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和出租车一样性质都是营运车辆。营运车辆指报告期末经主管机关核准,可参加营运的车辆。包括技术完好的、在修的、待修的、长期停驶的、以及拟报废尚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车辆。但不包括企业的非营运车辆(如架线车、油罐车、货车和善E它专用车辆)和借入的客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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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汽车属于营运还是非营运
由于租赁公司的车不属于道路运输,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是交通局的管理理念。营运车辆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的车辆,包括出租车、长途客车、道路货运车辆等。租车不属于道路运输,所以是非营运车辆。
车辆营运证是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没有营运牌照的车辆,就是无证营运,俗称黑车。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身携带车辆营运证。
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发现无车辆营运证等无法当场提供有效证件的,应当依据《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暂扣车辆;根据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规规定的车辆营运证名称与目前使用的道路运输证名称不同,但性质和功能相同。除本条例有关规定外,道路运输证的相关制度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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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性质的车是营运还是非营运
租赁的车辆是属于非营运。
使用性质是租赁的车属于营运吗?
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行驶证上是非营运的,具体如下:
租凭公司的车行驶证上是非营运,他们租的用户针对的是私人租车,也就是类似私家车;不是租给个人后,个人在去以收取报酬为目的的载客,不是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区分车辆是不是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关键在于,是否取得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随车配发的车辆营运证(即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的道路运输证)。
简言之:只有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才是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才可以从事核准范围内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营运车辆转非营运怎么转?
营运车辆转非营运需要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营运车辆报废年限: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三)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四)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还应当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
属于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许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还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属于需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的,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