具体流程:
1、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损坏)地机动车回收企业。
2、【报废地车管所】审查报废公司提供证明凭证,录入报废信息,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因故不能上交证件的请注明原因),出具“受理凭证”。
3、申请人凭受理凭证到【登记地车管所】领取注销证明。
车辆是否能异地申请报废
车辆可以异地申请报废。一般因交通事故等原因车辆损坏无法在本市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流程如下: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可以在异地办理报废吗?
法律分析:
可以异地报废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异地报废需要材料:
1、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不是本地户籍的居民,需提供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号牌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3、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车主的书面委托书(所有人为单位的委托书应加盖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
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衍生问题:
机动车报废补贴标准是什么
机动车报废补贴标准: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