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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扣留费用

2023-09-29 来源:华佗健康网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暂扣车辆是不收费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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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了事故被交警队拖走 需要给停车费吗

法律主观:

一般是看事故责任,按照双方责任分摊,可以先协商沟通处理,不成,再由第三方(如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对于 交通事故 停车费拖车费有关内容如下: 一、交通事故拖车费停车费是由谁收取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解答如下: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 警告 ,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据上所述,机关委托的拖车机构向大家收取拖车费,但是收取停车费的行为是错误的。 二、 交通事故处理 处理步骤 1、受理报案 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 管辖 范围予以 立案 。 2、现场处理 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 证据 。 3、责任认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 交通事故责任 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 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 赔偿标准 ,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交通管理 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起诉 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提起民事 诉讼 。 《 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门称没有审批划拨专门的暂扣车辆停放场地,只能委托经营性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既然暂扣车辆停放在经营性的停车场,就得交纳停车费。交警部门的该观点是错误的。委托经营性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是交警部门的单方行为,并未征得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同意(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并未同意承担停车费),因此该行为对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不产生拘束力。 如果被暂扣车辆的登记所有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交警部门限期发还暂扣的车辆,并依照《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等法律规定予以赔偿,交警部门必然败诉。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扣车费用

法律主观:

发生交通事故 后交警暂扣车辆,车主是不需要缴纳停车费用的。因为这属于行政处罚措施,而行政处罚措施所导致的扣车费用由行政部门自行承担,当事人无需交费。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交通事故扣车费用谁承担

法律主观:

发生交通事故 后交警暂扣车辆,车主是不需要缴纳停车费用的。因为这属于行政处罚措施,而行政处罚措施所导致的扣车费用由行政部门自行承担,当事人无需交费。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交通事故车辆被扣押需要收费吗

法律主观:

不能收费。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承担,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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