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管理所所长主要成就:全省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三基’工程建设先进个人”简介:薛忠文,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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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车管所电话号码是什么?
淄博市车管所的电话是0533-3126789。
淄博市车管:0533-3126789,张店区车管:0533-2189693,淄川区车管:0533-5131168,博山区车管:0533-4912007,周村区车管:0533-6801771,临淄区车管:0533-2139124。
桓台县车管:18816169933,沂源县车管:0533-3241771,高青县车管:0533-6770731,高新区车管:0533-3110730,文昌湖区车管:0533-6886067。
车管所,全称车辆管理所,主要负责承办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车管所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补领、换领、审验及受理机动车和驾驶员相关的其他业务,以及证,表填写不规范,未按规定签名盖章等问题,应当向监督岗报告。
淄博
淄博是山东省下辖市,地处中国华东地区、山东省中部,南接临沂,北接东营、滨州,东接潍坊,西接省会济南,位于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淄博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悠久,为齐文化的发祥地、世界足球起源地;淄博这个地名形成于20世纪20年代初期,原为淄川、博山两地的合称。
淄博机动车辖区内转移在哪个机构办理
机动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机动车的产权发生变更就需要办理机动车转移手续,机动车可以实现跨省、跨市、辖区内转移,不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产权无法转移,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纠纷,那么淄博机动车辖区内转移在哪个机构办理呢?下面太平洋汽车网小编,带大家详细地了解下。
一、淄博机动车辖区内转移在哪个机构办理
淄博市交通支队临淄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
淄博市交通支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76号
淄博市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裕民路161号
淄博市交通支队淄川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淄博市淄川区长途汽车站南300米
淄博市博山区掩的交通管理所
地址:淄博市博山区颜北路129
淄博市交通支队桓台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淄博市桓台县张北路附近
电话:暂无数据
淄博市张店分局自行车管理所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北七巷2号
电话:暂无数据
淄博市张店交通运输管理所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西八路
电话:暂无数据
淄博市周村交通运输管理所
地址:淄博市周村区102省道附近
电话:暂无数据
二、淄博机动车辖区内转移办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形式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知道了淄博机动车辖区内转移在各市区的车辆管理所进行办理,淄博机动车辖区内转移办理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为了避免纠纷请买卖交易双方及时办理机动车转移手续,如果你有其他问题,欢迎大家来太平洋汽车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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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车管所上班时间
淄博车管所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7:00。
车管所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检查识别代号相关工作: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
2、负责审查合格证明和录入信息相关工作:审查机动车合格证明,录入机动车信息;
3、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的检验和信息查询: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负责机动车被盗抢信息的查询比对;
4、负责制作标志和检验记录:制作检验合格标志,签注检验记录;
5、负责交通事故的保险凭证:审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四)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五)机动车驾驶人相片3张。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淄博车辆过户去哪里过户
法律分析:淄博市交通支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76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第十四条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五)《机动车行驶证》;
(六)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七)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应当交回机动车号牌。
第二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的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改变的;
(三)改变车身颜色的;
(四)更换发动机或者改变燃料种类的;
(五)因故损坏无法修复需要更换同型号车身或者车架的;
(六)因质量问题,制造厂给机动车所有人更换整车或者更换同型号发动机、车身、车架的。
第二十八条 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